萧绍良:新时期农村只能坚持组织起来的理论和实践
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为实现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现代化,不断提升全国人民生存和发展的优良条件与水平,通过政权建设和社会组织制度的变革,使农村社会组织化,分别形成了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与合作化模式、人民公社政社合一模式和改革开放以来的家庭联产承包单干模式,积累了农村社会组织建设的丰富经验和教训,改革开放时期也遇到棘手的“三农”问题。本文通过对不同时期农村社会经济变革情况的历史回顾和经验教训总结,分别从土地制度变迁、基层民主集中制变化和农民组织化现代化建设等方面探讨适合新时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社会组织化路子。
社会组织化也称社会组织一体化,它既体现各种社会因素相互统一和相互协调的过程,同时也表明这种统一和协调的社会效果。社会组织化有许多具体形式,既有社会体系的组合、民族或种族关系的组合,也有政治的组合、文化的组合、制度的组合,以及规范的组合、功能的组合、特别是政治与经济相结合的整合等等。实质上,社会组合是社会成员和群体能够通过组织化协调来形成凝聚力、向心力和集体奋斗力,实现社会的更好生存和不断发展。在社会组织化组合中,生存和发展的利益关系组合是关键所在,追求共同利益和发展利益的长期相关性是社会组织一体化的本质要求和特征,而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其决定性的根本基础。
农村社会组织的变革、稳定和发展,不仅关系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现代化的顺利实现,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胜利和发展,而且关系到全国人民生存条件和美好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民、农业和农村工作一直受到毛主席、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为了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现代化,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党在建国后对农村多次进行了社会组织探索和变革,形成了不同阶段的组合模式、特点和效果。对于各个时期组合模式的历史变迁及其效果进行认真回顾和总结,不仅有利于我们更好地遵循农村社会发展规律,把握好社会主义共同富裕道路具有战略意义,而且对于贯彻实施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振兴乡村战略也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一、建国前农村社会组合的历史概况
解放前,在传统的中国农村社会中,社会组合的力量并不主要来自于国家政权和政党的方针政策,封建社会国家权力的施行止于县政,即所谓“政不下乡”。正如中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提出的中国社会“双轨政治理论”。他说道:“一方面是自上而下的皇权,另一方面是自下而上的绅权和族权,二者平行运作,互相作用,形成了‘皇帝无为而天下治’的乡村治理模式,塑造出一个形象而又独特的描述传统中国政治运作逻辑的‘双轨政治’模型。”费孝通还宣称:“中国乡土社会的基层结构是一种差序格局,是由一个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皇权政治在人民实际生活中,是松弛和微弱的,是挂名的,是无为的。”这是由封建土地私有制的特性所决定的。美国家族史专家古德也在其名著《家庭》一书中指出:“在中华帝国统治下,行政机构的管理还没有渗透到乡村一级,而宗族特有的势力却维护着乡村的安定和秩序。” 王先明在《近代绅士》一书中说道:“在传统中国社会的政治格局中有两个不同的部分,其上层是中央政府,并设置了一个自上而下的官僚体系,其底层是地方性的管制单位,由族长、乡绅或地方名流掌握。”吴理财在《民主化与中国乡村社会转型》一文中也指出:“在中国,三代之始,虽无地方自治之名,然确有地方‘自治’之实。自隋朝中叶以降,直到清代,国家实行郡县制,政权仅止于州县。那时,乡绅阶层成为乡村社会的主导性力量,乡村公共事务主要由绅士出面组织,从而在客观上造就了乡村社会一定的自治空间。但是,与其说那时是乡村自治,还不如说是‘乡村绅治’。”所谓“乡绅阶层”,就是中国封建社会一种特有的阶层,主要由科举及第未仕或落第士子、当地较有文化的中小地主、退休回乡或长期赋闲居乡养病的中小官吏、宗族元老等一批在乡村社会有影响的人物构成。他们近似于官而异于官,近似于民又在民之上。尽管他们中有些人曾经掌握过有限的权印,极少数人可能升迁官衙,但从整体而言,他们始终处在封建社会的清议派和统治集团的在野派位置。他们获得的各种社会地位是封建统治结构在其乡村社会组织运作中的典型体现。在旧中国传统社会,农村社会的组合力量是基于血缘关系和土地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宗族势力及乡绅阶层,他们以儒家伦理为支撑,依据封建土地制度,维持着农村社会几千年来的运行,这样的社会松散而僵化,运行缓慢而持久,宗族、绅权和国权共同维系着农村社会的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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