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基石:土地承包制转变为土地国有制

2022-09-27
作者: 马格宁思 来源: 红歌会网

  如何事物都是有标准的。农业问题也是如此。本文以中国农业制度、农业模式、农业生产方式为标准,分别阐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六大标志性指标”“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六大标志性指标”。提出“土地承包制”转变为“土地国有制”的转换机制,以此成为实现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基石。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六大标志性指标

  为了能够更清晰的,指标化的、标准化的阐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质特性。在此,本文着重阐述分析一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六大标志性指标:土地承包化、农业小农化、农村原生化、农民祖辈化、生产个体化、种养传统化。具体内容如下:

  1、土地承包化。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农民在向村集体承包土地后,拥有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国家规定,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到期后还可再延长30年。并通过将农民承包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形成了农民承包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格局。农民可以将承包地的经营权进行流转、托管、抵押等。在土地承包分配过程中,发包人村集体为了保证公平,往往将土地划分成为好、中、差三类。因此在分地时,每个农户都同时拥有三类土地。这样的结果,使得即使是一个农户的土地,也不是集中的,而是分散的,由此形成了“土地承包化分散后再次碎片化”的特征。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延续性问题:倘若承包期30年,或可再延长30年。倘若60年承包期,就是三代人。实行“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的政策。那么,农村农民的矛盾将会十分尖锐,甚至不可调和。具体问题如下:其一、现在农村仍然有很多拥有农村户口农民,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分到承包地。其二、或许是绝大部分农村媳妇,无论在娘家,还是在婆家都没有分到承包地。其三、农村父母去世后,土地承包权如何继承的问题?户口在农村的兄弟姐妹谁来继承?嫁出去的姑娘这么继承?原有一户承包地,难道还要再分成八瓣吗?其四、通过高考、当兵、招工等各种途径,离开农村的农民子弟,现在拥有了城市户口、体制内工作、城市就业、城市生活、城市娶妻生子,已经没有了农村户口,这些早已城市化的原农民子女,还能够继承父母在农村的承包地吗?其五、如果农村承包地,可以世袭罔替代代相传,那么城市户口的城里人是否也认为:我们城里人也应该向国家申请一块农村土地呢?此时,“土地国有化”是不是将成为历史的必然选择呢?!

  2、农业小农化。由于农业制度是土地分散化和碎片化的承包制。农业生产方式是一家一户的、分田分地的、个体经营的形式。农业组织形式是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的。农业模式是个体农业,即小农经济生产模式。由此形成了农业小农化的特征。

  3、农村原生化。至今,中国农村中村庄分布与格局,依然延续着中国千百年来自然形成的村庄分布和农村格局,大小不一、星罗棋布、杂乱无章,基础设施建设严重匮乏,缺乏或者是根本没有统一的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农村厕所卫生设施极差,人与家禽家畜混居,街道、房屋没有统一的规划,宅基地占用了大量的耕地,且私搭乱建严重等等。农村空心化、房屋空置化现象普遍且严重。由此形成了农村原生态化的特征。

  4、农民祖辈化。自古以来,中国农民是一种祖传的身份,是一种天生的从祖爷爷、爷爷、父亲,一直传到儿子、孙子的代际传承,农民的后代生下来就是农民,祖祖辈辈就是农民。农业生产是农民迫不得已的一种祖传的生存选择。然而,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随着改革开放,农民进城务工成为农民工以后,特别是农民工的第二代、第三代进城以后,他们已经脱离了农村、脱离了农业生产。但是从身份的认知上,他们依然没有摆脱农民的身份。由此构成了农民祖辈化的特征。

  5、生产个体化。以家庭为单位,仍然是中国广大农村实行的生产方式。虽然,组成了各种合作社、“公司+农户”、土地流转、土地托管等多种生产方式,但是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以家庭为单位的、以家庭为生产主体的、个体经营的生产方式。由此构成了生产个体化的特征。

  6、种养传统化。由于广大农村农民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经济规模小、经济能力弱、技术承接能力差等,在加上知识水平低等原因,使得农民在种植、养殖等方面,采用大型农业机械、大型农业设施、飞机播种施肥施药、人工智能技术、先进农业种植和养殖技术、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科技方面,都显得力不从心,无所作为。因此,广大农民依然采用传统的种植、养殖方法。由此构成了种养传统化特征

  二、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六大标志性指标

  千百年来,中国第一次离农业现代化如此之近的距离。全面加速实现中国农业现代化,成为中国崛起和复兴的根本性任务。那么,什么是中国农业现代化?实现中国农业现代化的标志性指标是什么呢?这个六大标志性指标就是:土地国有化、农业工业化、农村城镇化、农民职业化、生产组织化、种养科技化。达到了实现了六大标志性指标,就实现了中国农业现代化。具体内容如下:

  1、土地国有化。农业现代化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那就是土地的规模化。现代化农业大生产,需要将土地连成一片,才能实现大机械化生产。例如、现代化大型农业集团:当“跨村”经营的时候,需要将“乡域”的土地连成一片;当“跨乡”经营的时候,需要将“县域”的土地连成一片;当“跨县”经营的时候,需要将“省域”的土地连成一片。因此,这就要求在全国范围,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逐步转变为土地国有制性质,实现全国土地公有制,土地国有化。国家给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合理的补偿,在保证农民的权益和利益,不被侵害的前提下,彻底改变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关系。为跨乡镇、跨市县、甚至跨省 (自治区)建立的“国有大农场”、“国有大农业集团”的生产方式等,彻底打破土地分散化、碎片化的限制,建立全国统一的公有制的土地国有化制度。土地国有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将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一个同时并存的时期,也可能这个时期比较长,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逐渐转化,土地国有化而得以最终确立和全面落实。

  2、农业工业化。用工业化的组织方式、工业化的管理方式、工业化的生产方式、工业化的农业职工,用工业化、工厂化、社会化、现代化大生产的方式从事农业生产。用工业化的手段和方式,将粮食、农产品、食品业等,将产业链做长、做大、做强,形成大产业的强大的农业工业化产业链。中国农业必须走组织化、集约化、规模化、设施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力化的农业工业化的发展道路。

  3、农村城镇化。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而言,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指标是实现城市化。对于中国广大的农村地区而言,城市化的正确道路,应该是“属地城镇化”。当前农村空心化、房屋空置化现象普遍且严重。在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通过合村并居、合乡并居、合乡并县,建立“乡域”、“县域”的新型农民生活住宅社区。例如:以“一个乡镇”,或者“几个乡镇”,或者整个“县域”为单位,将其区域内的自然村、乡镇等,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等要求,整体搬迁,全面整治,按照城市化基础设施的标准和要求,建立新型居住小区,以“属地城镇化”的方式,既实现了农民的就地城镇化,又能够彻底避免大城市病,实现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城镇化。

  4、农民职业化。农业在实现农业工业化以后,从事农业生产的,不再是传统的农民,而是现代的农业产业工人、农业从业者。以农业职业从业者、农业职工的身份,将传统农民置换出来,农业成为一种职业选择,农民成为农业职工,而非祖祖辈辈继承的传统农民身份。他们与大学教师、医院医生、银行员工、企业职工、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等,共同享有同样的社会地位等,享受“五险一金”等各种社会保障。以农业科学家、农业工程师、农业技术员、农业各类职工等身份置换传统农民,实现农民职业化。

  5、生产组织化。现代化的农业生产,必须建立在现代化的农业生产组织的基础之上。中国的农业现代化,必须建立全国性的公有制为主体的,以其它所有制为辅助的农业组织。例如、以南街村、周家庄乡等为榜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集团等为榜样的“国家级现代化大型农业集团”,建立中国农业航母。建立中国农业组织,必将成为中国农业发展的方向和旗帜。没有一个强大的农业组织,中国农业、农村、农民是没有出路的。中国农民的穷根子,就是因为没有组织。中国的农业组织也必须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以非公有制为辅助的农业组织形式。

  6、种养科技化。广义的种植养殖构成大农业的概念。在“互联网+”的时代,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实现“互联网+农业”,打造“农业互联网”、“智慧农业”、“有机农业”等。现代化农业,是承载现代科技、现代种植技术、现代养殖技术的载体和平台。现代科技的将广泛应用在粮食生产、农产品加工、食品制造等大行业、大产业之中。各种先进的科学技术,都会在现代化农业各个环节中得到运用、得到推广、得到体现,从而提高整个农业的现代化和科学化水平。

  三、土地承包制转变为土地国有制的转换机制

  中国目前普遍实行的农业制度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制度,不是中国农业现代化的标志性指标。因此,中国要想实现农业现代化,就必须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六大标志性指标”,对应转换转变成为“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六大标志性指标”。要想实现上述根本性的转变,首先就要实现土地制度的现代化,那就是,将“土地承包制”转变为“土地国有制”。

  1、土地所有权转移。按照对农民承包地“确权、确股、不确地”原则,将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通过土地流转方式,将土地集中流转到村集体、进而流转到乡镇政府、或者县政府手中,彻底解决土地分散化、碎片化的问题。建立“土地国有化”管理制度:村级、乡镇政府,这两级拥有对国有土地的监管权、维护权;县级政府代表国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

  2、土地经营权转移。通过土地流转方式,在实行了土地所有权转移后,再通过土地托管方式,将土地托管给“国家级现代化大型农业集团”国有大农场来耕种、不行供产销全程经营。以此由国有大农场向村委会、或者乡镇政府、或者县政府,支付土地流转费。同时,也可以选择将土地托管给:或是种粮大户、或是农业企业、或是合作社等来耕种,由他们支付土地流转费用。不搞一刀切,因地制宜,实行多种经营主体共同存在、协调发展的农业生产格局。

  3、农民权益保障。在保持土地国有性质不变,保持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不变的前提下,农民权益保障是多方面的,拥有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

  (1)承包地置换流转收入。农民将自己的承包土地,流转给村委会、或者乡镇政府、或者县政府之后,从承接土地流转人那里,获得土地流转收入。

  (2)承包地置换养老金。农民还可以把承包土地交还给政府,获得政府发放的养老金,其标准达到当地养老金的平均水平。养老金来源或可从“国家级现代化大型农业集团”交纳的土地流转费中支出。

  (3)承包地置换股权收益。农民也可以将承包土地,以股份的形式入股,从入股组织单位或企业里,获得股权收益。

  (4)承包地置换工作岗位。农民将承包土地流转给企业。企业在需要招收农业职工时,对于流转土地的农民(包括子女等),在符合招工条件的前提下,拥有优先权录用权,可以通过招工进入企业,实现农民职业化,享受“五险一金”的社会保障待遇。

  (5)土地流转托管后务工收入。农民将承包土地流转托管以后,不用自己耕种经营,他们可以离开土地,寻找其他二三产业的就业机会,获得工资收入。

  总结:之所以称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基石:土地承包制转变为土地国有制,是因为只有当中国农业的土地制度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以后,其它相对应的五大标志性指标体系,才能相应的随着转变。从而实现中国农业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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