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善待为农民工维权的女律师
高丙芳,女,山东舒志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因代理农民工讨薪官司,被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检察院指控为“虚假诉讼罪”。已经于2023年11月12日、13日,在泰安市岱岳区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
本文系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刘录律师为高丙芳所作的无罪辩护词。
不知者不为罪,无行为无犯罪。有充分的主、客观证据证明“高丙芳对捏造农民工工资未清偿的事实、借名起诉”的实情不知情,指控高丙芳构成虚假诉讼罪共犯证据不足。就两名包工头而言,即使隐瞒已向农民工垫付全部工资的事实借名起诉,也是基于民事追偿法律关系、或者法定债权转让关系行使权利,有诉权则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存在真实权利,借名起诉至多算民事层面的部分虚假和追偿权主体资格纠纷,不属于无中生有捏造诉权,何以构成虚假诉讼罪?
司法应善待农民工及为农民工维权的女律师,
不能有罪推定
——高丙芳律师被指控虚假诉讼罪一案的辩护意见
尊敬的合议庭、审委会: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刘录律师接受高丙芳律师的委托,担任其被指控虚假诉讼罪一案的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张新年律师建议我先发表辩护意见,感谢张律师的信任,我先就本案综合定性、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发表意见。
本案经过庭前会议、法庭调查,事实已非常清晰,罪与非罪一目了然,这是一个明显无罪的案件,无罪理由非常充分,用常识就可以判断并得出确定结论,却一直推进到了审判阶段,令人遗憾。
但我相信法律是正直和善良的艺术,也深信该案一定会在坚持真理,追求真相,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实现司法公正,保障高丙芳律师诉讼权利的原则下得到妥善处理。
法律制度如果被破坏,任何人都不安全。所以,辩护人和其他法律人一样,信仰法律,相信法律是唯一保障案件公正处理的基准。刑事指控关乎一个人自由、尊严、生命和后代政治前途,对于指控犯罪和认定犯罪,都要坚持刑事证据裁判的标准和要求,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主客观相一致、刑法谦抑性等原则,客观公允对待当事人,是实现良法善治的必然要求。接下来,我简要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基本要点
一、不知者不为罪,无行为无犯罪。对于包工头米培印、陈士昌隐瞒已垫付清了全部农民工劳动报酬、组织并借用农民工名义起诉索债的事实,有客观、充分、直接的证据相互印证,证明高丙芳对此不知情,其一直被蒙蔽,更没有授意米培印和陈士昌伪造证据,故其没有共同犯罪故意和行为,也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共犯。对其指控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合全案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的结论,应当按照审判中心主义证据裁判标准、疑罪从无原则,宣告其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