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马官员出现罕见罪名,中央纪委专门发文解读

2019-11-28 4976 0
作者: 记者 来源: 政知见

  11月2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纪法小课”栏目发文,就何为高利转贷犯罪做了解释。政知见(微信ID:bqzhengzhiju)注意到,在落马官员涉嫌犯罪的罪名中,高利转贷这个罪名比较少见。

  之前,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提到,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同时,该《意见》的发布也意味着,过去不属于犯罪的高利放贷(年利率超过36%)行为,在10月21日意见正式实施后,满足一定条件,会构成犯罪。

  法院副院长高利转贷被判刑

  大家可能对“高利贷”比较熟悉,那什么是“高利转贷”呢?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就量刑而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1月2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文《法袍下的“双面人生”》,讲述了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王鹏翔的违纪违法案例。2019年8月21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王鹏翔受贿罪、高利转贷罪一案,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在王鹏翔的违法案例通报中提到,2014年1月,王鹏翔拿妻子叶某某名下的一处房产作抵押,伪造装修合同,向某银行机构申请装修消费贷款200万元。2014年11月,这笔贷款到达王鹏翔指定的虚假装修承包人的账户,再通过其公司员工徐某某将这笔钱转到王鹏翔丈母娘王某某的账户。放款当天,王鹏翔将账户上的钱立即转贷给三名利益关系人,赚取利息差。

  经查,2014年11月到2018年5月,王鹏翔转贷收取的利息收入高达150.48万元,支付银行贷款利息32.02万元,违法所得金额高达118.45万元之多。

  少见

  10月29日,陕西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陕西省榆林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文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李文明的双开通报中提到,他违规放贷获取高额利息,利令智昏、不择手段,将信贷资金变成生财之本,严重破坏金融秩序,涉嫌受贿、滥用职权、高利转贷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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