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毅:对吴刚梁“三个障碍论”的严正批判

2023-09-15
作者: 弘毅 来源: 昆仑策研究院

  9月9日,吴刚梁在公众号“大势看经济”发布《发展壮大民营经济需要破除三大障碍》一文,认为“剩余价值理论、所有制歧视、把民营企业家排除在体制之外”始终是摆在民营经济发展道路上的“三大障碍”,并且提出“进行重大理论创新,为民营企业家正名”、“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模糊企业所有制边界”、“完善政治吸纳机制,提高民营企业家地位”等三大建议。

  吴刚梁披着“国企改革专家”的外衣,却完全无视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由2000多万为国牺牲的先烈铸就,完全无视《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全无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公然提出否定和抛弃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公然违背习近平总书记力挽狂澜强调“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的要求,公然代表资本利益集团向党和人民要权。为此,必须予以严正批判!

  一、对“剩余价值障碍论”的严正批判

  吴刚梁错误地认为“剩余价值理论”是摆在民营经济发展道路上的“第一大障碍”。由此,提出“进行重大理论创新,为民营企业家正名”的建议。具体错误观点和对错误观点的严正批判如下:

  错误观点之一:

  民营企业家作为“私营企业主”,其身份是与“资本家”密切联系的。

  严正批判:

  1. 需要厘清“民营企业家”与“私营企业主(资本家)”两个概念的区别。“民营企业”是相对于官营(主要是国有)企业而言的一切企业形式。其中,只有私营企业属于生产资料私人所有、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除此以外,还存在个体工商户、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合伙制企业、八人以下的微型企业,这都不属于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私营企业”;更为重要的是,民营企业中还包括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这属于《宪法》第6条“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所确定的公有制企业范畴。所以,“民营企业家”与“私营企业主(资本家)”不是等同的概念,必须具体区别其企业的性质。(参见懋仁 弘毅《“民营经济”与“私有制经济”是一个概念吗?》,昆仑策网 2023-01-31)

  2. 优秀“民营企业家”应成为“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推动者。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如何更好体现和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进一步探索基本经济制度有效实现形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3年11月9日)。优秀“民营企业家”任正非,作为华为创始人仅占华为股份的0.73%,而99%以上的企业股份由员工持有,推动华为成为实行“员工持股制度”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成为民营经济的“公有制”实现典范,破解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重大课题”!!(参见弘毅《大道华为:民营经济的“公有制”实现典范》,昆仑策研究院 2023-09-13)

  3. 以利润占有为导向的“私营企业主”就是“资本家”。不可否认,我国目前的民营企业中的私营企业是大量存在的。从私营企业概念分析,私营企业“指以生产资料私有和雇工劳动为基础,并以盈利为目的和按资分配为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从私营企业特征分析:一是生产资料完全由企业主私人所有和支配,雇工不占有生产资料;二是依靠雇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是获取剩余价值、追求最大限度利润为目的;四是劳动所得投资分配或以按资分配为主(见百度百科“私营经济”)。而“资本家”是指占有生产要素,依靠经营企业、雇佣劳动者来获得利润的人。无需置疑,以资本主义“利润占有”为价值导向、而非以社会主义“共同富裕”为价值导向的“私营企业主”,确实就是“资本家”!

  错误观点之二:

  剥削理论将民营企业家置于“原罪”状态,使他们缺乏安全感。

  严正批判:

  1. “剥削理论”并没有将“民营企业家”置于“原罪”状态。“剥削”是指一些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或垄断,无偿地占有那些没有或者缺少生产资料的人或集团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剥削理论”就是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否定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就是否定马克思主义;抛弃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就是抛弃马克思主义。在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中,对资本主义剥削是有质与量的科学规定的。如前所述的民营企业中的个体工商户、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合伙制企业、八人以下的微型企业,都不存在资本主义剥削,集体企业就更不存在剥削。像华为任正非为代表的“优秀民营企业家”,通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全体员工持股制度,创造了民营经济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他获得作为企业家的管理劳动报酬和仅占华为0.73%的股份收入,这与企业员工的分配方式是一样的;他为中国做出了在“世界500强”华为排名第44位、在上榜中国高新科技企业华为第一的贡献,但他个人财富仅位列世界排名第2378位。对这样的民营企业家,岂有“原罪”之说,又岂有“原罪”之忧?

  2.“资本家”的剥削“原罪”是历史客观,并非“剥削理论”强加于他们的。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不过是把资本剥削的历史、现实、实质及其规律客观描述和揭示出来了,难道你不讲马克思的剥削理论,剥削就突然消失了?资本家就不是资本的化身,不占有工人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了?资本家的剥削采取了占有剩余价值的形式,包括通过绝对延长时间的“绝对剩余价值剥削”与通过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相对剩余价值剥削”。仅从绝对剩余价值剥削角度,“私营企业主”推行“996”“007”工作制,遭到“996.ICU”揭露,一周之内,阿里巴巴、蚂蚁金服、京东、58同城、苏宁、拼多多……均被写在“996公司名单”中。反思2021年“福布斯”全球富豪榜前100位,中国高达26位,中国内地21位,甚至创业仅6年的拼多多黄铮以身价553亿美元世界排名第26位,是否存在剥削?是否需要被质疑?是否需要置于“原罪”状态?而不具有剥削性的劳动群众集体公有制“民营企业家”任正非世界排名第2378位,是否反衬其他私营企业“剥削”的客观存在?(见表1)

  【表1 任正非与中国内地21位进入2021年“福布斯”全球富豪榜100的财富比】

  3. 是否“缺乏安全感”,取决于你是否顺应社会主义的历史发展大势。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但是,当前出现2023年中金公司报告呈现的“最富裕人群140万户460万人,总资产为290万亿,人口占比为0.33%,占有私人财富的67.4%;中产阶层3100万户9900万人,总资产为110万亿,人口占比6.9%,占有私人财富的25.6%;非富裕非中产人群13.22亿人,总资产为30万亿,人口占比92.77%,仅占私人财富的7%(见图1,2023年中金公司报告)。

  【图1 中金公司财富占比与阶层人数占比数据情况】

  面对“0.33%富人占有67.4%的私人财富,92.7%的13.22亿人仅占7%的私人财富”的“顶尖断崖式”贫富分化。如果你能够像中国第一企业家任正非一样问心无愧,那么,就永远不会“缺乏安全感”。因为,他俯下身子给人民当牛马,人民把他举得很高很高;因为,面对美国举国打压,他引领中国高科技企业挺起了中国人民不屈的脊梁!

  如果不能,那么“缺乏安全感”也就不奇怪了。倘若良心尚未泯灭,希望你认真思考:该怎样履行改革开放之初签订的“先富带动后富、实现共同富裕”的国家契约?认真思考:在“创造财富”的同时,如何履行“报效国家、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企业经营伦理?

  错误观点之三:

  进行政治经济学方面的理论创新与突破:应该从理论上承认企业家的劳动也创造价值;承认企业家才能是一种生产要素,而且是最活跃、最主动的生产要素;承认企业家赚取利润和积累财富具有正当性。

  严正批判:

  1. 政治经济学早已从理论上“承认企业家的劳动创造价值”。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著名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者程恩富教授,早在2001年便提出:“凡是直接为市场交换而生产物质商品和精神商品,以及直接为劳动力商品的生产和再生产服务的劳动,其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实体的内部管理劳动和科技劳动,都属于创造价值的劳动或生产劳动”(程恩富、顾钰民《新的活劳动价值一元论──劳动价值理论的当代拓展》,《当代经济研究》2001年第11期),明确承认“生产性企业私营业主的经营管理活动是创造价值的劳动”。

  2. 企业家才能是与其他劳动同样活跃、主动的生产要素。生产要素指进行物质生产所必需的一切要素及其环境条件,包括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人的要素主要指创造价值的劳动要素。程恩富教授将劳动分为五种类型:“生产物质商品的劳动、关于有形和无形商品场所变更的劳动、生产有形和无形精神商品的劳动、进行劳动力商品生产的服务劳动、生产性企业私营业主的经营管理活动”都是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参见程恩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创新》,《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2年第2期)。如上五类劳动代表五类职业,是同样活跃、同样主动的。如果将企业家劳动才能凌驾于其他劳动才能之上,不仅束缚各类劳动潜能充分发挥,而且违背社会主义劳动平等价值观,违背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劳动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任何一份职业都很光荣”(习近平《在知识分子、劳动模范、青年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新华网2016年4月26日)。

  3. 企业家赚取经营管理劳动报酬具有正当性,但占有利润待疑。程恩富教授认为“生产性企业私营业主的经营管理活动是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这种管理活动具有两重性:一是从社会劳动协作的必要管理中而产生的劳动职能,客观上会创造商品的新价值;二是从财产所有权获利的必要管理中而产生的剥削职能,客观上又会无偿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程恩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创新》,《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2年第2期)。为此,企业家通过经营管理劳动获得劳动报酬必然是合理正当的。但是,通过生产资料私人占有而独自占有他人剩余价值,而不是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获得剩余利润,必然属于非正当性的剥削。

  二、对“所有制歧视障碍论”的严正批判

  吴刚梁错误地认为“所有制歧视”是摆在民营经济发展道路上的“第二大障碍”。由此,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模糊企业所有制边界”的建议。具体错误观点和对错误观点的批判如下:

  错误观点之一:

  不再按照所有制划分企业类型,改为按规模、行业、技术类型等特性划分企业类型和制定相关政策。

  严正批判:

  1. 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性质和职能并非完全相同,岂能“模糊所有制”?新中国成立至今70多年来,国有企业经历了由弱到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力量。国有企业相对于民营企业,不仅具有商业性职能,而且具有公益性职能,其商业性体现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替代并补充政府的部分职能,发挥协调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协调发展的作用。模糊所有制划分,国有企业公益性职能如何发挥?

  2.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创新意志的政策工具,发挥着三种使命作用:“作为打破既得利益集团和传统思维支配性影响的有力工具,推动国家创新体系的变革;在应对能源转型、气候变化、公共卫生、收入不平等和人口老龄化等重大社会挑战和全球挑战中发挥主力军作用;在后发国家特别是我国的技术赶超中发挥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贾根良《国有企业的新使命:国家创新意志的政策工具》,《教学与研究》2023年第3期)。

  3. 在中国式现代化发展道路上,国有企业“两核作用”尤需发挥。国有企业不仅追求企业利润和效益,同时承担着国家发展战略和社会全面发展的更高责任,有效发挥着新旧动能转换“主力军”“排头兵”、经济运行“压舱石”“稳定器”作用。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带来的新矛盾新挑战,必然需要着力强化“以服务国家战略”为导向,“以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增强核心功能”为重点,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切实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4. 没有了国有企业,国际垄断资本就会对民营企业进行碾压式冲击。如果没有了国有企业,不仅我们国家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就会崩溃,国际垄断资本就会对我们的民营企业进行碾压式冲击。……在市场竞争条件下,国外垄断资本具有资本的、技术的、市场的、经验的优势,我们单个民营企业无法同其抗衡,所以就容易被人家大鱼吃小鱼,各个击破,高度组织化的国有企业,能够发挥协同的系统的力量,抵御国际垄断资本的冲击”(祁金利《谈谈所有制问题》,思想火炬2022-04-24)。

  错误观点之二:

  国有资本最好保持相对控股地位或者实行无实际控制人模式。

  严正批判:

  1. 革命先辈用生命换来的国有资产,怎么可以无实际控制人?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国有资产的积累和形成具有漫长的历史性特征,是由2000多万革命先烈的鲜血和生命铸就,属于全体人民的共同财产,必然由国资委代表全体人民。如果实行“无实际控制人模式”,全体人民的共同财产国有资产将流向何处?

  2. 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必须“保管好、使用好、发展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公有制经济是长期以来在国家发展历程中形成的,积累了大量财富,这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必须保管好、使用好、发展好,让其不断保值升值,决不能让大量国有资产闲置了、流失了、浪费了。我们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惩治国有资产领域发生的腐败现象,都是为了这个目的”(习近平《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新华网2018-11-01)。

  3. 国有资本只有相对控股,没有绝对控股,那在国民经济命脉和关键领域如何确保国家安全和民生底线?1949年9月25日,《共同纲领》规定“凡属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计民生的事业,均应由国家统一经营”。在国企混改中,哪些企业需要国资绝对控股,哪些需要相对控股,哪些只需要参股,是根据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来掌握的。根据2015年12月29日《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在混改中国有资本可以采取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参股的不同形式;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必须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对于处于自然垄断行业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和公益类国有企业,可以采取国有独资形式。其中,国家命脉行业,包括军工国防科技、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金融、文化等9个行业;关键领域,包括重大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勘察设计、科技等9个领域。国有资本对这些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保持绝对控制力,那是天经地义的。否则你想干什么?是想毁了我们国家的命脉和根基?

  错误观点之三:

  国有企业经过混改之后,今后数量将极大减少甚至退出历史舞台。

  严正批判:

  1. 请吴刚梁先生认真研读,并思考是否完全违背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如果把国有企业搞小了、搞垮了、搞没了,公有制主体地位、国有经济主导作用还怎么坚持?工人阶级领导地位还怎么坚持?共同富裕还怎么实现?我们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还怎么巩固?我们一定要想清楚,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想清楚,国有企业广大党员、干部、职工要想清楚,不能稀里糊涂跟着喊口号,更不能中别人的圈套!”(习近平《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新华网,2016-10-12)

  2. 请吴刚梁先生继续认真研读,并以习近平总书记的教诲而警醒悔悟:“各种敌对势力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重点拿国有企业说事,恶意攻击、抹黑国有企业,宣扬‘国企不破,中国不立',声称‘肢解'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最佳方式。醉翁之意不在酒!这些人很清楚国有企业对我们党执政、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性,想搞乱人心、釜底抽薪”(《习近平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0月)。

  3. 请吴刚梁先生还要认真研读,并以习近平总书记的教诲而深刻反思:“一些人就是利用新旧制度转换的落差和时差来牟取私利、中饱私囊的。价格双轨制,肥了多少人?国有企业改制,又肥了多少人?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新华网2014-01-14)“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经验和教训,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习近平参加安徽团审议》,中国政府网2014-03-09)。

  三、对“民营企业家排出体制外障碍论”的严正批判

  吴刚梁错误地认为“民营企业家排出体制外”是摆在民营经济发展道路上的“第三大障碍”。由此,提出“完善政治吸纳机制,提高民营企业家地位”。具体错误观点和对错误观点的批判如下:

  错误观点之一:

  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仍然难以得到依法保护。部分民营企业家动辄身陷囹圄,企业财产被随意处置。

  严正批判:

  1.合法的民营企业家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完全可以得到国家法制的明确保护。《宪法》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民法典》第207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267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第269条“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等,对“民营企业家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做出保护,只要是“合法的私有财产”均不受侵犯。

  2. 如果“遵纪守法”但难以得到依法保护需要依法维权,这与体制内外无关。近几年民营企业刑事犯罪的状况:串通投标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民营企业十二种常见刑事罪名及立案标准(2022年)》,澎湃,2022-08-12),并且均以《刑法》具体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予以严格确定。如果是“遵纪守法”的,却被“动辄身陷囹圄,企业财产被随意处置”,则必须走依法维权的法治程序,但并不存在体制内外在“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权”上有什么不同标准。

  3. 如果“违法经营”必须依法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概莫能外。《宪法》第5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刑法》第三章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等八节内容,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做出清晰法制规定,需要人人遵守、概莫能外。目前有些地区和司法部门,对民营企业主违法网开一面,甚至出台执法不平等条规,已经引起人民群众极大不满。相比起来,对体制内人员用党纪国法查处,那可是要严厉得多。不知这位貌似为民营企业家说话的人是这么想的?

  错误观点之二:

  “商而优则仕”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惯例。

  严正批判:

  1. 美国“旋转门”是“商而优则仕”国际惯例典型。卸任官员、落选议员进入游说公司、智库等私营部门,另一方面,游说公司、智库的专家、政客重新进入政府、国会,成为官员。这种双向流动,就是美国政治中著名的“旋转门”现象。美国社会学家米尔斯在《权力精英》中将这些进出“旋转门”的人称为美国的“权力精英”,操纵着国家机器并拥有各种特权,占据社会结构的关键位置,在经济、政治、军事等领域紧密联系、掌握决策。折射出金钱与权力的相互勾连,隐藏着巨大利益驱动,造成严重的政治腐败,损害着美国人民的公共利益。

  2. 乌克兰的高层政商“旋转门”完全是“窃国者侯”。乌克兰通过高层政商“旋转门”的“窃国者侯”形成的财阀寡头统治,不仅是富可敌国的商人,而且还是政党的组织者、领导者,乌克兰议会议员,政府要员。商业资本与政治权力已经紧密结合在一起,主宰国家金融、经济和政治的工具牢牢控制在手中,影响着国家对外战略的制定和执行。由此,导致的俄乌战争,使60万乌克兰人民失去了生命,使乌克兰所有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被美国抢劫一空,仅美国贝莱德一家公司便挣得60亿美元。

  3. 美乌“旋转门”严重损害着美乌和世界人民利益。“旋转门”不仅开创了一种腐败文化,而且为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腐败行径披上了合法外衣,使美乌政坛变成了最腐败的土壤,使政治利益与经济利益直接交换成为最腐败的路径,不仅直接损害着美乌人民的公共利益,而且严重损害着世界人民的公共利益。通过“既包括美元贬值、货币放水形成的热环流,也包括美元升值、美债缩表形成的冷环流”的美元回流机制,使新兴市场经济体若稍有应对不当,将直接导致汇率危机、外债危机、金融危机,严重损害着世界各国人民的利益。

  错误观点之三:

  持续吸纳优秀民营企业家到各级党政机关特别是经济管理部门担任领导职务。

  严正批判:

  1. 民营企业家任职党政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领导属于资本夺权的典型“旋转门”。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这为正确处理政商关系、权钱关系指明了方向,划定了红线,提供了基本遵循。吴刚梁先生不是不懂最基本的政治规矩,不是不懂党政部门和国家经济部门领导都必须是“为国理政、为国理财”的毫无私利者,也不是不懂政商“旋转门”腐败的内在规律,不是不懂“旋转门”实际上是官商一体化的机制,本质是金钱主宰权力,权力为金钱服务,使国家公权沦为私有工具。他极端荒唐地提出所谓的“持续吸纳优秀民营企业家到各级党政机关特别是经济管理部门担任领导职务”,其实质就是代表资本利益集团,向党和人民要权,要党权、要政权,就是要让我们的党和政府变成资本的权力机关,变成资本统治人民的工具。这还意味着要通过“旋转门”打通政府部门和私人商业部门的通道,使权钱交易畅通无阻,将使国家陷入像美国、像乌克兰一样“君子协定、延期付款”的最极端腐败状况。

  2. 任何部门权力“只能为党分忧、为国干事、为民谋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为党和人民做事用的,只能用来为党分忧、为国干事、为民谋利”(习近平《在中央党校县委书记研修班学员座谈会上讲话》,2015年1月12日)。当官莫发财,发财莫当官,官与商自古以来就是两条不相交的平行线。如果民营企业家立志“为党分忧、为国干事、为民谋利”,那么理应像建国之初荣毅仁、盛丕华、胡厥文等民族资本家将个人财产全部上缴国家,成为真正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民公仆。

  3. 深刻认识、坚定杜绝政商“旋转门”在中国出现。必须深刻认识政商“旋转门”的实质,就是某些精英通过某种渠道进入政府部门,任职期满之后或中途离职再投身于私营企业,利用获得的政治信息和政治人脉为私企谋私利。民营企业家任职经济管理部门领导,将直接性造成政商“旋转门”,必然异化为通向政商勾结和权钱交易的“腐败之门”。必须深刻吸取美国、乌克兰政商“旋转门”对美乌人民、对世界人民造成的严重伤害,坚定不移杜绝政商“旋转门”在中国出现,坚定不移捍卫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我们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为党和人民做事用的,只能用来为党分忧、为国干事、为民谋利”!!

  【附录】

  吴刚梁:发展壮大民营经济需要破除三大障碍

  (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领域:昆仑策网【原创】修订稿,作者授权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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