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卫健委等职责机构编制调整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2023年9月24日)
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职责、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主要职责调整
(一)不再保留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划入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二)将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三)将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二、关于机构设置调整
(一)将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局,划入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二)中国人民银行不再保留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原由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承担的协调推进相关普惠金融工作职责,划入金融市场司。
(三)宏观审慎管理局不再承担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将金融市场司承担的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中涉及房地产金融领域的相关职责,划入宏观审慎管理局。
三、关于行政编制和领导职数调整
根据职责划转,相应核减中国人民银行30名行政编制、6名司局级领导职数。
调整后,中国人民银行内设机构20个,机关行政编制71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7名。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2023年9月24日)
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党中央、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责、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科学技术部的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和政策职责划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等职责划入民政部。
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代管的中国老龄协会改由民政部代管。
四、将科学技术部4名行政编制、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划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3名行政编制划入民政部。
调整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设机构19个,机关行政编制44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1名。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社会科学院职责等事项的通知
(2023年9月24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国社会科学院职责调整等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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