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文海:百色性侵事件,认定是百色性侵还是强制猥亵罪至关重要

2025-02-13 351 0
作者: 徐文海 来源: 观察者网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徐文海】

  从2月11日起,有关“百色性侵事件”的消息就频频登上热搜,从女生的家属、好友陆续发声,到发现“百色性侵事件女生是县理科状元”,再到最新的涉事教师唐某某被开除公职、立案侦查,这起事件还在持续受到关注。

  百色性侵事件相关词条频上热搜

  从现有网络披露的女学生日记来看,倘若其记载内容均为真实,则有几点有待进一步侦查取证。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唐某某的行为,究竟属于强奸罪,还是强制猥亵罪?

  从自杀女学生的日记中,我们发现两处与本点相关的表达:“三根指头插入”以及“强制射进嘴里射到脸上”。这里就涉及到强奸罪既遂的认定标准与可能的案件中会出现的几种性侵情形的归类认定的关系。即:生殖器与生殖器的接触与进入;生殖器进入非生殖器;非生殖器进入生殖器。“三个指头插入”以及“强制射进嘴里”就分别属于后两者。

  首先从现有立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寻找界定标准。无论是刑法法条还是相关司法解释,我们发现大量的“强奸”“奸淫”“发生性关系”这样的用“互相”来解释“相互”的车轱辘话。最为明确的条文来自于2023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8条第1项:

  猥亵儿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一)以生殖器侵入肛门、口腔或者以生殖器以外的身体部位、物品侵入被害人生殖器、肛门等方式实施猥亵的。

  第237条恰恰是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举重以明轻,无论犯罪侵害对象为儿童还是成人,该司法解释恰恰宣告着:无论是“生殖器进入非生殖器”还是“非生殖器进入生殖器”,均仅构成237条强制猥亵罪,而非236条强奸罪。

  而这种理解在司法实务中也得到了贯彻,最为典型的就是原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猥亵女童案,其手段恶劣的性侵行为,直接导致了女童下体轻伤二级,但由于并未发生性器官的接触,属于“非生殖器进入生殖器”而未能适用强奸罪条款。

  当然,不是说完全没有生殖器与生殖器的接触或进入,就一定会被排除出236条强奸罪适用之外,毕竟还存在未遂以及中止的可能性。然而,与既遂直接通过“生殖器的进入”这种客观可确定的证据证明不同,未遂以及中止更多地通过主观要件来加以识别。

  但这种主观要件的识别难度,较之客观要件而言,则存在着更大的难度。仅从本案而言,可能得从犯罪嫌疑人的口中获得更多的自白,并能从被侵害人的记录以及其他证据中找到更多的内容才有一定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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