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奇大案:数万顾客一人不满意,公司被指控诈骗

2024-10-03 29190 2
作者: 记者 来源: 群众来信

  2024年8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全国瞩目的大案,被告人达25人,仅辩护律师就达到50人。公诉机关以诈骗罪起诉了瑞德青春(珠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这些工作人员,然而,核心问题也在于,这些人究竟构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然而,瑞德青春绝大多数顾客并不认为自己受骗,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要求顾客承认自己被骗前去报案,遭到了很多顾客的拒绝。而且,公诉人在法庭上提供的被害人名单,居然一部分是瑞德青春的工作人员,就坐在公诉人的旁边,被告席上。

  这真是离谱到家了!

  无受害人的诈骗案

  庄某某已经因为“诈骗”被羁押两年了。两年前,庄某某被河南省郑州市郑东分局跨省抓捕,羁押至今,一共羁押的还有瑞德青春(珠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德青春”)的高管纪某以及大健康业务的高管、员工等数十人。

  2023年,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将庄某某、纪某等25人起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8月,“跨省”两年后,庄某某、纪某等人迎来了第一次庭审。

  法庭上,庄某某、纪某等人都拒绝承认指控罪名,他们当庭表示,不管是公司、公司领导、高管,还是员工都没有虚构仪器功效的必要,客户对瑞德青春的认可度很高,何谈诈骗?

  庭审持续了一个多月,但关于庄某某几人是否构成“诈骗“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

  在一份由五名国家级权威专家出具的专家论证意见书指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犯罪,要看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他们认为,庄某某等人主观方面仅具有商业上的营利目的,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不满足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本案客观上没有实际受害人,诈骗罪是否成立存疑”。

  集团诈骗还是个人诈骗?

  郑东分局给庄某某、纪某某等人“套”的“集团诈骗”。所谓“集团诈骗”虽然和诈骗罪一样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行为,但集团诈骗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属于特殊主体。集团诈骗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诈骗的对象是本公司企业的财物,并且这些财物实际上已经被行为人所掌握。

  集团犯罪即单位犯罪,单位诈骗罪立案标准是,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员利用单位实施诈骗,诈骗金额达五万以上的可以立案追诉。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单位故意犯罪的集体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决策主体体现出来的。判断犯罪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需要看犯罪行为是否经单位负责人决定,否则,无法形成一个单位的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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