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鲇鱼”事件全剧剧终了吗?法律分析来了
“北极鲇鱼”的爷爷,原深圳市交通局货运管理分局局长钟庚赐的调查结果今天公布,深圳市纪委监委给予钟庚赐开除党籍处分,按二级科员确定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这个调查和处理结果,从公布后的评论留言看,大家的疑问还是比较多的,不少人感觉这连罚酒三杯都算不上,认为对钟庚赐这样已经退休多年的人来说,无论是开除党籍,还是降低退休待遇都没有什么威慑力。
我从法律的角度谈一点个人看法。
按公布的调查结果,既认定钟庚赐多次串供对抗组织审查,借机敛财,违规从事盈利活动,违规兼职取酬,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又没有提到涉嫌犯罪问题,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只是给予其党纪和行政处分。但这些认定钟庚赐存在的行为,仅仅是构成违纪而不构成犯罪,这确实容易引起比较多的疑问。
尤其是最后一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我们经常在那些被认定涉嫌受贿的调查结论中看到。因为受贿罪的概念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构成的犯罪。
但为什么确认钟庚赐有受贿行为而没有按涉嫌受贿罪而移交检察机关呢?这是这份调查结论最不好理解的地方。
正常情况下,一般只有两种可能:一是受贿数额很小,情节特别轻微,仅仅构成违纪,但不构成违法。根据最新的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个人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个人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也达到立案标准。这里的其他较重情节有多种情形,其中就包括: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多次索贿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钟庚赐已被确认有受贿行为,难道是他受贿金额不足三万元?在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深圳,这点财物能让钟庚赐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那得是相当过命的交情。即便是钟庚赐真的胃口特别小,特别好求,受贿数额确实不足三万元,但他的事对社会造成很大的恶劣影响是肯定的。
当然在事实上还有一种可能性,也需要提一下,就是钟庚赐已经构成受贿罪,但已经超出受贿罪的追诉期。
我国的刑事案件追诉期是这样的: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