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绝不允许资本犯错不认错
“长沙政法频道”新浪微博账号平时无人问津,前天一个帖子爆款了:
就这个帖子:小伙入职两天因拒绝周末加班被辞退,耗时1年多与公司连打5场官司全赢,公司从一开始的嚣张到主动求和解。小伙表示这五场官司全部打完,总共经过了一年零四个月,虽然花费的时间比较长,但是最后的结果还是比较满意。
怎么个爆款法,看看这个数据便知道了。
这个维权的小伙子叫童润中。据说他在网上有一个名言如下:
他把维权斗争上升到这个政治高度,还是很难能可贵的。
不过话说回来,他能坚持持续斗争也离不开家庭的支持,据网传信息,童润中称:“妻子收入非常高,她建议他辞去工作在家照顾孩子,于是他便真的辞职了,并专心在家带孩子,没有再去找工作。”离开家庭支持,打这场看不见尽头的官司也是不现实的。
强制加班在实际生活中是一个很讨厌的操作,因为它从根本上违法了,有违人性。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由此可见,加班是要和劳动者协商的,经劳动者同意才可加班。单位无权单方面要求员工加班的,当然了这里有特殊的除外情形。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些特殊情形在实际生活中是很少很少的,和大多数普通劳动者没啥关系,难得用上一次。大多数的加班都需要劳动者同意,否则就是强制加班,违法加班。
因此,童润中不愿意加班、拒绝加班是完全有理由的,这是毋庸置疑的。不仅是童润中可以不加班,其他员工都可以这么干。那现在问题来了,如果单位里员工都不加班,单位效益又从何而来?绝大多数单位都是需要通过加班提高效益的,这也是实际情况。怎么办呢?很简单,奖励+补偿。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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