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北方:不开玩笑,贪了两亿多的魏鹏远才是忠于人民的好干部

2016-10-23
作者: 李北方 来源: 红歌会网

  结合央视播出的纪录片,就整党整风问题我连续写了三篇了(第一篇被删,回头重发个洁版吧),有朋友留言说,李老师火力大开啊。火力大开是因为这个问题太重要了,个中逻辑需要有人指出。不少人觉得我说出了他们的心声,可是想转又不敢转,几篇评论的阅读量不高。

  

  今天还要接着说说。昨天,央视用大篇幅报道了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受贿案的来龙去脉和审判结果。早就有消息说,从魏鹏远家长搜出两亿多现金,清点时把点钞机都烧坏了,我当时闪过一个念头,是不是南方系又在趁机瞎说。但在央视报道中,那些镜头都有啊,真是叹为观止,我觉得,这应该也是心理疾病的一种吧。

  昨天还播出了反腐纪录片《永远在路上》的第四集《利剑出鞘》,讲通过巡视工作发现重大腐败案的成果。这一集相当大的篇幅给了山西的塌方式腐败。山西的腐败也是围绕着煤,这跟魏鹏远案有共通之处。

  我们就谈谈该如何看待围绕自然资源开发而发生的腐败和反腐吧,为了简便起见,以魏鹏远为例来说明。

  看到魏鹏远疯狂收受贿赂,数额超过两亿,正常人都会愤怒,会认为这样的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我也有这样的感受。但冷静下来想一想其中的逻辑,又发现没有这么简单,所以我提出一个乍看似“惊世骇俗”的观点:魏鹏远贪了两亿多,是为人民而贪的,是为人民做出的巨大贡献,跟所谓清官相比,魏鹏远才做到了忠于人民。

  

  ​个中道理,讲一讲,便能理清。听我慢慢道来。

  得从煤炭的特殊属性谈起。煤炭是自然资源,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地下蕴藏的煤炭,在产权上是清晰的,属于全民。进入开采环节,情况变得复杂一些,开采需要有企业主体来执行,煤炭开采产生的经济利益中包括租、税、利润等组成部分。从开采煤炭的企业主体的角度来说,租和税都是需要足额缴纳的,应计入成本之中。

  这里的租,理解起来比较容易,可以以地租来理解。使用国有土地,难道不是要交租的吗?“土地批租”这个说法大家都熟悉,土地拍卖拍出来的钱,就是租。国有土地的租金应该归属全民,但目前的房地产制度使国有土地的地租都被地方政府侵占了,这是严重违宪的。这个问题,我论述过了。开采矿藏,意味着把地下埋着的宝贝挖出来直接换钱,所以划一片地采煤的租金应该更高。不管多高多低吧,这部分租金都应该是归属全民的,即归到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统筹使用。

  对开采企业来说,税也是要交的,地税交地税局,国税交国税局。交完租和税,再扣除应该支付的其他成本(比如技术设备投入和人员工资等),剩下的才是企业应得的利润。

  采煤企业有国有的也有私有的。就国有采煤企业而言,在实际运行中,租金那一部分是没有清楚列出的,一般是用国家划拨的方式,表面上看是国家无偿把矿区给企业了。实际则不然,国有采煤企业一方面是要交税的,此外还要向国家上缴利润,上缴的利润那一块,就可以视为向国家交的自然资源的租金。

  私人企业采煤的情况就完全不同了。从胡乱邦的“有水快流”开始,国家长期在采矿行业上实行错误的政策,允许私人开采煤炭。其实,错误也不在于允许私人资本进入,错在于向私人审批开采权时只收取极低的费用,私有煤炭企业并不向国家上缴利润,这就把本该归属全民的国有资源的租金拱手送人了。送给了谁?送给煤老板了,成了煤老板的利润。

  这就意味着,煤老板侵占了属于全民的煤炭矿藏的租金。根据一般的经济学原理,除个别时段企业可以挣到高额利润外,所有企业的利润率都要回归到社会平均利润率上,可是煤老板为什么那么有钱?奥秘就在于他们侵占了全民财富,他们是窃国大盗。

  此外,丧尽天良的煤老板连最基础的技术设备都不愿意投入,工资也不愿意足额支付,以至于矿难频发,煤成了带血的煤。最终,血煤问题还是靠国企进入才得到解决。这是题外话,不展开了。

  我采访过经济学家刘福垣,老爷子说得清楚明白:你煤老板不是不可以采煤,但你应该挣的只是把煤从地下挖出来的搬运费,凭什么卖煤的钱你都揣兜了?

  国家长期实行错误的政策,将煤矿的租金拱手让人,就像海水中有血腥味会引来鲨鱼一样,这笔巨额的租金引来了众多煤老板争相寻租。魏鹏远为什么牛?因为他掌握着把这笔租金送给谁的权力。

  煤老板们给魏鹏远送的钱,是他们的劳动所得吗?当然不是,是他们把侵占的本属全民的租金分了一小部分给魏鹏远。【我有过对“权力寻租”这个混蛋说法的揭露,说过,官员受贿只不过是分享了一点被寻租者拿走的租金而已。权力无法寻租。】

  煤炭资源的租,是属于全民的,是应该收归国库用之于民的。魏鹏远从寻租的煤老板那里收了两个多亿,分享了这批寻租者侵占的一小部分租金。是这样的吧?在魏鹏远案发后,魏鹏远贪的这两亿多去哪了?法庭的判决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也就是说,这两亿多被国家没收,上缴国库了。

  假设,魏鹏远是个清官,这么多年来一分钱没有收,兢兢业业地干着工作,经手培养了一批批一夜暴富的煤老板,那么,这两亿多会去哪呢?这个问题小学生都能抢答,这笔钱也会进了煤老板们的腰包,然后被煤老板们拿去各种挥霍,喝茅台吃龙虾炒楼花买豪车了。会有一分钱被用在公共利益上面吗?不会的!

  

  ​

  逻辑就梳理清楚了:被魏鹏远贪了的、最后又收归国库的两亿多,在本质上可以视为他从非法侵占国有矿藏租金的煤老板手中抢救回来的,虽然动机不同,但魏鹏远的行为与冒着生命危险抢救人民财产的英雄们是一样的。

  在法庭陈述中,魏鹏远说,他又惭愧又后悔,国家给了他安稳的工作,但他没有做到忠于人民。认罪悔罪的态度是真诚的,这是好的,但是,我们得搞清楚,魏鹏远说错了。如果魏鹏远清清白白当官,不收一分钱,那么他并没有做到“忠于人民”,只是忠于煤老板了,相反,他收了煤老板们进贡的两亿多,才是变相地“忠于人民”了。

  魏鹏远不是不应该贪,相反,他应该贪更多,如果他贪的不是两亿,而是二十亿二百亿,那么最终收归国库的将是二十亿二百亿了。

  大家平胸而论,是不是这么个道理?如果明白了这个道理,还觉得死缓判轻了吗?我倒觉得,该给魏鹏远发一枚勋章,表彰他为抢救人民财产而做出的杰出贡献。

  好了,道理我讲完了,而且讲得清楚明白。有些朋友可能一时转不过来弯,但我的论证无懈可击,瓷实得很。与此同时,是不是又觉得很荒谬?是的。为什么严肃地讲道理听起来荒谬呢?这是因为这个时代是荒谬的,我不过是指出了时代的荒谬感。

  反腐整风是不是对的?是。该不该反腐整风?该。可是,反腐整风要跟经济基础相契合,如果只搞反腐整风却在经济上不搞社会主义,那么反腐整风就会沦为滑向彻底的恶性资本主义深渊的助推力量。好比你买了双滑板鞋,时尚时尚最时尚,可是你非要到湿地里去玩耍,那么你一定死得很惨,整一身泥和水。是炫酷的滑板鞋不够好吗?不是,滑板鞋没问题,你脑子进水了才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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