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昌明:怎样解决“香港乱局”?——必须抓住“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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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乱局”已“闹”了两个多月,至今未能解决,且越“闹”越凶。怎么办?要解决矛盾,先得认清矛盾,才能对症下药。

  本次“香港乱局”,源于一个单纯的要不要修订“逃犯条例”问题,且事实上早已停止了该议题。可是,如今竟闹成了打着美、英国旗搞“暴乱”。这中间的原因确实很复杂,有历史的,有现实的;有外因的,有内因的;有政治的,有思想的,真可谓是乱麻一团,缠在一起。然而,再复杂的事物,也必有一个主要矛盾。毛主席说得好:

  “在复杂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的矛盾存在,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的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矛盾论》)

  仔细分析“香港乱局”,确有许多矛盾:有美国霸权主义和英国老殖民主义的策动与干涉;有“港独”分子的分裂活动;有香港“民主派”政客的挑动、操弄;有香港市民对现实生活的不满,特别是香港青年人对共产党、社会主义制度的误解;有特区政府的软弱无能;有打着“民主”旗号、无政府主义思潮的泛滥,暴力横行,等等。

  孤立地看,上述矛盾一个个都重要,都得加以解决。然而,在诸多矛盾中,究竟哪一个是主要矛盾?究竟哪一个矛盾在“香港乱局”中“起着领导的、决定的作用”?只有抓住这个矛盾,才算抓住了主要矛盾——才能真正牵住“牛鼻子”。

  笔者以为,当今“香港乱局”,关键是“法治”遭到严重破坏造成的。因此,只有抓住“法治”这一矛盾,“香港乱局”才能迎刃而解。

  何谓“法治”?顾名思义,就是:法律至上、 严格依法办事的治理原则。“法治”的基本含义,就是尊重已有的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政府依法施政,公民守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特别行政区,推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精神,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于199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因此,香港的“法治”,应该是“有法可依”的。这就是《基本法》至上的“法治”。离开了《基本法》侈谈“法治”,香港的“法治”只能是一句空话。当今香港唯一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香港今日之乱,说白了,是香港特区政府从成立以来,从未真正落实“法治”(也是中央政府太过宽容)的恶果,特别是从未落实《基本法》核心条款第二十三条,从而也就虚化了香港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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