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生:再谈对《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的意见
司法部公开征求意见,是科学民主决策的一部分,是值得鼓励和应该踊跃响应的。
大家反响强烈,这一点首先就很好。我国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关心国家大事,建言献策,这本身就是爱国的表现。
截至目前,反对的声音很多,很强烈。某知名媒体的主编,也注意到了这一点。
主编认为多数人关系国家大事,担心有非法移民钻空子,所以反响强烈。
我也认同这个看法。
中国是中国人的祖先经过五千年建立起来的,建立的过程中,血流成河,别的不说,就是1840年到今天,牺牲的英雄就数以千万计。
三年以来,在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
三十年以来,在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
由此上溯到一千八百四十年,从那时起,为了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在历次斗争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
人民英雄纪念碑建立的时候,还没有抗美援朝战争,所以,碑文不包括建国后牺牲的英雄。
为了实现工业化,我们的前辈省吃俭用,胼胝手足,枵腹重趼。
今天的中国人是他们的后人,为他们感到骄傲和自豪,也深深地为他们的牺牲所感动。
作为他们的后人,中国人是这个国家的股东,自然不会轻易允许随便稀释他们的股权。
当他们觉得某些文件,结合现实,一旦实施起来,漏洞太大,可能稀释他们的股权的时候,自然要强烈反对。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要增发扩容,要讲清楚,要征得股东的同意。当然,国家不是公司,但是也应该征得绝大多数国家股东的认可。
我相信,这也是司法部征求意见的初衷。
在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以前,我国有一个2004年8月15日公布实施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之中,对给予外国人永久居留权的条件是:
第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3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4年、4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3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5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5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9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5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9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本条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外国人,其在中国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二)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三)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
(四)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外国人,其任职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
(二)重点高等学校;
(三)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作为对比,我们可以看一下征求意见稿相对应的内容。
第十一条 外国人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为中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中国境内从事公益活动,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为推进中外友好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四)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取得国际公认杰出成就的外国人,可以直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三条 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的外国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引进并经主管部门推荐的急需紧缺人才;
(二)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的学术科研人员,以及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教授、研究员;
(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以及国内知名企业引进并推荐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推荐的专业人才。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真实、可靠的推荐函件,对引进事由及推荐对象相关资质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与外交、发展改革、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卫生健康、体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就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具体标准等进行会商。
第十五条 外国人依法在中国境内工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从国际知名高校毕业,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
(二)在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连续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
(三)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四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二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倍;
(四)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八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四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工资性年收入为最低标准,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 外国人按照外商投资法律的规定,以自然人身份或者作为控股股东的企业投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在中国境内投资折合人民币一千万以上;
(二)在国家实行外商投资鼓励措施的区域投资,投资数额、纳税金额和聘雇中国公民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效益显著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推荐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外国人有家庭团聚需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配偶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国人,婚后已在中国境内与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父母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父母;
(三)年满六十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直系亲属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直系亲属,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留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第十八条 外国人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其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以同时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九条 外国人因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相比,2004年的办法,我们会发现在相似环节上,放宽了很多。
比如,2004年的办法需要是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职称,连续4年以上。新出台的征求意见稿降低到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从国际知名高校毕业,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
一是降低了要求,从副教授、副研究员降低到博士研究生或国际名校,二是缩短了年限。众所周知,现在的副教授、副研究员之中,有不少水货,所谓砖家叫兽,这个门槛本来就很低。不过,即使这样,副教授、副研究员的门槛也比博士研究生或国际知名高校的毕业生高。
且不说,现在某些大学为了提高国际排名,增加国际交流度的指标,自轻自贱,用比国内同等入学资格低得多的条件招收国际留学生,许多留学生就是混子。也应该知道,能完成博士毕业论文的人,未必够格申请副教授。现在就业困难,研究生谋求教职,正规大学博士文凭已经是基本条件,有这个条件,还未必能谋求教职。
比如,2004年的办法之中投资额需要在国内投资200万美元。新出台的征求意见稿降低到1000万人民币。
没记错的话,当时的汇率是1:8.2,也就是需要投资1640万人民币。当时,北京一平米房子,印象之中,在5000以内,那时已经是天价,因为多数人的月收入,在1000-2000之间。现在北京一平米房子是多少?人均收入水平是多少?
当时能拿出1640万人民币,绝对是社会前0.1%,现在卖了房子能拿出1000万人民币的,在北京比比皆是。
再比如,2004年的办法之中没有新出土的征求意见稿之中,这些满足一条即可的条件:
(二)在国家实行外商投资鼓励措施的区域投资,投资数额、纳税金额和聘雇中国公民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效益显著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推荐的。
征求意见稿之中,这些条件与投资1000万并列,满足一条即可,显然是放宽而不是从严。
不仅如此,新的办法之中还增加了若干并列条款:
(二)在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连续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
(三)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四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二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倍;
(四)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八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四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很显然增加这些条件,与前述条件并列的实际结果,是降低了标准,而不是提高门槛。
看完两个文件的对比,我们再看看这十多年的社会变化。
经过从2004年到2020年,十多年的时间,全国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尤其是十八大以来,在伟大领袖的指引下,我国国力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综合国力和人均生活水平有了飞跃性的发展,中国对亚非拉等第三世界不发达国家居民的吸引力大大增强。
一些地区,出现了大批外籍常住人口。这些人口之中,有些是非法的,有些是合法的。有些从事一些跨国贸易工作,有些则游手好闲无事生非。许多人与中国妇女成家,并生育了第二代。
一些地区和行业,为了鼓励全民创业,降低了申办企业的门槛。一些经营者为了获得优惠待遇,想方设法给自己的企业靠上高科技的因素。
稳就业成为重要政策,每年高校毕业生都存在极大的就业压力,为此国家想方设法为大学生创造条件,鼓励大学生创业,鼓励大学生考研,鼓励大学生从军。一些境外中低端劳动力,与我国劳动力大军的就业高度重合,这些人如果勤快,必然和我国劳动者争夺就业岗位。
境外劳动者如果不勤快,可能更可怕。最近全球疫情扩散,美国人的第一反应是囤积枪支。因为历次大灾难,最终都会演化为骚乱。一些少数族裔,趁机抢劫。不仅如此,欧洲降低移民门槛后,恐怖袭击增加,这是有前车之鉴的。
某知名报纸的主编说,人民群众担心非法移民增多,这句话说得很对。结合两个文件的对比和社会发展的变化,人民群众的忧虑不是没有依据的。
在这种背景下,我们有必要主动降低门槛,把吸收精英降低为吸收一般移民吗?
我认为,要做好工作,就要获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这种理解和支持,不应该是以舆论宣传为主,而应该是深入分析人民群众的呼声,找到问题的关键,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制订对人民群众有利的政策。
对此,我个人认为,要让人民群众满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获得永久居留权的门槛,应该高于至少不低于2004年的办法。
比如,删除就业并达到一定收入水平等并列条件,和一些模棱两可可能引起歧义的条件。
比如,考虑到这些年的通货膨胀,提高投资门槛到1000万美元以上。
比如,考虑到这些年教职水平下降,对外国专家的门槛提高到正教授(研究员)以上。
比如,考虑到外资企业增多,其中中小企业增多,对外资企业管理层获得永久居留权的门槛提高到相当于全国500强以上。
结合这些年我国突飞猛进发展的实际,提高这些门槛,必然保证能够获得永久居留权的都是精英,不是混子,更不是垃圾。
不仅如此,为了取信于民,还应该开展两项活动:
一是开展大规模的清理、整顿外籍人非法入境、非法经营行动。对非法经营活动一概取缔;对有国籍的非法入境人员统一遣返;对无国籍的非法入境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并为他们创造劳动条件。
二是对各大学留学生资格施行全国统一考试、认证,取消超过中国学生待遇的超国民待遇,对长期学习落后,甚至连汉语都不能掌握的留学生,劝退。对连续考试不及格的留学生,或者,长期无法顺利毕业的留学生,取消学籍。
中国是自信的大国,需要全世界的人才,不需要庸才。中国需要建设者,不需要搭车者,不需要好吃懒作者,更不需要危险分子。
我相信,只要征求意见稿这样修改,并采取相应的行动,一定能获得全民的支持,新的征求意见稿一定能在一片拥护声中获得通过。否则,难免会阻力重重。
再次重申,司法部征求意见是好事。
我相应国家号召,本着言者无罪的原则,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