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生:再谈对《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的意见

2020-03-03 6887 7
作者: 安生 来源: 卢瑟经济学之安生杂谈

  司法部公开征求意见,是科学民主决策的一部分,是值得鼓励和应该踊跃响应的。

  大家反响强烈,这一点首先就很好。我国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关心国家大事,建言献策,这本身就是爱国的表现。

  截至目前,反对的声音很多,很强烈。某知名媒体的主编,也注意到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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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编认为多数人关系国家大事,担心有非法移民钻空子,所以反响强烈。

  我也认同这个看法。

  中国是中国人的祖先经过五千年建立起来的,建立的过程中,血流成河,别的不说,就是1840年到今天,牺牲的英雄就数以千万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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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以来,在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

  三十年以来,在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

  由此上溯到一千八百四十年,从那时起,为了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在历次斗争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

  人民英雄纪念碑建立的时候,还没有抗美援朝战争,所以,碑文不包括建国后牺牲的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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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实现工业化,我们的前辈省吃俭用,胼胝手足,枵腹重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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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的中国人是他们的后人,为他们感到骄傲和自豪,也深深地为他们的牺牲所感动。

  作为他们的后人,中国人是这个国家的股东,自然不会轻易允许随便稀释他们的股权。

  当他们觉得某些文件,结合现实,一旦实施起来,漏洞太大,可能稀释他们的股权的时候,自然要强烈反对。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要增发扩容,要讲清楚,要征得股东的同意。当然,国家不是公司,但是也应该征得绝大多数国家股东的认可。

  我相信,这也是司法部征求意见的初衷。

  在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以前,我国有一个2004年8月15日公布实施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之中,对给予外国人永久居留权的条件是:

  第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3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4年、4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3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5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5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9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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