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新民:替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伸张正义为何如此艰难?
2014年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两个决定,一个是确定9月3日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另一个是将12月13日设立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
1937年12月13日,侵华日军攻陷南京城,在华中方面军司令官松井石根和第6师团师团长谷寿夫等人的指挥下,日军在南京对中国战俘和居民进行了长达6周惨绝人寰的大屠杀,30余万无辜的中国人死于日军的屠刀之下。这样滔天罪行和暴行当然每个直接犯罪者都负有法律和道德的责任。
然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认定南京大屠杀的罪恶事实和惩治有关罪犯方面却历经曲折,至今余波不断。
东京审判中的“微弱多数”
1946年1月19日,远东最高盟国统帅部根据同盟国授权,公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宣布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下面简称东京法庭)。1946年2月15日,东京法庭成立,签署日本投降文件的九个盟方国家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均指定一位法官出任审判人员。1946年4月3日,又增加了印度和菲律宾的法官各一名。此后,东京法庭就由这11个法官组成,对二战的日本战犯进行审判(史上亦称东京审判)。东京法庭于1946年4月29日接受了盟军最高统帅部国际检察处对东条英机、广田弘毅、松井石根等28名被告的起诉,并于1946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在东京对这批日本主要战犯进行了审理。包括东条英机和松井石根在内的7名甲级战犯最后被判处绞刑。
来自11个国家的法官,所在国法律体系不尽相同,法制环境也各有差异,特别是对法律都有各自的理解,这对后来的判决埋下了不确定因素。来自印度的巴尔法官(Pol)就坚持日本战犯“全员无罪”。法国法官柏纳特和荷兰法官洛林也和巴尔的观点一致。另外,还有来自废除死刑国家的法官,如澳大利亚的韦伯(庭长)和苏联的扎里亚诺夫。因此,单从法官的组成的角度看,要作出对侵华日军元凶绳之以法并处以极刑的判决,难度不小。
代表中国的是梅汝璈法官。他在到达东京后即表态:“我既受国人之托,决勉力依法行事,断不使战争元凶逃脱法网!”1948年4月,历时两年的庭审终于结束,法庭进入起草判决书阶段。在梅汝璈的争取下,法官们推定由中国法官负责起草判决书中有关中国的部分。梅汝璈与助手杨寿林、罗集谊等人,在两百多页的初稿上倾注了大量心血。
当整个判决书起草至一半时,梅汝璈在一次法官会议上慷慨陈词道:“由法庭掌握的大量证据,可以看出,日军在南京的暴行,比德军在奥斯维辛集中营单纯用毒气屠杀,更加惨绝人寰。砍头、劈脑、切腹、挖心、水溺、火烧、砍去四肢、割生殖器、刺穿阴户或肛门等等,举凡一个杀人狂所能想像得出的残酷方法,日军都施用了,南京的许多妇女被强奸后又被杀掉,日军还将她们的尸体斩断。对此种人类文明史上罕见之暴行,我建议,在判决书中应该单设一章予以说明。”梅汝璈刚刚落座又站起来压低嗓音补充道:“我的这个请求,务请各位同仁能够予以理解、赞同。”庭长韦伯表示同意,其他法官也同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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