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明:中国共产党与对日战后遗留问题的处理(1945—1949)
抗战胜利后,虽然国民政府掌握着处理中日战后遗留问题的权力,但是中国共产党也一直在积极行动,维护自身利益。如中共解放区进行的抗战损失调查,审判了一批日本战犯与汉奸,同时配合国民党完成了日俘日侨的遣返工作,并尽力争取日本的赔偿。目前学界对战后国民政府对日处置关注较多,但对中共对日处置问题的综合研究却相对薄弱。为此,本文将利用报刊、档案等资料,对中共在战后的损失调查、汉奸战犯审判及遣送日俘日侨方面的工作进行系统梳理,以求对当时复杂的国共关系及中日关系有所考察。
01 中共的抗战损失调查与索赔
中国解放区在战后进行了损失调查。1945年7月,成立中国解放区临时救济委员会,其中设有部门专门负责调查抗战人口、财产等损失,1946年4月,改为中国解放区救济总会。该会当时规定解放区的调查赔偿损失及敌伪暴行,包括人口、财产损失、沦陷区之剥削、毒瓦斯罪行及敌寇宣布无条件投降后违反投降协定之一切具体事实,及其所遭受之损失额;并要求详细罗列敌伪暴行之经过情形及相关证据。
各解放区政府都十分重视抗战损失的调查,并在调查后汇总临时救济委员会。如山东省政府即于1945年8月17日发布《山东省政府关于集中一切力量支援前线》训令,其中规定将调查与统计历来在战争中之各种损失,以作战后向日本战败者要求赔偿之依据。中国解放区临时救济委员会山东分会在工作条例中也要求调查近八年来山东解放区被敌伪烧杀、抢劫、轰炸、破坏的情况,搜集一切敌伪罪行向国内外控诉。1945年9月12日,山东省还发布《山东省政府关于调查八年战争损失的指示》,规定省政府制发《战争损失损害调查表》,要求各地区以村为单位调查,以县为单位统计,由各行政公署汇报省府,要求各村挨户调查时,则可按照群众实际损失与损害,如记‘流水账’的方式,记明物品数量,并挨户折成共值本币数额,1945年12月31日前汇报。这些调查被转送中国解放区临时救济委员会山东分会向国内外控诉敌寇罪行,并报请总会向日本要求赔偿。在此之后,山东省又先后发出多个补充通知,要求加快调查战争损失。
当时各解放区还成立了专门机构,如1945年11月25日,成立太行区调查战争损失及战争罪犯委员会等。这些专门机构对被日军屠杀平民、部队牺牲人员、被抓壮丁数目,村庄、农具、粮食、牧畜等各种财产损失进行了详细统计,到1945年底基本结束。各解放区抗战损失统计的完成先后不一,1945年12月起,解放区救济委员会陆续公布各解放区的统计结果。1946年1月14日,《解放日报》发布《解放区战争损失初步统计》,但仅是对晋察冀、冀鲁豫、太行、山东、淮海解放区在抗战中的损失作了初步统计。之后各解放区的损失统计继续进行,基本到1946年6月完成。当时晋绥、晋察冀、冀热辽、晋冀鲁豫、山东、苏皖、中原解放区都进行了调查。如1945年12月17日,中共山东省政府公布了《山东八年战争损失初步调查统计》,到1946年4月山东省政府公布称八年抗战中,人民群众被日伪军杀害、伤残或被抓者376.6万余人,其中死亡895714人,财产损失共计19040亿元。1945年10月,中国解放区陕甘宁边区救济分会成立后,也开展调查边区被敌侵扰、杀害、抢劫、轰炸破坏的一切军民伤亡损失,汇报总会。1946年3月《解放日报》称,日军战时轰炸延安造成的损失调查统计为:日机对延安城的轰炸达17次,投掷各类炸弹1690枚,炸死214人,炸伤184人。炸毁公共房产1176间,民房14452间,石洞5孔,炸毁基督教堂一座,教堂房屋94间被毁,天主教堂一座,教堂房屋75间被毁,炸死牲畜197头。晋察冀解放区救济分会成立后,1946年初编制了《晋察冀边区八年敌伪烧杀抢掠统计表》,对该解放区的抗战损失作出初步统计。华中苏皖解放区于1946年初编制了该解放区《八年来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表》等8份统计表。1946年4月,中国解放区临时救济委员会晋绥分会则将本区的损失调查情形及统计上报总会及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此外,各解放区进行的日军暴行及损失调查还有:晋察冀军区编制日本法西斯八年来在晋察冀边区的暴行材料(1945年),八路军总政治部编制了控诉敌寇暴行材料(1945年),渤海军区军工科编制抗战八年来所受损失统计(1945年)、平原省人民检察署编制的日军战犯罪恶摘要表(1945年)、军委卫生部编制的抗战八年中全军伤亡统计(1945年)、晋冀鲁豫军区八年抗战中边区人员伤亡统计表(1945年)、渤海军区抗战八年来卫生机关及粮秣损失一览表(1946年2月)、冀晋区八年来医院损失调查统计表(1946年4月30日)、晋察冀军区寇灾损失调查表(1947年10月9日)等材料。
经过各解放区的调查汇总,形成总的材料有:中国解放区抗战八年中损失初步调查(1946年4月);中国解放区的概况及敌灾天灾损失统计表(1946年);中国解放区救济总会对日赔偿问题材料调查大纲(1947年5月)、中国解放区抗日战争时期公私财产损失统计(1947年)等。中国解放区救济总会汇总了晋察冀、晋绥、晋冀鲁豫、冀热辽、山东、苏皖、中原等七个解放区的调查后,在1946年6月30日由董必武以中国解放区救济委员会主任名义,致函国民政府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署长蒋廷黻,请求国民政府救济,并附《中国解放区抗战八年损失初步统计表》。据该表称,解放区被敌伪杀死或被虐待伤病致死者320万人,被敌俘捕者276万人,被敌伪掠走或屠宰牛、驴、骡、马630万头,损失猪羊4800万只,被烧毁房屋1950万间,损失粮食113000万石,损失被服22300万件,损失农具、家具22200万件。为了防止国民政府独吞对日索赔物资,1947年5月14日中国解放区救济总会发出《对日索偿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组成调查组,选择各地受寇灾最重地点进行详实调查,以便提出赔偿要求,并发布了详细的对日索赔问题调查大纲,涉及人口,农业,工矿业,交通,公私财产、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损失统一制成表式进行调查,由村公所负责层层汇总上交总会,以获得全面的抗战损失材料。据该会1947年公布的中国解放区公私财产损失总数为30564641212美元,含社会福利,房屋粮食,农林渔,工矿、交通、商业及文化机关等损失。
但是中共当时不能单独对日索赔,更因国共内战,国民政府从日本运回的赔偿物资,也并未分给中共。1947年7月7日,中共中央在纪念七七抗战十周年发布的对时局口号中提出:日本赔偿中国的物资必须交给人民分配,反对蒋介石利用赔偿打内战。1949年5月,美国片面宣布的停止日本赔偿之决议,也引起了中共的强烈不满。6月20日,中共以北平观察家的名义对此行为进行了驳斥,其中表示:“美国政府之决定停止赔偿,显然不是为了什么协助日本达到自给自足的经济,而是为了把日本变成它在远东的兵工厂与侵略基地。”“中国人民将坚持波茨坦协定不可动摇的原则,要求摧毁日本的军事工业,实行公允的赔偿。只有这样才真正符合于中国与其他国家人民以及日本人民的利益。”1952年,国民党台湾当局与日本签订合约放弃战争赔偿时,也一直不被新中国承认。直到1972年9月29日,出于外交大局的需要,中日两国代表在人民大会堂签署了中日邦交正常化的联合声明,其中第七条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但是中国战争受害者的对日民间索赔,仍然有效且在不断地对日交涉。
02 中共与日本战犯审判
抗战胜利后,中共不断呼吁对日本战犯迅速进行审判,在其主办的《解放日报》《新华日报》多次刊文要求严惩日本战犯,并列举了重要战犯名单。如《新华日报》从1945年8月14日起,开始刊登《侵华战争祸首:日本的战争罪犯》,陆续介绍了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梅津美治郎等多名重要日本战犯的侵华罪行。9月18日《新华日报》发表《清算日本战争战犯,要从“九一八”祸首开始》一文,介绍了参与“九一八”事变的日军重要将领,呼吁进行严惩。《解放日报》于1945年9月14日发表《严惩战争罪犯》的社论,列举了战犯的具体范围,提出“惩办战争罪犯,就必须从中央以至地方,从军人、官僚以至财阀、政治家,从日本国内以至占领区,从各方面调查检举,予以严厉处罚”。该社论还提出:“对于违反战争法律与惯例以及违反人道的罪行,如屠杀、虐待俘虏、杀害、奴役、侮辱平民、抢劫、破坏私人及公共财物等暴行者,不管他地位高低,都应受到刑法的制裁。宪兵、政治警察、警备队和占领区的积极分子,也必须予以应有的处罚。”
中共还对战犯审判进行相关准备。如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太行军区于1945年9月11日指示各分区以县为单位组织战犯调查委员会,切实调查日寇战争罪犯和罪大恶极的汉奸特务的详细信息及罪行做成专门档案,上交军区、边区政府,以便将来提交审判机关逮捕归案进行惩办时使用。1945年11月5日,中共在延安还正式成立了中国解放区战犯调查委员会,吴玉章担任主任委员,通过战犯罪行标准,分电各解放区成立分会进行详细调查,彻底调查揭发日本战犯罪行。战犯调查委员会于同年12月公布首批日本战犯名单369人,并要求对这些战犯进行逮捕审判,包括:准备发动侵略战争者及侵略战争的积极执行者和积极支持者冈村宁次、华北方面军的多田骏大将等52名;侵略战争的积极执行者及与军部合作积极支持侵略战争者松井太久郎等116名;与军部合作积极支持侵略战争的清水澄等201名。之后该委员会还陆续公布了一批战犯名单,据《冈村宁次回忆录》称,中共发表的战犯名单2万多人,包括很多下级军官和士兵如伍长、上等兵等,这是由于他们在华北参加过对中共的讨伐,认为问题严重而列为战犯的。此外还列有在满洲国的,在北平的高级文官以及大会社的干部等。晋冀鲁豫边区、晋察冀边区、晋绥边区、太行边区,都成立了战犯调查委员会的分会,广泛发动各阶层人民开展控诉运动,搜集日军战犯罪行资料,作为审判时的证据,还发布了各自地区的战犯名单。如1946年2月4日,战争调查委员会晋绥分会为推进战犯调查,决定建立与加强调查组织,在吕梁、雁门、绥蒙三军区分别设置战犯调查机构,各分区设置支会,发动人民搜集战犯罪行材料。同年2月27日,晋察冀边区战犯调查委员会在张家口成立,专门调查日军在解放区所犯的罪行。同年3月11日,冀中行署也发出调查日军战犯和汉奸罪行的指示,规定了调查的具体范围和标准。此外,对于战俘管理,1945年8月24日,山东解放区还颁布《山东省战俘管制条例》,规定日伪军、汉奸、韩日侨民都属于战俘范围,各级军区均成立各级俘虏管制委员会进行管辖。各级俘虏管制委员会应协同前方部队政治部设立俘虏收容所,利用掌握的民兵,担任警戒及准备押送之用,要求彻底消除俘虏中的法西斯思想及奴化思想,根除战争毒素。
中共当时对日本的战犯政策比较灵活,罪大恶极者必须审判严惩,一般的战犯则进行感化教育。当时大部分的日本战犯由国民政府及驻日盟军总部进行审判,部分解放区还对逮捕的少量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如1946年5月18日《新华日报》报道:东北解放区审判了安东省日人副省长,本溪县日人副县长、通化县的关东军若干军官及其他县市的日本官佐、特务与宪兵等多人。再如,1946年10月5日《人民日报》称:1946年9月20日,晋察冀边区政府战犯审理委员会所组特别法庭,在张家口公审小林德、安部进、田泽德三郎、井上之男、水谷正男、伊佐藏之助等9名日本战犯,特别法庭当即根据边区各地人民之公诉,判处这些战犯死刑,当场押赴刑场执行枪决。对于德国等配合日军残害中国军民的外籍战犯,解放区民众也进行了控诉检举。如1946年7月25日—27日,菏泽当地民主政府对日军的帮凶、德籍战争罪犯何方济、陶贺等11名天主教士进行了逮捕审判,并声明:假借名目,利用各种伪装,潜入中国内地,配合日寇残害人民的战争罪犯,则依法予以应得之制裁。菏泽民众2万余人前来集会控诉,最后将这11人按战俘遣送回国。
1946—1948年,在日本东京远东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进行的审判,虽然国民政府派员参加,但中共对此密切关注。1946年1月17日,《新华日报》刊发消息《审判日本战争罪犯,东京将设国际法庭》,1946年5月19日,《人民日报》以《远东军事法庭审判东条等战犯》为题进行报道。经过两年多的审判,远东军事法庭从1948年11月4日—12日宣读了长达一千余页的判决书,其中第二部分第五章分八小节专门叙述了日本对中国的侵略罪行,涉及日军侵占东北、进一步侵入中国、组建华北临时政府、建立大东亚共荣圈、经济掠夺等,并最终判决东条英机、广田弘毅等7人为绞刑,其他10余人分别为无期徒刑、20年徒刑、7年徒刑不等。1948年11月23日,《人民日报》对此报道称,该判决书指出日本九十年的历史是连续侵略行为的时期,确认日本有对中国进行侵略战争及对苏联、美、英与其他盟国进行类似战争之罪。在述及日本侵略中国部分时,认为“九一八”事件系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导火线。对于应负战争责任的日皇裕仁与一部分主要战犯的处理,判决书表现了与前述论断矛盾的态度。判决书竟说日皇裕仁不同意侵华计划,为其推卸战争罪行。随后,麦克阿瑟在1948年12月24日,竟擅自释放19名日本重要战犯,并公开宣布日本境内主要战犯之审判“业已结束”,“今后不再着手任何审判”,引起中共的强烈抗议,中共以新华社名义于1949年1月5日发表《反对美国释放日本侵华战犯》短评,提出:没有取得中国人民的承认和批准,对日本战犯的任何不合理的决定和判决,都一概非法和无效。
对于冈村宁次的审判,国共两党也有争论。在中国解放区战犯调查委员会1945年12月公布的战犯名单中,冈村宁次被列为第一位,但当时国民党只对冈村宁次进行利用却不进行审判。吴玉章在12月14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此表达不满称:“与中国人民不共戴天之仇的冈村宁次,现仍安居南京,指挥着武装的日军维持秩序。”而且在东京审判期间,远东国际法庭收到该委员会主任吴玉章发来的要求逮捕冈村宁次的信及《冈村宁次在华犯罪事实调查材料》,详述冈村宁次担任日本华北方面军司令官期间,在华北实施“三光政策”的种种暴行。据此,远东国际法庭曾多次要求国民党政府将冈村宁次押送到东京受审。但蒋介石为了反共内战的需要,多次以冈村宁次“有病”为借口拒绝将其押解到东京受审,远东国际法庭1948年决定冈村宁次在中国就地受审。1948年8月,冈村宁次在上海接受第一次公审,但未宣判,后被送进上海战犯监狱,不久保外就医,被监视居住。直到1949年1月,国民政府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对冈村宁次在上海进行了第二次公审,但却于1月26日被审判长石美瑜以其“无触犯战规或其他违反国际公法行为”为由宣判无罪。这一宣判遭到中共的强烈抗议,中共发言人在1月28日发表谈话,要求国民政府重新逮捕冈村宁次,并将其押送给人民解放军,其他日本战争罪犯也一概不得擅自释放或纵令逃逸。中共在1949年初展开与代总统李宗仁的和谈协商时,仍然要求将冈村宁次引渡给中共审判,作为谈判的一项条件。虽然李宗仁曾想在上海重新逮捕冈村宁次,但因蒋介石的阻挠而未果。后根据麦克阿瑟的命令,1949年1月底,冈村宁次及其他200多名日本战犯被遣返回国。2月4日,中共中央对此发表严正声明,认为此举旨在保护日本侵华势力再起的悖谬行动,是完全违反中国人民意志是中国人民所不能承认的,责令国民党政府追回冈村宁次等战犯移交人民解放军。同时,中共新华社也发表电讯稿《要保留战犯冈村宁次的更审权利》,对国民政府此举进行了强烈谴责。
当时国民政府开展的对日本战犯审判,中共报纸给予多次报道。如1946年6月3日,《新华日报》曾发布新闻《日主要战犯今日开审》,同时,中共报纸也发表多篇报道对国民党纵容部分日本战犯的行为给予批评。如《新华日报》曾发表系列文章:《战犯笠原仍在中国指挥中原11军》《山西日军武装至今未解除》《蒋介石利用日俘打内战》《阎锡山颠倒黑白,包庇战犯,庇护巨奸》《华北日俘二万余人国民党收留重用》,揭露国民党对战犯的纵容与利用。1947年7月7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对时局的口号中还继续呼吁:惩办日本战犯冈村宁次,惩办“九一八”以来一切日本侵华罪犯及汉奸卖国贼,制止日本侵略势力的复活。但因国民政府掌握绝大多数审判日本战犯大权,中共的诸多呼吁也未得到实施。
值得一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苏联曾于1950年将969名在中国犯下罪行的日本战犯交给中国处理,后被关押在抚顺,另当时太原也关押了部分日本战犯。经过前期调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1956年对这些战犯同时分别在沈阳、太原两地进行了审理。根据判决,中共对45名战犯分别判处8—20年有期徒刑,其中1017名战犯因罪行较轻或悔罪表现较好,分三批被宣判免于起诉,于当年全部释放遣返日本,判刑的战犯则被陆续提前释放或刑满释放,于1964年也全部回到日本。
03 中共与汉奸惩治
中共早在抗战时期,各根据地即曾进行惩奸活动,毛泽东在1945年中共七大所作《论联合政府》报告中也提出惩治罪大恶极的汉奸问题。而战后中共关于惩办汉奸的呼吁则更加迫切,194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对时局宣言》提出:严惩汉奸,解散伪军。《新华日报》《解放日报》《晋察冀日报》也发表多篇社论,要求逮捕并公开审判汉奸。如1945年9月6日《新华日报》发表社论《彻底肃清汉奸》,提出:“现在是必须立即动员全国人民,彻底肃清汉奸的时候了;必须杜绝一切汉奸可能利用来欺骗世人,逃避责任的藉口;要让全国人民尤其沦陷区的人民有发言公开检举汉奸、申诉汉奸罪状的权利。”10月9日,《晋察冀日报》社论《用国法制裁汉奸特务与战犯》指出:“我们要相信人民自己的力量,我们必须坚决肃清敌寇的爪牙,给一切汉奸特务战犯以严厉的制裁。”特别是自1945年8月15日起,《新华日报》陆续公布《南京伪组织汉奸名录》《上海文化汉奸名录》《北京文化汉奸》《新闻界汉奸名录》《电影戏剧界汉奸》《金融实业界汉奸名录》《伪军头目名录》及《汉奸群丑脸谱》,并列举汉奸姓名和通敌罪状,号召人民检举揭发汉奸。对于国民党的战后惩奸,中共也非常关注。9月28日的《新华日报》专门发表社论对国民政府处置汉奸条例的草案提出具体建议,特别是指出该草案中“看不见发动人民起来,共同检举和制裁的精神,人民只有向法院控告汉奸的权利”。而在实践中中共却真正发动了群众惩奸,这是与国民党惩奸的显著区别。特别是对于大汉奸的逮捕,10月9日的《新华日报》报道了陈公博被押往南京,周佛海、丁默邨两人被严加看管的消息。
各解放区对于战后的汉奸处理,还颁布了一系列规定以规范惩奸工作。当时山东解放区在汉奸惩处上制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1945年8月15日,山东解放区颁布《山东省惩治战争罪犯及汉奸暂行条例》《山东省汉奸自首自新暂行条例》《山东省处理汉奸财产暂行办法》,制定了战犯及汉奸的审判、财产处理等细则。同年9月,淮北解放区、苏中解放区先后发布《淮北区党委关于解放城市后惩治汉奸判国罪犯的指示》《苏中区惩治战争罪犯及汉奸暂行条例》,同年底,苏皖边区也发布《苏皖边区惩治叛国罪犯(汉奸)暂行条例》,都对如何惩治汉奸作了具体的要求。各解放区政府成立的战争罪犯调查委员会,除了调查日本战犯外,也对汉奸的基本信息及罪行等情况进行了调查,作为逮捕惩办汉奸的依据。与国民政府的规定不同,当时汉奸被中共当作战犯的一类,与日军战犯一起调查惩办。特别是战后解放区对于汉奸的政策则是罪大恶极汉奸予以严惩,对于胁从分子的中小汉奸则实行宽大处理,鼓励他们自首,给予自新之路。如晋察冀边区政府提出:“对于过去甘心事敌,叛卖国家民族利益,反共反人民的汉奸特务战犯,我们是要依法惩办的。对执迷不悟口是心非者加以惩罚,对一般失足分子真诚愿意改造自新者予以宽大,并提出要把那些甘心为敌人服务和执迷不悟口是心非者与一般失足分子加以适当的区别。”
战后各解放区响应群众号召,迅速开展了大规模的群众惩奸性运动。当时各地对汉奸罪行进行了详细调查,并鼓励群众进行检举,很多地方通过惩奸公审大会对汉奸进行了审判。如晋察冀边区政府和张家口市政府,在八路军收复张家口之时,即俘获伪“蒙古联合自治政府”副主席于品卿及伪张家口市市长韩广森、崔景岚等人,并先后组织公审,判处死刑。1945年9月29日,边区政府复下令通缉伪“蒙疆最高法院”院长补英达赖等10名罪犯,后又陆续逮捕了一批伪县长等汉奸。山西襄桓县则在1945年9月成立了汉奸罪行调查委员会,由政府、参议员、群众团体及社会人士组成,主要调查该县抗战以来的伪组织著名人员、特务分子及一切依仗敌势欺压同胞的恶霸。再如1945年底,苏中如皋东台两县成立由政府、群众团体、县参议会、县警卫团代表共同组织的惩处汉奸委员会,下设法庭,负责审批汉奸,并公布汉奸名单99名,将其中3名巨奸经过公审及群众控诉后,依法处死。《新华日报》也曾多次报道解放区的公审汉奸,如1945年10月21日报道的《焦作人民公审汉奸》,11月24日报道的《无棣击毙大汉奸张子良》,12月10日报道的《邢台等地四个大汉奸经人民公审枪决》等。12月26日报道的《苏北淮海、南通间解放区人民和政府合力惩办汉奸》,对各地汉奸审判进行了详细的记述。
解放区群众更是广泛参与了各地的惩奸运动,当时中共主办的报纸给予了大量报道。如1945年12月25日的《解放日报》报道了《群众积极参加,苏北开展惩奸运动》,该报在1946年5月12日还报道了《苏皖七分区,惩奸运动开展》及《老百姓的天下——华中新区人民惩奸运动》;1946年5月20日的《人民日报》称:1946年4—5月,解放区淮安蒋台区在20天中,即有1万余群众参加惩奸运动,先后惩办汉奸39名。1946年5月,反奸复仇清算运动在冀鲁豫、冀南等地先后展开。在冀鲁豫济宁、泰安、汶上、荷泽、高陵、张秋6县,参加运动群众5万余人。同年5月3日,山东汶上1.6万群众,又以联合行动,公审伪县长曹子亭,并于公审前举行大规模游行示威。荷泽市区群众亦成千上万的联合公审了孙华峰等战犯。对于罪大恶极的汉奸,民主政府并接受群众要求,依法处以死刑。5月19日的《人民日报》还报道称:在冀南阜东、大名、柏乡、威县等地,新区群众反奸复仇运动,参加斗争的各阶层群众近3万余人,采取了联合斗争,公审大会等形式,向20余个汉奸进行了诉苦伸冤的审判,这些汉奸都被依法给予惩办或处决。当时民主政府还将部分汉奸交给群众清算,如1946年9月,山西洪(洞)、赵(城)、霍(县)新解放区开展群众诉苦复仇运动,洪洞解放后每日都有成千的人群至法院门口,请求把战争罪犯交由群众民主清算,民主政府允准他们带回汉奸、特务、伪警备队长孟亲仁、仇金美、张克明等30余人。附近各县民众亦远道赶来,要求把各县份逃匿至洪洞的战犯带回,计有临汾、安泽等县之石逢通、王臣力、李世臣等40余名。这些罪犯都经过公审后,受到了应有惩罚。中共的战后惩奸带有公开、迅速的特点,这也是与国民政府惩奸不同之处,且部分地区还与减租减息运动相结合,充分达到了发动群众支持中共的目的。
战后解放区审判汉奸案件,除了公审大会外,主要由各级人民法庭、特别法庭和军事法庭来执行。如1946年5月,山东省政府还颁布《山东省政府关于处理汉奸战犯工作的决定》并附《山东省审理汉奸战犯暂行办法》,后又公布《山东各级军事法庭组织条例》,细化了汉奸审判程序,根据汉奸战犯级别高低分别在不同等级法庭审理。各地法庭均对一批大小汉奸进行了审判。如1946年3月13日,承德人民特别法庭对日本战犯小仓已之吉、大汉奸朱盛林进行公审,到会群众2万余人,后以战争罪犯及卖国罪,判处两人死刑并立即执行枪决。热河人民特别法庭于1946年7月23日公审伪热河省长孙柏芳、伪民生厅长李葆华、伪警务厅保安科长徐明遮等三大汉奸,当庭判处死刑,押赴昔日敌伪屠杀抗战军民的万人墓前执行枪决。伪蒙疆最高法院推事冯毓颜,伪张家口市地方法院院长黄守理,经晋察冀边区高等法院开庭审判后,7月28日由高等法院宣布,根据修正汉奸惩治条例判处冯黄二人各有期徒刑15年,褫夺公权10年,逆产依法没收。山东高等法院胶东分院于1946年8月31日在莱阳城组织人民法庭,公审战犯伪治安军第八集团军中将司令王铁相,及伪少将参谋张耀池,参加公审群众达3000余人。两人罪恶昭彰,证据确凿,法庭当即根据群众要求及处理战犯汉奸条例,宣判死刑,枪决示众。当然,对于中共对汉奸审判的具体数量,因资料的缺乏及解放区的分散,目前尚无完整的统计。由于国民政府的纵容而使一批汉奸逃脱了审判,中共当时在报纸上给予不断抨击,并在1951年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对这批汉奸又重新进行了逮捕审判。
04 中共与日侨俘遣返
抗战胜利后,在东北的中共控制区内有一批日俘、日侨。当时中共与国民政府达成协议,开展合作对这批日俘日侨进行遣返,保证了东北大遣返的顺利完成。1946年初,国共美三方决定北平军事调处执行部三人小组负责东北日侨俘遣返的总体部署,具体遣返工作由国民党东北行营日侨俘管理处和东北民主联军总司令部成立的遣送日人办事处组织实施。经商定,当时除少数安东日侨由东北民主联军负责组织从鸭绿江口登船、大连日侨由苏军负责遣送外,在东北的其余日侨都经葫芦岛遣送回国。
1946年7月,国民党东北行营初步制订《关于中共区内日侨俘遣送之计划》,规定国共合作完成中共区内日侨俘遣送事宜,规定了对日侨俘交接地点、应遣人数、所需经费、交接人员组成等。中共代表李敏然(李立三)与美方代表遣送官贝尔于当年8月正式签订《遣送东北中共管制区日人之协定书》,规定在遣送期间及当日人行经中共及政府方面之前线时,所有军事冲突均应停止;双方同意任何一方面不得利用遣送过程向对方进兵;保证日人自所在地出发,至葫芦岛登船,沿途生命财产不受到侵犯。后国民党以备忘录形式,承认此协定书有效并执行。1946年8月9日,中共在哈尔滨日侨管理委员会召集日侨代表及各界有关人士,正式宣布遣送决定,并宣布按区和街为单位编队,每60人一队,队下分若干组。除患病剧烈者暂时留哈外,全部送走。
根据协议,自1946年8月20日起,松花江以北的哈尔滨、牡丹江、齐齐哈尔、佳木斯等北满中共控制区的日人,以长春为集中地开始遣送,之后经过松花江、拉法、杜溪等地,陆续前往国民党防区,然后转往葫芦岛坐船回国。吉林东部地区的日人遣返工作也随后进行,中共吉林省政府与吉林军区1946年8月27日发布《关于遣送日侨日俘之联合命令》,要求日侨日俘之遣送工作,在可能范围内,应尽量按照协定中之规定执行。各地接命令后,立即分批开始遣送,全部送至新站,后转交国民党东北行辕遣送。东北中共控制区的遣送日人工作除少数地区外,于1946年9月14日提前完成。遣送具体人数:“松哈区95063人,齐齐哈尔70456人,北安区1463人,牡丹江区4805人,延吉区4万余人,通化1.7万余人。”到10月下旬,中共控制区遣返日人工作基本结束,除部分留用日籍技术员工外,共遣送日俘日侨28万余人返回日本。此外,1948年时,在吉林的中共延边解放区从图们口岸出境,经朝鲜遣返日侨300余人。
在其他地区,中共也有少量日俘日侨遣送。如根据国共协议,1946年5月13日,晋察冀军区遣送日侨日俘工作,全部完成。此次被遣送者共832人,内有一部分是八路军在抗战及自卫战争中所获者,一部分系在抗战期间,与八路军并肩作战的日本人民解放联盟盟员。1946年6月下旬,华北解放区内又有日侨妇孺百余名由中共军队护送至密云交国民党军送至北平,经塘沽回日本。当然还有被解放区俘虏的日俘被遣送回国。如1946年9月12日的《新华日报》报道:8月29日,八路军将在同阎锡山部队作战中俘获的6名日军,由石家庄执行小组转北平遣返回国,这也是晋冀鲁豫军区收留的最后一批日俘日侨。1947年5月,晋察冀人民解放军还俘获了阎锡山第五大队,该大队是原来日本第四独立混成旅团改编成的,晋察冀解放军已在当年10月将该大队全部及其家属遣送天津,转道返国。当时中共报纸对国民政府的日俘日侨遣送工作也给予了报道关注,如1946年2月20日的《新华日报》曾刊发《平京石家庄等地日侨将分批遣送回国》报道。而且9月5日的《新华日报》还报道称国民党将由北满、东满等解放区遣送的日俘侨中的青壮年留下,在沈阳组成了五千余人的日人武装用以参加内战。
在国共遣返日俘侨的同时,也有一批日籍技术人员、侨民留在了东北解放区,这些人及其他各地的日人则在新中国成立后被遣返。中共从1952年7月开始筹划,到1958年7月最后一批回国日侨离开天津,中国政府共协助自愿回国的3万2千余名日侨返回日本。
05 结语
抗战胜利后,中共在权力有限的情况下,仍然积极开展了对日索赔、汉奸战犯审判及遣送日俘日侨工作,特别是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其中,并与国民政府在遣送日人事宜上展开了配合,使得中日战后的部分遗留问题得以解决。而且中共在日本战犯审判与惩治汉奸上,从当时民意出发,具体措施更为彻底有效,使一些罪大恶极的战犯与汉奸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而非像国民政府那般纵容。但这些遗留问题未得到圆满解决,也与国共内战直接相关。古语说:“兄弟阋于墙,外御其侮”,国共两党虽然联合抗日取得了最终胜利,但在战后又兵戈相向,不仅使得国民政府无充足精力来处理日本问题,加之中共当时没有对日交涉的话语权,这给美国及日本拖延减少赔偿、纵容日本战犯都提供了充足的借口及机遇。国民政府败退台湾后,继续实行对日的宽容政策,于1952年签订了对日和约,但仍遗留了一批战争遗留问题。中共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本着从大局出发的原则,对战争赔偿、汉奸战犯处理、日俘日侨遣返等问题进行了妥善处理,迎来了中日关系正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