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帅军:为什么吴勇们很难被法办、重判?!


  人教社关于小学数学教材的调查报告出来了。不出所料,结果只是将一些人撤职、免职、记大过、警告,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而涉及吴勇的,只是两句话:

  “经查,没有发现人教社相关人员与插图作者吴勇、教材整体设计艺术总顾问吕敬人之间存在经济利益输送问题。”

  “对插图作者、设计人员作出相应处理,不再聘请吴勇、封面设计吕旻、吕敬人及其工作室从事国家教材设计、插图绘制等相关工作。”

  《教育部通报》

  也就是说吴勇和出版社之间不存在腐败。调查报告既不涉及吴勇们的险恶用心,也没有说要不要法办的问题。调查报告没有说把相关问题或者线索移交有关部门、监察部门等。不过依据经验,教育部是不会提交的。

  很多人说这又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确如此。吴勇只是不再续聘,其他人只是受个处分、或者免职。这距离有些网友和国人的期待——极刑,可谓是十万八千里!

  至于教育部之外的有关部门、监察部门等会不会进一步调查处理?这个我不好说,我以为可能是有的。不过即便有关部门真的深入调查,依据现有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深入调查、严肃调查,我以为处理结果也很难达到很多网友和父母的期待!可能会比现在的结果重一些,但是要达到国人的预期,还是很难!

  很多国人期望,要给予吴勇们极刑!但是这真的很难!

  为什么?因为我们似乎已经没有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现有的法律,与此贴边是似乎只有三项法律,一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一个是渎职罪、玩忽职守罪,一个猥亵儿童罪。

  有的网友期望,以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类似的罪名收拾吴勇们!但是你如果仔细查看现有法律条款,查看危害国家安全罪,你会发现依据法律条文,其实很难重判他。

  我咨询了业内非常知名的律师大佬、法学专家,他们也都说很难!

  虽然吴勇们所做的事情,可以说是动摇国本,是最大的罪恶。在长达十多年的时间里荼毒祖国的花朵,蓄意长期荼毒数以亿计的少年儿童,这在古代中国那绝对是满门抄斩的事情,在建国初的也是最大的罪恶。

  这样的行为,比很多间谍案要严重一万倍!一些间谍案,涉及的只是某个领域的普通的机密,都可以重判。但是对于动摇国本的罪恶,我们却似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

  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相关法规是这样说的: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上述罪名具体又可分为《刑法》中的12种: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煽动分裂国家罪;

  4、武装叛乱、暴乱罪;

  5、颠覆国家政权罪;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8、投敌叛变罪;

  9、叛逃罪;

  10、间谍罪;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2、资敌罪。

  如果吴勇们没有明确的间谍行为、刺探情报行为,也没有与境外势力直接勾结(这一点是必需条件,而且必须有实证,你不能说与境外只要有联络就是实证),你会发现他们很难被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有的网友会疑问,吴勇们犯下的是不是第1种“背叛国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似乎有那么点贴边,但是这个罪名客观上同样需要必需条件勾结境外势力。另外,这种罪大恶极的危害我们国家安全的行为,在我们目前的法律界究竟算不算“危害国家安全”,还是个疑问。毕竟最近四十多年,类似的定性是没有过的。

  我们的法律界很讲实证。我们的法律界向来排除“诛心之论”。而吴勇要毁灭的我们的人心和自信,在目前的法律界能不能被定义为国家安全,还是个很大的疑问。

  再来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显然人教社的一些犯下大错的领导,是适合这个罪名的。但是吴勇本人并不适合这个罪名。因为他不是人教社的人。

  另外《刑法》对渎职罪、玩忽职守罪规定,其实最高处罚也就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除非在此之外还犯下其他大罪。

  刑法规定:

  “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如果依据渎职罪、玩忽职守罪对那些人进行处罚,三至七年,你觉得这是不是罪责相符?是不是可以平息数亿少年儿童被荼毒的危害?

  除了上述两个不太适合的罪名,吴勇本人适合的其实是猥亵儿童罪。这个罪名最多判5年以上。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是这么规定的: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可以看出来,吴勇是可以用猥亵儿童罪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如此大罪,如此动摇国本的、荼毒全国少年儿童的行为,如果最终只能以猥亵儿童罪、渎职罪来处罚,你确定这是不是名实相符、罪责相符?

  所以如果吴勇和吴勇们不能被重判,可能也就很难被用猥亵儿童罪、渎职罪这样的罪名轻判!而重判的障碍在于,相关业内人士似乎已经不认识这样的罪名了!

  【文/尹帅军,80后青年作家,红歌会网专栏学者。原载微信公号“尹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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