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恩富等:应对数字平台经济的垄断,传统反垄断手段捉襟见肘

2022-11-12 2592 0
作者: 程恩富 王爱华 来源: 红色文化网

程恩富等:应对数字平台经济的垄断,传统反垄断手段捉襟见肘

  摘要:数字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崛起,引发的垄断问题对传统反垄断规制方式的适配性形成挑战。平台企业无偿占有用户的“数字劳动”形成“数据垄断”,利用政府提供的数字基础设施获得了比其他企业更高的劳动生产率、超额利润和数据垄断收益。平台经济垄断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大数据初始资源私人占有和平台企业私有制,因此,平台企业反垄断的重点是坚持平台经济社会主义公有制属性,从明晰产权视角对平台企业所依赖的全民所有资源和经营权边界进行监管。政府应从数字基础设施治理与开放、公共和私人责权边界划分等方面在数字基础设施的提供者、使用数字基础设施的互联网平台和消费者用户之间合理分配收益。

  近年来,数字平台的兴起是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的共性现象之一,凭借技术进步、商业模式创新和消费升级,大批数字平台企业迅速崛起并渗透到越来越多的行业和领域。在我国,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为基础的平台经济涵盖了电子商务、社交媒体和分享经济等诸多应用领域。数字平台经济在提高生产力发展水平、改善经济运行效率、改变社会生产生活方式、提高消费者福利等方面起到了重大推动作用,但新兴的数字平台经济在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带来了平台经济垄断的监管难题。“所谓‘平台垄断’,是指平台经济中普遍存在的‘赢家通吃’现象可能演化为少数垄断平台长期维持‘通吃赢家’地位,对良性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福利造成损害。”[1]我国政府已充分认识到平台经济垄断监管的必要性,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进行预防制止。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市监处”)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开始增设互联网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依据的相关规定;11月,国市监处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该指南是为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加强和改进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而起草。2021年3月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政府工作报告》也明确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坚决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4月10日,国市监处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文中指出,阿里巴巴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害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消费者利益,阻碍平台经济的创新发展,并对阿里巴巴集团处以其2019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4%的罚款,计182.28亿元[2]。这是中国反垄断部门有史以来作出的最大罚款,也是反垄断执法的标志性事件。习近平强调,“要规范数字经济发展,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要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公平竞争监管制度,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要纠正和规范发展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和做法,防止平台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3]平台垄断引发的监管难题较为突出,传统的反垄断规制方式和监管体系亟待完善。数字平台经济的发展历史相对较短,现有的监管理念和措施并不能完全适应数字平台经济的发展,制定行之有效的行业监管策略,督促各级平台承担相应责任,对超级平台实施“超级监管”,必须深刻理解数字平台经济垄断行为发生的内在逻辑。本文通过对数字平台经济的垄断特征、垄断形成的内在逻辑与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研究,为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提供更清晰的理论基础和规制思路,深化改革提高反垄断规制效率,为促进我国平台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政策建议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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