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光:实现共同富裕,须宪法“公有制为主体”原则真正落实

2023-01-31
作者: 刘国光 来源: 红色文化网

  为什么社会主义的中国会发生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很容易,实现社会公平、克服两极分化反而非常困难?我认为主要原因之一在于我们集中精力进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伟大事业以来,把主要的注意力放在效率优先做大GDP规模上面,而把社会公平和分配好社会产品的问题放在“兼顾”的次要地位,以至于一些同志逐渐把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一些基本常识也模糊淡忘了。

  比如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于个体、私营经济是应该允许发展的。但不能忘了列宁指出的小生产时刻不断产生资本主义的规律;比如说,私人资本是应该允许存在的,但不能忘了马克思早已指出的资本积累必然引起两极分化的规律;又比如说,私营企业主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是应当承认的,但不能忘了他们作为资产阶级的两面性,特别是其嗜利逐利的本性,这一本性迫使他们不断为占有更多的剩余价值而奋斗,推动社会走向两极分化。

  “两极分化自然产生”,这是邓小平的又一个至理名言。但我们的一部分同志却竭力回避“两极分化”的字眼。党内一部分有影响的同志淡忘了上述一系列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ABC,所以在改革开放后实行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政策的时候,对于私人资本经济往往偏于片面支持刺激鼓励其发展社会生产力的积极方面,而不注意节制和限制其剥削和导致两极分化后果的消极方面,即与社会主义本质不兼容的东西。先富带后富和共同富裕长期难以实现,贫富差距的扩大和两极分化趋势的形成,根本原因就在这里。

  私有经济与个体经济是有区别的。私营企业主与现在所称新社会阶层中的管理技术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其他成分也不一样。大家都是“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但个体劳动者、管理技术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一般是不剥削他人劳动的劳动者,而私营企业主雇佣劳工生产经营,他们与雇工之间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因为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所以这种剥削关系也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私有经济在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同时,又有占有剩余价值的剥削性质,这种由剥削制度所制约的私有制本性目的所必然带来的社会矛盾,无时无刻不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思想道德上,人与人的关系上表现出来。私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下表现的两重性,是客观上必然存在的,只能正视,不能回避。应该把私有经济的性质与作用分开来讲。只要是私人占有生产资料,雇佣和剥削劳动者,它的性质就不是社会主义的。至于它的作用,要放到具体历史条件下来考察,当它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适合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时,它就起积极作用,以致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它不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因此不能说它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

  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部门和关键领域,就不能允许私有经济自由进入,只能有条件、有限制地进入,不能让其操纵这些部门和行业,影响国有经济的控制力。私有经济在竞争性领域有广大的投资天地,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一些重要部门现在也可以参股投资,分享丰厚的盈利,应当知足了。作为“社会主义建设者”群体和“新社会阶层”,私营企业主大概不会觊觎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地位”。但是确有某些社会精英明里暗里把他们往这方面推。要教育他们不要跟着这些精英跑。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容许私人产权的发展,容许非劳动要素(主要是资本)参加分配,但这一切都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和按劳分配为主为前提,不能让私有制代替公有制为主体,也应该扭转按资分配代替按劳分配为主的趋势。那种让私人资本向高利润行业渗透(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部门和关键领域,连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节制资本的口号也反对这样做),那种盲目地、有违社情地鼓励增加“财产性收入”之类的政策,只能促使收入差距和财富差距进一步扩大,都应该调整。只要保持这两个主体、贫富差距就不会恶性发展到两极分化的程度,可以控制在合理的限度以内,最终向共同富裕的目标前进。否则,两极分化、社会分裂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扭转贫富差距扩大趋势,要放在坚持共和国根本大法的角度下考虑,采取必要的政策措施,保证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分配为主的“两个为主”的宪法原则的真正落实。

  【来源:红色文化网,原载“《海派经济学》2022年第4期”,修订发布;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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