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懋仁:无须怀疑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如下规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对于《宪法》中的这条规定,时常会有在网络上出现对这个问题认识的各类意见。特别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论述,引起了一些不同意见。其中有的意见认为,在现实中,公有制为主体似乎已经受到了很大的挑战。
关于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的问题,是有多个不同维度的。有从资产总量维度上考虑的,有从生产总值维度上考虑的,也有从企业数量维度上考虑的。从不同的维度来考察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所得到的数字都有不小的差异。
有一个1996年的统计数字,是当年各种经济成分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例。其中国有经济占28.6%,集体经济占39.4%,二者相加之和为68%。这是从工业总产值的维度上展示了公有制经济占到了国民经济的主体地位。
还有一组数据,是从企业数量维度上表述的。这组数字叙述得有点含糊。这组数字说,十年前,国有企业的数量占全国所有企业数量的50%,五年后,只占到30%,而现在也就只占10%。从这组数据上看,公有制经济在企业数量中的比例上显然没有占到主体地位。于是有人对此忧心忡忡。
另有数据表示,从资产总量上看,国有经济的总量超过了50%,是占有主体地位的;从国民生产总值,即从GDP的数字上看,国有经济也是超过了50%,也是占有主体地位的。因此,说在我们国家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是有根据的,无须怀疑。
现在看来,如果单从某一个维度来考察公有制经济,显然是有某些缺陷的。还是要把各方面的数据综合起来加以考察,才有可能得到一个更为准确的结论。
从企业的性质来看,我们的公有制经济或者说公有制企业是可以大致划分以下几个类别的。一个是属于中央管辖的国有企业,简称央企。截止到2022年,中国共有98家央企,涉及到国防、能源、通信、冶金、机械制造、农业、交通运输、医药、金融等行业领域。央企主要是涉及到国民经济命脉的领域,以及对全国全局有着重要掌控的领域,是不能轻举妄动的领域。前些年,有些公知一直在高喊“国退民进”,指向的就是这些领域中的央企。显然,在这些领域中,国不能退,民也不能轻易地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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