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地方规定岂能凌驾法律之上


  大河财立方消息,日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其中提到,要营造公平公正法治环境。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行动,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案件。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民营企业家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能不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2023年3月28日上游新闻)

  海南为了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出来在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行动可,民营企业家能不捕的就不捕,能不诉的就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不判实刑,这很让外界百姓奇怪,难道说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海南对于涉民企业的案件,就可以高抬贵手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相关事件中,民营企业家真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吗?

  海南支持民营企业家的迫切之心是可以理解的,出台相关规定也是可以的,但是这相关规定的相关条款,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吗?如果是普通人,当地会这样高看吗?如果在相关的案件中,民营企业者,确实存在着违法犯罪行为,海南如果以出台的新规定为由,而放任之,法律的权威还何在?法律所倡导的人人平等,不是被地方政府的一纸规定给否决了吗!

  发展经济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是需要地方政府做很多工作,为企业搞好各种服务,但办企业者,尤其是民营企业,更应该在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做生意。而作为民营企业的监管者,在民营企业的涉案事件中,当地执法部门必须做到自身的执法的规范,在采取相关的措施时,必须要做到证据明朗,不混水摸鱼,做事透明,有底气,怎么会冤枉民营企业家呢?如果在办案工作中,过去是不是存在着对案件不清就做出采取相关的措施事件来,如果有这肯定会伤害民营企业家,因此在相关事件中,执法者做到对案件依法依规,做到有证可查,怎么会做出伤害民营企业家的事件来呢!

  当然之所以在海南会印发这样的文件,或许也考虑到,如果对民营企业家采取强制措施,肯定会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同时还会出现意想不到的其他事件来,也会影响当地的社会环境治安。但是要明白,民营企业家只要在法律框架内经营自己的生意,诚信经商,不伤害其他人的利益,地方政府在服务民企时,真正用心,民营企业在海南怎么不会有发展,海南对于民营经济的管理,更会符合百姓认知,这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更是用实际行动做出来的,这样海南经济的发展也提升到一个新高度。离开了法律法规谈服务民企,根本就是无稽之谈。

  【文/苗凤军,本文为作者向红歌会网原创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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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与当年制造域边省市乱象的“两少一宽”何其相似,都是二把刀子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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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经济不好,几亿人失业,没饭吃。党员现在有近1亿人,他们中的绝大多数肯定都处于社会精英阶层,都是吃干饭的吗?这里面就没有人会办社会主义的公司和企业吗,这里面就找不出来干实事的人吗?哪怕只有几万名社会主义企业家,去办各种大、中、小型企业、工厂,几亿人的就业问题也解决了,经济也快速发展上去了。非要把几亿人民、几千万大学生研究生推给私人资本家吗?我们的初 心就是这么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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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想什么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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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捕慎诉慎押应当平等适用全体公民,怎么能突出“民营企业家涉案人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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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磊落才是人间正道。哄死人不偿命不是共产党人的做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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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缺乏严肃性对民心归属的冲击最大,对社会的危害也最严重,中国法律的这种人为伸缩不是源自下边,也不是海南这一个层次,查“三能三不”的出处正是最高法律执柄者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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屁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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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另,宪法中,没有“私有企业”、“私营企业”、“民营企业”、“民营经济”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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