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以后还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
我小时候脸皮薄,跟人一说话就会脸红,如果被人吵几句甚至还忍不住想哭。包括在课堂上回答老师问题都紧张得说不出话来,一副很没出息的样子。这毛病好像直到上了初中才改过来。也不知道具体是受了什么刺激,反正是突然间就变得胆大起来,敢于面对老师提问、甚至敢于主动向老师提问了。
——不过这“性情大变”,就变得有点矫枉过正、一发不可收拾、直到今天这种总想跟人抬杠的样子了。
记得有一次上政治课——我们政治老师是个老头。现在想想,估计他的年龄顶多就跟我现在一样吧。但是当时在我们学生眼里怎么就看着那么老呢?分明就是一个干瘦的、说起话来唾沫星子乱喷、露出满嘴烟熏大黄牙的白头发老头了。对照今天的自己,实在是细思极恐啊!
老师给我们讲《社会发展简史》。从原始社会一路点评到社会主义社会,盛赞我们中国当今的社会制度,乃是当今世界、包括人类发展史上最优越的制度了——关键是我们迎来了伟大的改革开放!总设计师给我们制定了最了不起、最有智慧、最具划时代意义的伟大政策: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
记得当时初中好像还有一门课叫《法律常识》,也是这老师讲的。曾经说过不管是资本主义法律还是社会主义法律,都是要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的。但是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大家的经济地位要平等。你是百万富翁,他是要饭的,经济地位根本就不平等,怎么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老师就告诉我们,所以资本主义的民主法治都是虚伪的——只有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才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可能小时候记性好,我就把老师讲的这两堂课直接联系到一块儿了。当他一遍一遍赞美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伟大政策的时候,我就忍不住站起来提问:改革开放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可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了,经济地位明显不平等了,还怎么能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是不是说,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就要破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当时年纪小啊,只知道就事论事,看问题狭窄,也不懂得给人留余地。记得我们政治老师当时就黑着脸站在课堂上好久不说话,直到黑脸都憋红了。然后下课就把我交到教导处去了,说是课堂捣乱。
这大概都将近四十年的事儿了。我一直很不好意思回想,因为越长大越能体会当年给老师搞的确实很难堪,而且这问题也确实不是他能解答得了的呀!但是今天突然就又想起来了这件事儿,则是因为看到了一个新闻。
据海南省政府网的消息,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3月25日印发《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要求营造公平公正法治环境。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行动,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案件。
措施中明确指出,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民营企业家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能不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这些年发生、发现的冤假错案确实不少,尤其是以“打黑”为名的“黑打”很是受人诟病。确实是应该审查纠偏,营造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了。
但纠偏不等于说,就非得摧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啊!
普通老百姓可以抓捕、起诉、判刑甚至超期羁押,民营企业家凭什么就可以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
为什么要把民营企业家单独“择”出来说事呢?
为什么不能对全中国人民都实行“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让普通老百姓也享受这法治的“红利”?
海南这些制定政策的高官们,是不是就没有一丁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意识?以营造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的名义,公然破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海南这个玩笑开的有点大!
看来我四十年前的判断还是对的。当经济基础不平等了,法律面前自然不可能人人平等。但资本主义法律尚且还要保留一点虚伪的“平等”,我们社会主义的海南难道连这点虚伪都不要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