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堡骏 于馨佳:评何祚庥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发展”

2023-05-23
作者: 丁堡骏 于馨佳 来源: 昆仑策研究院

  【内容提要】何祚庥院士的《新论》从论证将科技×劳动共同创造使用价值引入劳动价值论为突破口,试图要突破马克思的劳动创造价值的劳动价值理论。实际上《新论》是要得出的结论:科技×劳动共同创造价值。在具体论证这一观点时,《新论》试图要用通过“使用价值等于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量等于交换价值量乘以一个所谓的劳动生产率效率因子”这样两个命题来完成。然而,这两个命题不仅互相之间是矛盾的,而且单独看每个命题也都不能成立。科技×劳动共同创造价值的新劳动价值论不仅不是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丰富和发展,而且相反,它背离和庸俗化了马克思科学的劳动价值论。

  究竟是发展,还是背离和庸俗化了马克思科学的劳动价值论?

  ——评何祚庥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发展”

  《政治经济学评论》2014年第1期发表了何祚庥院士的题目为《必须将“科技×劳动”创造使用价值的思想引入新劳动价值论的探索和研究》的文章(以下简称《新论》)。下面就来谈一谈我们对《新论》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欢迎何先生以及所有关注这个问题的同行批评指正!

  一、从引入“‘科技×劳动’创造使用价值”,到论证“‘科技×劳动’创造交换价值”的新劳动价值论

  众所周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核心命题是劳动创造价值或者说劳动是交换价值的唯一源泉。在马克思之前、马克思同时代和马克思以后,许多资产阶级经济学家都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否定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主张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要素价值论或效用价值论。

  其中,也包括有的经济学家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体力劳动价值论”而不包括智力劳动或科技劳动劳动价值论为由而否定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主张知识价值论或者科技价值论的。对于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各种否定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论观点以及他们所倡导的形形色色的新价值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都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针对不同的经济学家的具体理论观点和具体的理论阐述进行了有力的批驳,从而坚持、捍卫和发展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当然,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内部,也有对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劳动价值论原理和理论阐述认识上的分歧,也有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具体运用和发展上的不同意见分歧。

  必须要指出的是,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随着我们不断地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吸收和借鉴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技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一部分错误思想在一定范围内也对我们的学者有所影响。也有个别学者在根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上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在劳动价值论认识上也有人倾向于从根本上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剩余价值理论。

  一部分人,他们知道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逻辑是严谨的,不是轻易就被否定的。特别是他们知道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党中央政策一直强调在意识形态领域里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在这种情况下直接攻击和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是有政治风险的。然而,这些人又确实不信仰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他们要反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而提出另外别的价值理论。

  迫于形势压力,于是他们选择的策略:以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名义,以歪曲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的方式进行所谓的“创新”和“发展”。他们所提出的所谓新劳动价值论,就其本质来说不过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庸俗价值论的翻版或变种。这种学术倾向是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当然,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学术思想领域的认识问题,最终还是要通过充分自由的以理服人的学术讨论来予以解决的。

  从标题——《必须将‘科技×劳动’创造使用价值的思想引入新劳动价值论的探索和研究》来看,《新论》中心思想是,强调“‘科技×劳动’创造使用价值”,强调把“‘科技×劳动’创造使用价值”引入“新劳动价值论”。

  众所周知,在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的著作中,就已经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区别开来。继承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在这方面的积极研究成果,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和《资本论》等著作中,不仅科学地论证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关系,而且还创造性地阐述了劳动二重性学说,在此基础上科学地论证了劳动在使用价值生产和在交换价值生产中的不同的作用。

  从题目来看,《新论》似乎是强调科技作为一个生产要素,它与劳动结合在一起,对使用价值生产上的决定作用。在这里我们丝毫也看不出《新论》要动摇“劳动创造价值”这个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根本命题。但是,《新论》研究的结果确实还是要触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这个根本问题。

  我们注意到《新论》第一部分在列举了当代科学技术对使用价值生产上所表现出来的许多新现象以后,便直截了当地写道:“如果人类社会的发展仅仅由‘劳动’创造‘价值’的话,将难以解释这些即将出现的事实。”[1]可见《新论》的写作目的,绝不仅仅限于标题所标明的,研究“‘科技×劳动’创造使用价值”。当然了,《新论》作者也完全可以为自己文章名不符实做辩护,例如,作者可以指责说因为学术界政策不宽松而不得不做出此种选择等等。我们也不能因为一篇文章仅仅是名实不符而否定一篇文章的全部科学价值。

  那么,《新论》是怎样从讨论“‘科技×劳动’创造使用价值”过渡到讨论“‘科技×劳动’创造价值”的呢?现在我们就来具体考察一下《新论》是怎样实现跨越的。《新论》在提出劳动创造价值理论无法解释新技术革命现实问题以后写道:“在《资本论》在第一卷,马克思曾用‘活劳动+死劳动’创造价值的学说,推导出‘劳动创造价值守恒’的定律:‘不论劳动生产率如何变化,不论产品和单个商品的价格如何变化,一定长度的工作日总表现为相同的价值产品’。(《资本论》,第1卷,第568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

  《新论》在这里把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所阐述的劳动价值论称为“‘活劳动+死劳动’创造价值”。然而,“‘活劳动+死劳动’创造价值”这个表述,已经严重地歪曲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论证了工人的活劳动是价值和剩余价值的源泉。马克思不仅没有提出“活劳动+死劳动”创造价值,而且还在多处批评“死劳动”创造或参与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观点。

  另外,《新论》这里的论证逻辑也是极其不严谨的。《新论》没有注意到,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有“价值产品”和“产品价值”之分。所谓的产品价值是指产品内所包含的全部凝结了的人类劳动,在数量上等于生产资料转移价值c和活劳动新创造的价值v+m构成。而价值产品则是指商品价值的一个特定部分,即由本产品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活劳动新创造的价值,在数量上由v+m构成。

  《新论》的这段文字从结构上来看,是以一个冒号连接两个独立命题。其中冒号以前部分,是《新论》提出的命题(我们认为是一个错误命题):“马克思曾用‘活劳动+死劳动’创造价值的学说,推导出‘劳动创造价值守恒’的定律”。而冒号后面的部分,是《新论》引用马克思的一段论述即“不论劳动生产率如何变化,不论产品和单个商品的价格如何变化,一定长度的工作日总表现为相同的价值产品”。但是《新论》用冒号连接着两个命题,《新论》的意思是说这两个命题是等价的,因此,可以用后面引用的马克思权威论述,证明自己所要论证的命题。

  然而,《新论》没有注意到后面引用的马克思权威论述与《新论》所要用以证明的命题是文不对题的。《新论》所谓的“劳动创造价值守恒”的定律,实质是说死劳动c和活劳动v共同创造产品价值(c+v+m)。因此,《新论》所要证明的价值守恒,其价值指的是商品价值,也就是有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构成的全部商品价值(c+v+m);《新论》引证的马克思的这段文字,本意是说商品价值的由活劳动新创造的价值v+m部分,在劳动生产力发生变化的条件下保持不变。

  《新论》不顾马克思的这一讲话背景和基本含义,而直接将其运用到论证商品价值c+v+m的守恒定律。我们认为这是《新论》作者不应该出现的常识性错误。《新论》一鸿篇巨著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却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缺乏了解。不了解一种理论的基本内容是什么,却可以轻易地否定一种理论,不了解一种理论的基本内容是什么,却能轻轻松松地发展一种理论,这在科学发展史上不知道应该说是奇迹还是奇葩?

  按照《新论》的逻辑,要实现从“‘科技×劳动’创造使用价值”到“‘科技×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过渡,必经之路就是提出并论证这样一个命题。这个命题能够在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之间建立起数量关系。于是,在《新论》中便出现了“使用价值WS=(交换)价值WJ”的理论命题和“使用价值等于交换价值乘以一个科技效率因子”命题。

  我们惊奇地发现,《新论》在逻辑中也没有弄清楚:究竟是使用价值直接等于交换价值,还是使用价值等于交换价值再乘上一个乘数因子?在《新论》的同一段文字中就出现了两种互相矛盾的说法。我们来看《新论》的如下一段论述:“公式(1.3)其实是说,每一种商品i,都可以有使用价值量=单位商品i的均衡值×市场成交数量 =(交换)价值量,(3.1)但由于上面所指出的,种类不同商品,其使用价值以及交换价值都可以用‘一般等价物’来计量;所以种类不同的商品的使用价值量,也可以相加、相减。

  如对(3.1)式的各类商品i求和,就可得到式(1.1)和式(1.5)的特例,即有和使用价值Ws=(交换)价值 ”[2]在这里有两种互相矛盾的逻辑关系:一个是等价关系,即“使用价值等于交换价值”命题,与“使用价值等于交换价值乘以一个科技效率因子”命题是等价的。我们看《新论》的这段文字:由于“(1.3)其实是…(3.1)”,又“对(3.1)式的各类商品i求和,就得到…和使用价值Ws=(交换)价值 ”所以(1.3)其实就是WS=WJ。而《何文》中(1.3)式就是WS=WJ×N[3]。可见按照《新论》的逻辑关系应该得出结论:WS=WJ和WS=WJ×N,是等价命题关系。

  另外一种特例关系,即“使用价值等于交换价值”命题,是“使用价值等于交换价值乘以一个科技效率因子”命题的特例。我们再来看《新论》上面的同一段文字:“对(3.1)式的各类商品i求和,就可得到式(1.1)和式(1.5)的特例,即有和使用价值Ws=(交换)价值 ”。《新论》这里明确提到“使用价值Ws=(交换)价值”是式(1.1)和式(1.5)的特例。而在《新论》前面的论述中,(1.1)式、(1.5)式以及(1.3)式,都是同一个公式WS=WJ×N[4]。

  可见,按照《新论》的这一层逻辑关系得出的结论:命题WS=WJ是命题WS=WJ×N,在N=1时的一个特例。难道《新论》作者果真的不知道,命题WS=WJ和命题WS=WJ×N,只有在N=1时才是等价命题吗?或者《新论》作者果真的不知道,命题WS=WJ和命题WS=WJ×N,在N≠1时不是等价命题吗?这里已经暴露出了《新论》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这种“创新”或“发展”,在论证逻辑上是不能自洽的。

  不过,必须要提醒读者的是,这里的思维混乱只是《新论》思想混乱的冰山的一角。为了不至于使我们陷入枝节问题,我们可以先把《新论》在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之间数量关系上的自相矛盾的说法放在一边,也就是,我们先不去追究WS=WJ是WS=WJ×N的等价命题,还是WS=WJ是WS=WJ×N,当N=1时的特例。我们径直去分析WS=WJ和WS=WJ×N两个命题的存在性。现在我们首先来分析前一个命题即WS=WJ的存在性。对于后一个命题即WS=WJ×N的存在性,本文稍后也将给出具体的分析。

  二、经济学中不存在WS=WJ命题

  WS=WJ,也就是使用价值等于交换价值,是一个早已被古典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否定了的命题。因此,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文献中寻求论证这样一个理论命题是很难的。然而,在《新论》作者已经发表的论文和未发表的论文中,我们都可以看到作者仍坚持自己的勇敢和刚毅。

  《新论》作者在此之前发表的一篇文章中讲到:“马克思在某些具体问题的讨论中,实际上又认为,商品价值,或又称为市场价值或使用价值的“量”等同于交换价值的‘量’。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价格即商品价值量’。马克思还‘假定’生产者或卖者‘耗费在他的产品上的只是平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因此商品的价格只是物化在商品中的社会劳动量的货币名称’或者说,马克思在今后有必要对使用价值计量时,实际上是‘假定’了‘使用价值量= 交换价值量’。在后来的资本主义的积累的一般规律的研究中,其实也用了类似的假定。”[5]在这里《新论》只是武断地说“使用价值量=交换价值量”是马克思的假定。

  《新论》抄录了众多的《资本论》原著内容,然而,《新论》还是没有能够拿出证据证明马克思在《资本论》或其他任何著作中有使用价值量=交换价值量。当然,在这里我们指的是《新论》遵循正常的学术规范做正确摘引的地方是如此。

  至于《新论》对马克思著作做错误的引证、做随心所欲的解释、甚至偷换概念的情况,我们将在下文做进一步的澄清和纠正。在这里我们要强调指出的是,马克是沿着威廉·配第、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的批判路径前进的。在这条道路上,马克思对价值理论所展开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着重批判和抛弃的主要观点就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混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界限,同时也肯定和吸收了这些经济学家在严格区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并且正确阐述二者之间的关系的理论成就。因此,马克思不可能为“使用价值等于交换价值”提供任何的理论证据。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对使用价值的分析也是从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的。从质的规定性来看,“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商品体本身,例如铁、小麦、金钢石等等,就是使用价值,或财物。”[6]也就是说,商品体就是使用价值。从量的规定性来看,有用物的量,就是使用价值量。马克思说:“在考察使用价值时,总是以它们有一定的量为前提,如几打表,几码布,几吨铁等等。”[7]可见,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并没有像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那样,随意主观地去定义使用价值是多少个效用单位或多少效用指数。

  不同的使用价值由于它们使用价值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计量单位。例如,汽车以“辆”使用价值计量单位,可以一辆汽车,粮食以“吨”为使用价值计量单位,可以说200吨大豆,等等。马克思对交换价值的考察,也是从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的。从质的规定性来看,交换价值进一步说是价值,它是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从量的规定性来看,交换价值的量是一定量的劳动时间,其计量单位是时间的自然单位即劳动小时。可以说某一定量商品例如20吨铁说它的交换价值是30000劳动小时等等。

  这样,我们发现:对某种物品的使用价值在数量上进行计量,和对相同的物品的交换价值在数量上进行计量,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分析角度,二者没有共同的计量基础。因而,也不能比较二者的数量上的孰大孰小。因此,《新论》这里所说的“马克思在某些具体问题的讨论中,实际上又认为,…使用价值的‘量’等同于交换价值的‘量’…马克思…实际上是‘假定’了‘使用价值量= 交换价值量’”,这显然是违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常识的。

  《新论》从一般等价物即货币能够成为市场价格的衡量单位,推断‘一般等价物’,即货币能够成为不同类别的使用价值的共同地计量单位。《新论》说“因为这是‘一般等价物’,当然就有可能用货币的“一般”性,作为衡量的单位。虽然类别不同的使用价值,有‘不能等同的计量单位’,但不能因此就认为在‘两种不同计量单位’间就此不能用‘一般’等价物,来建立量的关系。二斗米的售价可以是100元,五尺绢的售价可能也是100元。那么,人们当然可以认同 二斗米的价值=五尺绢的价值;也可以认同二斗米的使用价值=五尺绢的使用价值。”[8]

  我们说,“二斗米的价值=五尺绢的价值”这个说法是能够成立的,而“二斗米的使用价值=五尺绢的使用价值”则是一个错误说法。因为一定数量的米和一定数量的绢能够相交换,能够写成等式关系,其理论前提就是二者使用价值不同。

  细心的读者会发现,马克思在《资本论》虽然也曾写出了“x量商品A=y量商品B”、“20码麻布=1件上衣”等等一些等式。然而,仔细分析我们就会发现,马克思在写下这些等式的时候,紧接着马克思都对其意义进行了科学的解释。事实上,在“x量商品A=y量商品B”之后,马克思紧跟着的是“或者x量商品A值y量商品B”。同样,在“20码麻布=1件上衣”之后马克思紧跟着的是“或者20码麻布值1件上衣”[9]。

  这就是说,马克思的这种等式是在等式两端商品价值相等的意义上列出的。马克思强调,“各种使用价值如果不包含不同质的有用劳动,就不能作为商品互相对立。在产品普遍采取商品形式的社会里,也就是在商品生产者的社会里,作为独立生产者的私事而各自独立进行的各种有用劳动的这种质的区别,发展成一个多支的体系,发展成社会分工。”[10]

  也就是说,不同商品生产者之间之所以能够引起交换,之所以能够交换成功,其根本前提就在于,他们是对方商品使用价值的需求者。不同商品使用价值上根本不同,造成了不同商品生产者或商品占有者互相需要对方的产品。《新论》这里的“使用价值量=价值量”,是对马克思的误解或曲解!马克思的基本逻辑是,两种商品相交换,以它们的使用价值有本质的不同,以它们的交换价值相同为前提。

  《新论》不知道或不理解马克思的这个基本逻辑,硬要在使用价值和价值之间建立起某种联系。不仅如此,《新论》还硬要把这样演绎出来的理论说成是属于马克思的,或者是属于对马克思发展的理论成果。事实上,这种要在使用价值和价值之间建立起某种联系的作法,在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中并不是没有先例的。

  萨伊的效用价值论、19世纪70年代的边际效用价值论都属于这方面的例子。亚当·斯密早就说过:“使用价值很大的东西,往往具有极小的交换价值,甚或没有,反之,交换价值很大的东西,往往具有极小的使用价值,甚或没有。”[11]亚当·斯密为了强调交换价值不是由使用价值决定的,断言没有使用价值的东西也有交换价值。亚当·斯密也走向了极端。后来大卫·李嘉图又纠正了亚当·斯密的错误。大卫·李嘉图说:“一种商品如果全然没有用处,或者说,如果无论从哪一方面说都无益于我们的欲望的满足,那就无论怎样稀少,也无论获得时需要费多少劳动,总不会具有交换价值。”[12]

  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斯密和李嘉图上述观点的科学成分,摒弃了弃庸俗部分。马克思提出:商品具有二重性即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两个因素。不仅如此,马克思还创造性地提出了劳动二重性理论进一步论证和完善了商品二重性学说。至于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之间的关系,马克思认为,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和前提,交换价值是使用价值的社会形式。任何一位有一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常识的人,都不会试图要在使用价值量和交换价值量二者之间的数量关系上寻找固定不变的函数关系或者相等关系。

  现在我们来看《新论》在引证马克思著作中出现的错误。《新论》引证马克思的一段文字说:“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已‘超前’地做了解释。马克思说,在未来的‘更高级的社会形式中,在一定的剩余劳动时间内,社会究竟能生产多少剩余价值,将取决于劳动生产率’。又说,‘社会的现实财富和社会再生产过程扩大的可能性,并不取决于剩余劳动时间的长短,而是取决于剩余劳动生产率和进行这种剩余劳动的生产条件的优劣程度。’(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928页。)”[13]

  对于这段被作者反复强调是马克思所说话,我们感到十分困惑的是,马克思作为剩余价值学说的完成者,何以能够把“生产多少剩余价值”看作是与“剩余劳动时间”长短没有必然联系的呢?按照劳动时间形成价值的劳动价值论基本观点,一个社会的剩余劳动时间一定,这个社会所形成的剩余价值也必然是一定的。然而按照《新论》的引文,我们确实看到马克思说劳动时间和形成剩余价值在数量上不一致。这里要么是马克思自己写错了,要么是《新论》在引证过程中出现了错误。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又反复核对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原文,核对的结果是何先生所谓“在一定的剩余劳动时间内,社会究竟能生产多少剩余价值,将取决于劳动生产率”,是一段误引!

  马克思完整的论述如下:“在一定时间内,从而在一定的剩余劳动时间内,究竟能生产多少使用价值,取决于劳动生产率。也就是说,社会的现实财富和社会再生产过程不断扩大的可能性,并不是取决于剩余劳动时间的长短,而是取决于剩余劳动的生产率和这种剩余劳动借以完成的优劣程度不等的生产条件。”[14]对照马克思《资本论》的原文,我们发现《新论》做了两个方面的改动:首先,马克思原文论述中“生产多少使用价值”,被《新论》改为“生产多少剩余价值”。其次,马克思原文论述中在两层意思之间的“也就是说”, 被《新论》改为“又说”。

  对于《新论》所做的第一项改动,我们反复查看我手头能够接触到的《资本论》第三卷不同版本,我们发现在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926页,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28页和人民出版社2009年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即《资本论》第3卷)第928页,马克思关于这个问题的文字表述都是高度一致的。

  在由郭大力王亚南翻译的由人民出版社1953年出版的《资本论》第3卷中,马克思的这段文字是这样写的:“在一定时间内,从而在一定的剩余劳动时间内,究竟有多少使用价值被生产,也看劳动的生产率而定。”[15]。因为剩余价值的量和剩余劳动量是完全一致的,所以马克思在这里所强调的自然就是在一定的剩余劳动时间内,社会究竟能生产多少代表剩余产品的物质产品或物质财富,而不应提创造多少“剩余价值”!

  《新论》确实很需要“使用价值等于价值”,但是《新论》有没有能力证明这一点,索性《新论》干脆就在引证马克思著作内容时做了手脚。

  我们看到《新论》在这里将马克思写着“使用价值”的地方,换上了自己所需要的“剩余价值”。这里《新论》一箭双雕:一方面,马克思原著中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可以随便置换位置了,因而“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另一方面,通过这样的概念置换,马克思著作中“劳动生产率决定劳动生产的使用价值数量”变成了“劳动生产率决定劳动生产的剩余价值数量”。

  如果说“劳动生产率决定劳动生产的使用价值数量”和《新论》的“‘科技×劳动’创造价值”还不沾边的话,那么,现在 “劳动生产率决定劳动生产的剩余价值数量”,与《新论》的“‘科技×劳动’创造价值”相差无几了!神不知鬼不觉地把马克思著作中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的东西,硬是通过不规范的引证方法歪曲为与马克思原著意思相反的观点。

  现在我们看到《新论》作者对马克思的批判该有多么的不公正了!对于《新论》所做的第二项改动,其目的和结果就是更明显的了。马克思的原文用“也就是”,说明其所连接的前后两句话意义是一致的。即剩余劳动时间生产的使用价值量取决于剩余劳动的生产率,与后面马克思的那段文字所说的意思是完全等价的。实际上,马克思所言的“社会的现实财富和社会再生产过程不断扩大的可能性,…取决于剩余劳动的生产率和这种剩余劳动借以完成的优劣程度不等的生产条件”,说的正是使用价值生产取决于劳动生产率。

  《新论》完全明白,既然自己已经将前面的使用价值生产取决于劳动生产率改动剩余价值生产取决于劳动生产率,那么,如果这里用直接引用马克思原著中的“也就是”,将后面马克思的那段文字原文引出,就会暴露自己的偷换概念行为。为了隐蔽这一事实,《新论》只好改用连接词“又说”而搪塞过去。

  现在,马克思这段文字的本来面目一恢复,那么《新论》的逻辑矛盾立刻就已经暴露出来了。事实上,马克思的这段话说明了使用价值创造不仅取决于劳动,取决于劳动生产率,而且还取决于“劳动借以完成的优劣程度不等的生产条件”。可见,在马克思那里,使用价值的源泉是多元的。它不仅包括劳动、技术还包括自然资源等生产的主观和客观要素。

  事实上,一定的数量劳动,由于一项新的科技发明成果在生产过程中的运用而创造出比原有的生产科技水平高出若干倍的产品量或使用价值量。这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不言自明的道理。

  例如,在《资本论》第一卷第十章讨论相对剩余价值生产时,马克思明确地写道:“如果一个劳动小时用金量来表示是6便士或12先令,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就会生产出6先令的价值。假定在一定的劳动生产力的条件下,在这12个劳动小时内制造12件商品;每件商品用掉的生产资料、原料等的价值是6便士。在这种情况下,每件商品花费1先令,即6便士是生产资料的价值,6便士是加工时新加进的价值。现在假定有一个资本家使劳动生产力提高一倍,在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中不是生产12件这种商品,而是生产24件。在生产资料的价值不变的情况下,每件商品的价值就会降低到9便士,即6便士是生产资料的价值,3便士是最后的劳动新加进的价值。生产力虽然提高一倍,一个工作日仍然同从前一样只创造6先令新价值,不过这6先令新价值现在分散在增加了一倍的产品上。因此分摊在每件产品上的不是这个总价值的,而只是,不是6便士,而是3便士,也就是说,在生产资料变成产品时,就每件产品来说,现在加到生产资料上的,不象从前那样是一个劳动小时,而是半个劳动小时。”[16]可见,说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没有考虑的科技进步的因素是不符合实际的。

  在马克思《资本论》出版以后,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近以后,一部分经济学家以马克思关于创造价值的劳动不包括“智力”和“科技”生产要素为借口,否定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现代意义。

  《新论》也强调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在社会经济发展进步缓慢的历史条件下,导出的结果。其重大缺陷是未能将脑力劳动的产品,知识的贡献,也列入计量。”因而急需像《新论》这样进行理论创新。

  事实完全不是这样。在马克思的《资本论》中,不仅有上述的阐述相对剩余价值生产时将智力劳动和科技生产要素的作用考虑在其中的例子,而且在对资本主义生产进行分析的理论体系中,马克思对智力劳动和科技生产要素作用也有系统的论述。马克思在把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作为简单的劳动过程进行考察时他就强调,生产过程的三个简单要素首要的就是劳动者的劳动。而劳动者的劳动区别于动物活动的地方,就是这种劳动的主观能动性和目的性。

  马克思说:“蜘蛛的活动与织工的活动相似,蜜蜂建筑蜂房的本领使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到惭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17]

  后来,马克思在考察相对剩余价值生产时,又提出了总体工人概念,用以论证工程技术人员是怎样作为整体工人的一部分参加物质产品生产的。马克思说:“产品从个体生产者的直接产品转化为社会产品,转化为总体工人即结合劳动人员的共同产品。总体工人的各个成员较直接地或者较间接地作用于劳动对象。因此,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18]可见,《新论》所谓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在社会经济发展进步缓慢的历史条件下,导出的结果。其重大缺陷是未能将脑力劳动的产品,知识的贡献,也列入计量。”这种说法是完全是没有根据的。

  《新论》一方面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贬低没有科技和智力劳动的理论,不惜用偷换概念和歪曲引文的办法进行篡改,另一方面又要从经过篡改以后的文字“引申”出新劳动价值论。《新论》说:“把马克思这段论述引伸一下,我们完全可以认为:经典劳动价值论所讨论的是劳动如何创造(交换)价值。而‘新’劳动价值论,就还要进一步讨论‘科技×劳动’如何创造社会财富或创造使用价值。”[19]

  既然《新论》能够随随便便地将马克思著作中表示剩余产品的“使用价值”范畴改成“剩余价值”,那么,现在从马克思的著作中“引申”出什么“新”劳动价值论还会有困难吗?对于剩余产品来说能够随意让它的使用价值等于它的交换价值,那么,对一切产品也都可以让它的使用价值等于它的交换价值。这样,只要有“科技×劳动”创造使用价值,自然就能够推导出“科技×劳动”创造交换价值。

  按理说,《新论》既已通过使用价值等于交换价值论证了新劳动价值论,那么,到这里《新论》完全可以就此而结束自己的论证。然而,《新论》并没有这样做。也可能是《新论》作者感到自己上述论证不妥,或者是感到上述论证的单薄,或者是有些不自信。《新论》又提出一个新的过渡桥梁,即提出WS=WJ×N命题。

  三、把马克思劳动生产力概念解释为WS=WJ×N命题纯粹是曲解

  《新论》称“在《资本论》里,马克思有很多有关使用价值量和劳动生产率的关系的论述”,并不厌其烦地、不分主次地抄录了6段大约有1000字的马克思的原著内容。在此之后《新论》说:“如果将马克思上述这些话用数量关系表示出来,那就是:单位劳动时间产生的使用价值量=单位劳动时间产生的价值量×劳动生产率,或者说:使用价值量Ws=交换价值量Wj×劳动生产率N(1.1)”[1]

  粗略地阅读《新论》的这段文字,我们会发现:《新论》将马克思的劳动生产率公式归纳为公式(1.1),并没有经过多少艰苦的理论分析,而是轻松地用了一句“如果将马克思上述这些话用数量关系表示出我们发现来,那就是”。于是,(1.1)式变成了马克思的劳动生产率公式。然而,阅读《新论》全文,我们看到(1.1)式,在《新论》所倡导的新劳动价值论中却是一个举足轻重地位的标志性公式。实际上,《新论》中的(1.3)、(1.5)、(2.1)、(3.1)、(3.2)式,都不过是(1.1)式的等价命题或重复表述而已。

  而且,《新论》从这些(1.1)的等价命题或重复表述中又阐发出来的许多“超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新理论”。这样,我们不得不产生这样的疑问:难道《新论》单靠不厌其烦、不分主次地从马克思的著作中摘引出来的这些话,真的是自然而然地就归结为公式(1.1)吗?难道科学创新成就,果真可以不进行逻辑分析,而仅仅依靠简单地罗列前人的科学文献段落就能获得吗?

  然而,当我们进一步研究《新论》在这一部分对马克思著作的有关内容所进行的引证时,我们却发现了问题:第一、对马克思著作的完整内容进行断章取义的摘录,第二、对按照上述方式所摘录的内容再做进行随心所欲的歪曲。

  《新论》第75页的注释(3)、(4)和第76页的注释(1)、(2)引证的都是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在讨论价值量和劳动二重性时所阐述的内容。为了使读者能够看清楚《新论》是如何断章取义的,现分别摘录并加以说明。

  首先,马克思在讨论商品价值量时说:“因此,如果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不变,商品的价值量也就不变。但是,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随着劳动生产力的每一变动而变动。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

  例如,同一劳动量在丰收年表现为8蒲式耳小麦,在歉收年只表现为4蒲式耳。同一劳动量用在富矿比用在贫矿能提供更多的金属等等。金刚石在地壳中是很稀少的,因而发现金刚石平均要花很多劳动时间。因此,很小一块金刚石就代表很多劳动。杰科布曾经怀疑金是否按其全部价值支付过。29至于金刚石,就更可以这样说了。

  厄什韦葛说过,到1823年,巴西金刚石矿八十年的总产量的价格还赶不上巴西甘蔗种植园或咖啡种植园一年半平均产量的价格,虽然前者代表的劳动多得多,从而价值也多得多。如果发现富矿,同一劳动量就会表现为更多的金刚石,而金刚石的价值就会降低。假如能用不多的劳动把煤变成金刚石,金刚石的价值就会低于砖的价值。总之,劳动生产力越高,生产一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就越少,凝结在该物品中的劳动量就越小,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小。相反地,劳动生产力越低,生产一种物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就越多,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大。可见,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2]

  为了引出(1.1)式,《新论》以75页注释(4)的形式分别摘录马克思这段话的前半部分和后半部分。除了必要的文字简化,《新论》显然有意删除了马克思的:“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关键是,马克思的这句话明确地阐明了劳动生产力多因素论。劳动生产力多因素论事实也就是商品使用价值创造的多因素论。

  《新论》整篇文章都在指责马克思只有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没有“科技×劳动”创造使用价值。因此,《新论》在引证这段话时,必须把这种不和谐指出隐匿下去。否则读者便会发现《新论》指责马克思把劳动看做是使用价值唯一源泉,马克思是被冤枉的。

  其次,马克思在讨论劳动二重性学说时说:“如果生产一件上衣所需要的一切有用劳动的生产力不变,上衣的价值量就同上衣的数量一起增加。如果一件上衣代表x个工作日,两件上衣就代表2x个工作日,依此类推。假定生产一件上衣的必要劳动增加一倍或减少一半。在前一种场合,一件上衣就具有以前两件上衣的价值,在后一种场合,两件上衣就只有以前一件上衣的价值,虽然在这两种场合,上衣的效用和从前一样,上衣包含的有用劳动的质也和从前一样。但生产上衣所耗费的劳动量有了变化。更多的使用价值本身就是更多的物质财富,两件上衣比一件上衣多。两件上衣可以两个人穿,一件上衣只能一个人穿,依此类推。

  然而随着物质财富的量的增长,它的价值量可能同时下降。这种对立的运动来源于劳动的二重性。生产力当然始终是有用的具体的劳动的生产力,它事实上只决定有目的的生产活动在一定时间内的效率。因此,有用劳动成为较富或较贫的产品源泉与有用劳动的生产力的提高或降低成正比。相反地,生产力的变化本身丝毫也不会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既然生产力属于劳动的具体有用形式,它自然不再同抽去了具体有用形式的劳动有关。

  因此,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但它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使用价值量会是不同的:生产力提高时就多些,生产力降低时就少些。因此,那种能提高劳动成效从而增加劳动所提供的使用价值量的生产力变化,如果会缩减生产这个使用价值量所必需的劳动时间的总和,就会减少这个增大的总量的价值量。反之亦然。”[3]

  马克思的这段文字被《新论》颠倒顺序,分开引证。即这段文字的前半部分,在《新论》中被放到了后面,作为76页的注释(1),而这段文字的后半部分在《新论》中被提到了前面,作为75页的注释(3)。如果说仅仅颠倒顺序进行引证还不能够改变马克思的原意的话,那么,《新论》在引证中对于不利于自己观点的文字进行删除。

  例如,在《新论》的第75页的注释(3)中,作者引文的一开始就是,“它的价值量可能同时下降。这种对立的运动来源于劳动的二重性。”如果读者不去阅读马克思著作原文,读者很可能就不会清楚“它”指的是“什么”,也就不会清楚“它”的价值量同时下降,意味着什么。这样读者就会跟着《新论》作者的思路继续品读马克思著作,品读其中关于使用价值等于交换价值或使用价值等于交换价值乘以一个劳动生产率效率因子的思想。

  然而,如果我们认真对照马克思原著,我们就会发现:《新论》删去了“然而随着物质财富的量的增长,它的价值量可能同时下降”这句话的前半段,即删去了“然而随着物质财富的量的增长”。如果把被《新论》删除的这一部分放回处,我们就会很清楚看到马克思在这里讲的恰恰就是使用价值量和交换价值量之间的对立运动。

  具体讲,马克思说的是,与物质财富量的增长相伴随的可能是它的价值量同时下降。这种使用价值量和交换价值量之间的对立运动,显然是和《新论》的(1.1)不能和平共处的!我们发现《新论》作者主张的是与马克思原著精神相违背的理论观点,而自己又没有足够的理论勇气和事实材料独立论证自己的观点,于是,就采取这种以注释马克思的形式,把不是马克思的东西说成是马克思的,把本来属于马克思的东西说成不是马克思的东西,或者干脆把马克思的重要观点删除掉即断章取义。

  现在我们就来具体分析《新论》是怎样曲解马克思关于劳动生产率与单位商品价值量之间的关系以及劳动生产率与其所生产的使用价值量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我们以《新论》所援引的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中的一段话为例进行分析。这段话为:“生产力当然始终是有用的具体的劳动的生产力,它事实上只决定有目的的生产活动在一定时间内的效率。因此,有用劳动成为较富或较贫的产品源泉与有用劳动的生产力的提高或降低成正比。”[4]

  马克思这段话,首先,将劳动生产率定性为具体劳动的生产力率,是具体劳动(马克思的称谓是“有目的的生产活动”)在一定时间内的效率。其次,具体劳动是创造商品使用价值的劳动,因此,从数量关系来看,其效率自然是用一定量的劳动时间内创造产品的数量来衡量的。也就是:

  一定量劳动(以时间来计量)的生产率=一定量劳动(时间)所生产的产品数量÷一定量劳动(时间)。

  因此,劳动生产率的单位名称,是劳动产品的单位名称/劳动时间的单位名称,例如,纺纱工人一天纺10磅棉纱,劳动生产率=10磅/天。

  变换上述公式我们得到:

  一定量劳动(时间)所生产的产品数量=一定量劳动(时间)×一定量劳动(时间)的生产率。

  最后按照这样的公式,在劳动时间一定的情况下,这个一定量劳动所生产的产品数量与这个劳动的生产率成反比。用马克思的原话说就是“有用劳动成为较富或较贫的产品源泉与有用劳动的生产力的提高或降低成正比。”

  现在来看我们这里所表述的马克思劳动生产率计算公式,与《新论》的(1.3)式相比究竟有什么不同。两个公式虽然有相同的形式,但两个公式的变量解释却有很大的不同。

  首先,在我们严格按照马克思的上述文字而写出的劳动生产率计算公式中,左边用的是产品数量,而根本就没有一个“使用价值量”的称谓。当然,马克思这一段论述中没有“使用价值量”的称谓,也不意味着我们不能用“使用价值量”。然而,在这里我们要指出的是,在马克思的《资本论》中在讨论商品的使用价值时,在把商品体认定为就是使用价值,使用价值量也就是产品量或商品量。

  事实上,在马克思在研究不同商品之间的交换关系时,明确指出不同商品满足人的不同需要,正因为如此两个商品生产者才能进行交换。如果两个商品使用价值没有差别,那么两个商品生产者便无法进行交换。因此,在马克思的著作中一般很少关心不同商品或同一种商品的不同部分之间在使用价值上的具体差异,因为“商品的使用价值为商品学这门学科提供材料”[5]。而《新论》作者对公式(1.1)左边的使用价值量进行了拓宽。从马克思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通过将不同商品的使用价值进行抽象,从中抽象出不同使用价值的“共性”——“可使用性”。

  可使用性即效用可以用一般等价物货币来表示,因此,不同种类的两种商品的不同数量在一般等价物的媒介下互相交换,二者在价值量上相等,在使用价值量或效用量上相等。这样,《新论》就将马克思的产品量、使用价值量解释为西方经济学的效用量。在这里我们只是概略地指出《新论》在使用价值量分析中的一条概念的演绎路线,至于《新论》是如何具体走过这条道路的,本文稍后的第四部分还要有具体的分析。

  其次,在我们严格按照马克思的上述文字而写出的劳动生产率计算公式中,右边的被乘数项我们用的是“一定量劳动(时间)”。而《新论》的(1.3)式右端被乘数项却是“单位劳动时间产生的价值”。这里差异倒不在于《新论》用“单位劳动时间”,而本文用“一定量劳动时间”字眼儿上的不同。这里的原则分歧在于,《新论》是从抽象劳动形成价值的角度来解释劳动时间的。而本文则是坚持从具体劳动形成使用价值的角度来理解劳动时间。我们要问,为什么马克思把阐述劳动生产率的内容放到“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二重性”一节?

  马克思说:“就使用价值说,有意义的只是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质,就价值量说,有意义的只是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量,不过这种劳动已经化为没有质的区别的人类劳动。在前一种情况下,是怎样劳动,什么劳动的问题,在后一种情况下,是劳动多少,劳动时间多长的问题。”[6]因为马克思强调“生产力当然始终是有用的具体的劳动的生产力”。

  所以我们不能把衡量劳动生产力的劳动时间从抽象劳动形成价值的角度去理解。更不能像《新论》那样,把使用价值量解释成是抽象劳动形成的交换价值再乘以一个劳动生产率的效率因子。

  再次,在我们严格按照马克思的上述文字而写出的劳动生产率计算公式中,右边的乘数项的劳动生产率是“一定量劳动(时间)的生产率”,劳动生产率是具体劳动生产使用价值的效率而不是抽象劳动生产价值的效率。而《新论》却将(1.1)式右边的劳动生产率随意解释成“交换价值的放大因子”或“使用价值的放大因子”。

  《新论》说:“ 新引进的“新”劳动生产率式(1.1)所回答的是使用价值Ws和交换价值Wj之间的“放大”因子关系。在这里新引进的“使用价值量=交换价值量×劳动生产率”的等式(1.1)中的劳动生产率N,应该是指由于“知识”或“科技”的进步等等因素形成的使用价值量放大的效率因子。”[7]

  效率因子说是违背科学常识的。对于公式(1.1),如果我们按马克思原意进行解释,那么,他的第一项只能解释为生产某一数量的产品所支出的总劳动时间。这个劳动时间是以一种劳动支出的角度来理解,而不是以形成价值以后的交换价值的角度来理解。而作者在(1.1)式中硬是把这个一定量的劳动时间说成是交换价值。

  试问《新论》作者:在物理学里,在公式路程=时间×速度中,我们能不能说速度是时间的效率因子?路程和时间是不同的两个变量,它们两个不是质上同一的量,二者之间不是简单的线性的倍数关系。我们只能说通过运动,时间能够转化为路程。同样在使用价值数量或产品数量与劳动时间之间也不是倍数关系,也只能理解为通过劳动才能将时间转化为产品。因此,在使用价值量和交换价值量关系上,根本就没有所谓的使用价值量等于“交换价值量乘上一个科技效率因子”的关系。

  四、边际效用价值论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能够调和吗?

  不可否认的事实是,马克思是效用价值论的最坚决最彻底的批判者。在《资本论》中,马克思继承了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的一切优秀成果,又创造性地提出了劳动二重性学说和价值转形学说等重要理论创新,才将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推向一个新的里程碑。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边际效用价值论是根本对立的。因此,在《资本论》中马克思绝不会出现混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常识性错误。

  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新论》的“使用价值等于交换价值”或使用价值等于N倍的交换价值的理论命题。在那里我们已经指出:《新论》在引证马克思的有关论述时,是首先将马克思原著中的“剩余价值”偷换成“使用价值”,然后再从马克思的这段被偷换概念以后的文字中再“引申出”使用价值等于交换价值的。现在,我们要具体分析《新论》是如何从误读马克思出发,再进一步加以发挥,最后达到边际效用价值论的。

  首先,《新论》清楚地知道马克思的使用价值计量就是商品体的计量。《新论》说:“马克思所讨论的使用价值的‘可计量性’显然只限于性质相同的同类商品”。而《新论》要突破的正是马克思的这个“理论局限”。《新论》写道:“请问,‘一尺布’ +‘一吨钢’ =多少吨尺?”[8]在提出这个重大疑问之后,《新论》并没有直接回答“一尺布” +“一吨钢”到底等于一吨尺,或五吨尺,还是八吨尺。

  《新论》紧接着随便说了一句:“马克思在《资本论》里有多处讲到社会财富、物质财富、商品总量等概念,认为这是和使用价值、商品价值相等的概念。”[9]我们不知道,《新论》作者阅读的是哪一个版本的《资本论》,又在哪个确切的能够举证的位置,读到了马克思讲“社会财富、物质财富、商品总量等概念”是“和使用价值、商品价值相等的概念”?可以说,在马克思的《资本论》中,社会财富、物质财富、商品总量和使用价值这些概念在一定范围内是通用的,也可以说是相等的概念。

  然而,社会财富、物质财富、商品总量和使用价值等等的这一系列概念,与商品价值肯定不是相等的概念。《新论》作者若能够举证马克思《资本论》中“商品使用价值与商品价值是相等的概念”,我相信这一定会震动世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资产阶级经济学的学术舞台!

  如果《新论》的作者对自己关于在马克思资本论中看到多处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看做是相等的概念的说法有自信的话,那么《新论》就应该说自己已经解决了“一尺布” +“一吨钢” =多少吨尺的问题。因为使用价值等于交换价值,所以,如果一尺布的使用价值=一尺布的交换价值。一尺布的交换价值到市场交易中就能发现,例如=10元;同样地,一吨钢的使用价值=一吨钢的交换价值,而一吨钢的交换价值到市场交易中就能发现,例如=10000元,那么,“一尺布”+“一吨钢”=10010元。

  事实上,《新论》绕了一个大圈,最后又归结为这样一个简单问题。《新论》说:“虽然类别不同的使用价值,有“不能等同的计量单位”,但不能因此就认为在“两种不同计量单位”间“就此”不能用“一般”等价物,来建立量的关系。二斗米的售价可以是100元,五尺绢的售价可能也是100元。那么,人们当然可以认同二斗米的价值=五尺绢的价值;也可以认同 二斗米的使用价值=五尺绢的使用价值。”[10]

  因为《新论》在这里之所以要提出“吨尺”这个新物质的物理名数,仅仅就是为了解决不同使用价值的共同计量单位问题,所以,只要我们能够求得这个共同的计量单位,我们就完全可以不去追究“布”和“钢”究竟有没有发生物理的或化学的变化,究竟有没有生成什么新物质,以及“吨尺”究竟为何物了。

  事实上,《新论》作者对自己是不自信的。这从如下事实中就能得到验证:《新论》求救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把问题“解决”,然而,《新论》作者害怕这里的论证不严谨,又不得不再一次去求救于西方经济学。难能可贵的是,《新论》知道主流经济学的边际效用价值论,只谈价格不谈价值,实质上是用价格取代价值等等这样一些严重缺陷。

  尽管如此《新论》还是相信西方经济学的边际效用价值论的科学性。《新论》在赞成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批判边际效用价值论庸俗性的同时,却为边际效用价值论鸣不平: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不应该否定边际效用价值论“用‘效用’来描述使用价值的‘可使用性’。”[11]

  《新论》是从“纠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对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引进边际效用论的批判入手的。在张宇、孟捷、卢荻担任主编的《高级政治经济学(第三版)》中收录了著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魏埙教授关于劳动价值论的文章,在这篇文章中魏埙教授批判了樊纲综合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与西方经济学的边际效用价值论观点。

  魏埙教授批评樊纲重要一个方面,就是批评其对商品使用价值进行抽象的说法。樊纲认为,马克思对经济学发展所作出的一项贡献是他从古典经济学的价值概念中明确区分了价值与使用价值,然后明确地用劳动来解释价值,而将有用物对于人所提供的有用性,定义为使用价值。马克思从具体劳动中抽象出了抽象劳动。西方经济学家则从具体的使用价值中抽象出了抽象使用价值即效用。魏埙教授就是针对樊纲的这种抽象使用价值即效用的观点展开批判的。魏埙批评樊纲混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批评樊纲价值理论和实用价值理论相统一的价格理论。

  然而,魏埙教授在论证中却出现了逻辑错误。魏埙教授的原文说道“价值理论和使用价值理论也是无法统一起来的。在1张羊皮=2斗米的交换价值等式中,除非它表明他们的价值相等同时效用也相等以外,无法说明他们的价值相等而效用不等或者效用相等而价值不等时交换价值等式如何能成立”[12]。在这里魏埙教授强调价值理论和使用价值理论无法统一起来这是对的。但是魏埙教授紧跟着后面所说的那段话却是错误的。

  我们把这段话直接翻译一下就是,1张羊皮=2斗米的交换价值等式,能够成立的条件:1张羊皮的使用价值=2斗米的使用价值并且同时1张羊皮的交换价值=2斗米的交换价值;1张羊皮=2斗米的交换价值等式,不能够成立的条件:(1) 1张羊皮的交换价值=2斗米的交换价值且1张羊皮的使用价值≠2斗米的使用价值;或者(2)1张羊皮的使用价值=2斗米的使用价值并且1张羊皮的交换价值≠2斗米的交换价值。

  魏埙教授这里的错误在于,第一,在反对樊纲把交换价值相等的意义上的等式解释成为使用价值相等意义上的等式时,无意中自己承认了在交换价值相等意义上的等式中,有使用价值相等的可能性。事实上是没有这种可能性的。第二,魏埙教授的如下表述显然是错误的:“在1张羊皮=2斗米的交换价值等式中,…无法说明他们的价值相等而效用不等”。事实上,1张羊皮=2斗米的交换价值等式的基本含义就是, 1张羊皮的交换价值=2斗米的交换价值,同时1张羊皮的使用价值≠2斗米的使用价值。魏埙教授在批评樊纲错误时没有一贯地坚持在价值等式中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相互对立的观点。

  对于魏埙教授的上述错误,《新论》并没有任何反应。《新论》却急着为其难友做辩护。《新论》认为,“认真思考一下,上述批评理由并不很充足。因为使用价值也可以有抽象的‘共性’。下面试论证如下:任何使用价值都必需满足人类的需要。只有‘能’满足人类需要的物品,才能成为有使用价值的产品或商品。所以,使用价值‘可使用性’的‘共性’,是满足人类的需要。‘满足需要’不仅有‘质’,而且有‘量’。”[13]

  为了论证使用价值可使用的共性,《新论》不惜歪曲两种商品简单交换的本质。《新论》说:“简单商品交换是两个人之间交换价值的‘交换’”[14]。既然已经把两个人之间交换商品产品,解释为两个人之间交换交换价值,那么《新论》自然就会得出:价格是使用价值的表现形式。因此,我们看到《新论》说:“多数的,密集的,频繁的相互交换,必定最终会认同,用某种价格表示某种商品的‘使用性’和另类商品的‘使用性’的相对比值”[15]。《新论》最后干脆说:“商品的使用价值‘量’,或价值‘量’表现形式之一,是用‘货币’表示的商品的价格。”[16]用货币表示的商品的价格是商品的使用价值量的表现形式,这是违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常识的。

  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看来,在两个商品生产者之间进行商品交换,是两种不同的使用价值之间的交换,这种交换能够进行的基础是两种商品有共同的交换价值或价值。因此,两种商品在市场上能够成功地进行交换,不在于他们实用价值相同,而恰恰在于使用价值的不同。《新论》硬说不同商品之间交换,是交换价值的交换。这里问题的根源在于《新论》混淆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实际上,《新论》是要拓展马克思的使用价值量,即要把使用价值量的计量从商品体拓展到消费者消费任何商品体而带来的满足程度。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看来,使用价值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使用价值作为商品体本身的称谓;第二个层次,是商品体被消费者消费(也可以包括生产者的生产消费)所产生的效果。人消费商品体所产生的效果,发生在离开生产过程而存在的个人消费领域。另外生产过程中生产消费商品体,所产生的效果是属于生产的技术基础。

  《新论》试图要从马克思所提到的第一层次上的使用价值,跳跃到第二层次的使用价值。在本文第三部分我们已经指出,“在马克思的著作中一般很少关心不同商品或同一种商品的不同部分之间在使用价值上的具体差异,因为‘商品的使用价值为商品学这门学科提供材料’”[17]然而,《新论》却没有因此而止步。

  总之《新论》宣称其使用价值理论来自马克思,我们分析表明《新论》不过是以马克思的权威地位为自己的与马克思背道而驰的理论无关的理论做宣传。

  其实,《新论》所谓的“价格是使用价值的表现形式”,与樊纲所谓的“交换价值本身既是价值的表现形式,也是使用价值的表现形式”[18]如出一辙。由于对樊纲的这一理论我们已经进行了系统的批判[19],而且我们的批判也完全适用于《新论》,因此,在这里我们就不必再一一重复了。

  在这里我们要特别提醒读者注意的是,抽象的使用价值和抽象劳动是不同的。抽象劳动有客观经济事实为依据,而抽象使用价值则不同,它没有客观事实为依据,它存在于边际效用价值论的崇拜者的主观意识中。一只绵羊交换两把石斧的简单交换过程,同时也就是绵羊生产者与石斧生产者双方放弃自己劳动特性的过程。一只绵羊交换两把石斧之所以能够交换成功,就是因为绵羊生产者不再强调放牧绵羊劳动所遭遇的风吹雨淋的艰辛,石斧生产者也不再强调自己生产石斧所冒着的山石滚落被砸伤的巨大风险,因而,事实上双方都把自己的劳动看做是和对方的劳动没有差别的一般劳动。

  马克思的贡献不在于马克思发明了“抽象劳动”这个名词,马克思的贡献在于他用他深邃的目光观察并用科学的概念描述了这一交换关系。至于马克思把它称呼为抽象劳动,还是像马克思最初把它称呼为“生产交换价值的劳动”,这是语言艺术方面细节问题。可见,抽象劳动并不是像樊纲和《新论》作者所认识的那样,是经济学家凭空想象的结果。这是淳朴的商品生产者不知不觉地在每一次商品交换的过程中都在进行的抽象。这样来解释抽象劳动才算是坚持了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反映论。

  实际上,同一劳动,从使用价值生产的角度来看,是具体劳动;而从价值生产的角度来看,是抽象劳动。同一产品,从使用价值来源的角度来看,归因为具体劳动;从价值来源角度来看,归因为抽象劳动。对具体劳动进行抽象取得的是抽象劳动。而对使用价值进行抽象取得的,却不是价值!这是什么逻辑?商品二重性,抽象掉其中的一重属性以后,剩下的必然是其另外的一重属性。否则便会发生逻辑矛盾!

  《新论》不仅在上述研究中强调边际效用价值论是可以成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补充的,而且在《新论》的具体行文中也忘不了边际效用价值论。《新论》曾先后两次抄录了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合著的《宏观经济学》一书中两个的图形并用自己的“新”劳动价值论的理论予以解释。《新论》在第83页抄录了《宏观经济学》第50页均衡价格形成图形以后,便引用《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一书中关于两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观点进行证明。

  在这里我们要指出的是,很早就有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队伍中的同志作者欲将两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的讨论,引导到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西方经济学的边际效用价值论综合的讨论。这里无论是《新论》的作者,还是《新论》所提到的《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一书作者,都不是这种理论观点的首创者。

  事实上,《经济研究》1995年第10期发表了樊纲的“苏联范式批判”。在这篇文章所阐述的所谓的“马克思主义新综合”范式中,其价值理论部分就是以马克思有两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借口,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边际效用价值论进行综合的。1996年针对樊纲的观点,著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宋则行教授撰文否定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观点。[20]我们认为,宋则行教授的分析是深刻的,我们不应该继续坚持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的观点。另外,即使这种观点可以作为一个学术争鸣的问题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之间继续讨论下去,这也绝不是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与西方经济学均衡价格论进行折衷或综合的理由。

  在这里《新论》试图要调和均衡价格论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新论》分别援引了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和《工资、价格和利润》两部著作中关于供求平衡时商品市场价格和商品价值(在后一部著作中马克思使用的是亚当·斯密曾经使用过的意义和商品价值相同的“自然价格”)相一致的论述。然后《新论》说:“马克思的这两段话一方面批评了边际效用学者的“庸俗性”亦即这些学者误用供求现象来“定义”何谓价值,实际上,供求法则仅仅是给出“均衡点”的具体的数值。但另一方面,又指出千百万亿次的市场买卖,供需双方的博弈,最终必定导致市场价格出现“均衡点”。均衡点所反映的均衡“价格”的“本质”,就是劳动所决定的价值。”[21]

  《新论》这里正确地指出了马克思批评边际效用论者用供求现象来定义价值,同时也正确地指出了均衡点所反映的均衡价格就是劳动所决定的价值。但是《新论》错误的地方在于,作者没有理解供求平衡就意味着供给和需求对价格涨落就不再起作用了。《新论》还错误地认为“供求法则仅仅是给出均衡点的具体的数值。”

  实际上,马克思在这两段引文中都在强调:如果供求平衡,那么供求这两种力量的作用互相抵消、就不再起作用了。因此供求平衡并不能说明此时具体的价格量是多少。如果说《新论》所引证的马克思的那两段文字还不够明确的话,那么我们来看一看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对这同一个问题的更加明确的说明。

  马克思说:“如果有两种力量按照相反的方向发生相等的作用,它们就会互相抵销,而不会对外界发生任何影响,在这种条件下发生的现象,就必须用另外的作用,而不是用这两种力量的作用来解释。如果供求一致,它们就不再说明任何事情,就不会对市场价值发生影响,并且使我们完全无从了解,为什么市场价值正好表现为这样一个货币额,而不表现为另外一个货币额。资本主义生产的实际的内在规律,显然不能由供求的互相作用来说明(完全撇开对这两种社会动力的更深刻的分析不说,在这里不需要作出这种分析),因为这种规律只有在供求不再发生作用时,也就是互相一致时,才纯粹地实现。”[22]这里马克思运用物理学牛顿第一定律说明价格决定和价值规律。

  马克思的逻辑:首先,马克思讲牛顿第一定律的一般道理:如果有两种力量按照相反的方向发生相等的作用,它们就会互相抵销,而不会对外界发生任何影响,在这种条件下发生的现象,就必须用另外的作用,而不是用这两种力量的作用来解释。其次,马克思讲价格决定领域的道理:如果供求一致,它们就不再说明任何事情,就不会对市场价值发生影响,并且使我们完全无从了解,为什么市场价值正好表现为这样一个货币额,而不表现为另外一个货币额。这里马克思明确地指出了供求关系没有提供一种价值测算方法。

  最后结论:资本主义生产的实际的内在规律,显然不能由供求的互相作用来说明,…因为这种规律只有在供求不再发生作用时,也就是互相一致时,才纯粹地实现。由此我们得出结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和边际效用价值论之间既不是可以互相替代的,也不是可以互相补充的,而是根本对立的的关系。事实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既包括价值和价格决定的本质的理论,也包括从价值的本质关系,出发经过一系列的转化形式说明资本主义各种经济现象的理论。主张要用西方经济学边际效用价值论补充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实际上是不了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新论》说:“均衡点所反映的均衡‘价格’的‘本质’,就是劳动所决定的价值。马克思的这段话,实际上已回答和解决了边际效用学者和马克思主义学者之间的‘分歧’。把测定价值的方法和决定价值的本质,这两种不同的概念混为一谈,这就是庸俗经济学者“庸俗性”所在。有相当一些资产阶级经济学者,利用这一“庸俗性”见解,为资本主义制度辩护,认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市场经济不存在任何剥削。但是,不能因为这些学者的“庸俗性”,因而拒绝承认供求弹性、需求弹性等概念是科学的概念。”[23]

  在这里《新论》肯定边际效用价值论的如下观点:1. “供求弹性、需求弹性等概念是科学的概念”,责难马克思主义学者因为边际效用论者的庸俗性而拒绝承认。2. “均衡点所反映的均衡‘价格’的‘本质’,就是劳动所决定的价值”。潜台词是责难马克思主义学者没有看到边际效用论者和马克思的这个共同点。事实是,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边际效用论者并不承认均衡点反应的本质是劳动所决定的价值,马克思也不承认均衡点反应的本质是劳动所决定的价值。3. “边际效用论者和马克思主义学者之间的‘分歧’…把测定价值的方法和决定价值的本质,这两种不同的概念混为一谈”。《新论》的一个意思是说,马克思主义学者把测定价值的方法和决定价值的本质,这两种不同的概念混为一谈。

  实际上,《新论》是在责难说,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只说明了决定价值的本质,但马克思主义学者却误以为自己已经说明了测定价值的方法。《新论》的另一个意思是说,边际效用论者把测定价值的方法和决定价值的本质,这两种不同的概念混为一谈。实际上,《新论》是在说,边际效用论者只说明了测定价值的方法,却误以为自己已经说明了决定价值的本质。当然,《新论》这里的主要攻击对象还是马克思主义学者,责难马克思主义学者为什么不承认边际效用论者提供测定价值方法的贡献?

  《新论》在这里是在以裁判者的身份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和西方经济学的边际效用价值论,先各“打五十大板”,然后再“和稀泥”。说马克思主义学者只研究价值本质,边际效用论者只研究价值测定或运行,都是不符合事实的。这些似是而非的说法,不仅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者不能接受,而且对边际效用论者来说也是难以接受的。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根本方法是唯物辩证法。在唯物辩证法的现象和本质之间的关系中,一方面任何本质都要通过一定的现象和运行表现出来,没有不表现现象和运行的纯粹本质。另一方面,任何现象和运行都从某一方面表现本质,没有不表现本质的纯粹现象和运行。而对于边际效用价值论者来说,他们也不懂辩证法,也不懂我们所说的价值的本质和价格现象或运行。因此,《新论》为“和稀泥”批评马克思所谓马克思没有现象或运行分析,马克思不认账;批评边际效用论者没有本质分析,边际效用论者也不接受。

  《新论》在第85页抄录了萨缪尔森著作中的另一个图形以后,又牵强附会地运用所谓的“使用价值量WS=(交换)价值量WJ×科技效率因子N”的公式去解释。由于本文前面已经否定了《新论》的“使用价值量WS=(交换)价值量WJ×科技效率因子N”公式,因此本文就没有必要再就这个问题进行评论的必要了。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看到:《新论》中“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19世纪建立的‘活劳动+死劳动’创造价值的学说”、“‘科技×劳动’创造使用价值引入劳动价值论”、“使用价值等于交换价值”、“使用价值量等于交换价值量乘以一个劳动生产率效率因子”、“价格是使用价值量的表现形式”等等这样一些说法,不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误解就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错解和曲解。

  罗宾逊夫人曾经说过:“关于劳动价值论的探讨,通常是在一片模糊的思想中进行的。对它加以攻击或加以辩护的双方,都不免过于偏激。支持者所企图证明的太多,例如,否认物资的自然稀缺对价值有任何影响,或者是给价值下定义时,把它说成是劳动——时间的产物,以致陷入在用词上同义反复之弊。反对者则故意从中曲解,吹毛求疵,抓住一些细节不放,结果只是在枝节上大做文章,却从不触及理论的核心”[24]

  我们不能否认罗宾逊夫人这段话也包括对劳动价值论的支持者的批评,我们也不否认罗宾逊夫人对支持劳动价值论的某些专家的批评意见是也有切中要害的某些地方。但是,我们认为,罗宾逊夫人的这种批评意见对于马克思来说是不适用的。关于这方面的具体论证由于本文的篇幅所限不能再次展开,留待以后专门进行阐述。

  现在我们要说的是,罗宾逊夫人对劳动价值论的反对者的形象的刻画,完全适合于《新论》一文的作者:“故意从中曲解”、“吹毛求疵”、“抓住一些细节不放”、结果只是“在枝节上大做文章,却从不触及理论的核心”,这是多么形象的描述啊!

  参考文献:

  [1]《政治经济学评论》2014年第1期,第75——76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一版23卷,53——54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一版23卷,59——60页)

  [4]《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9页。

  [5]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

  [6]《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9页。

  [7]《政治经济学评论》2014年第1期,第76-77页。

  [8]《政治经济学评论》2014年第1期,第79页。

  [9]《政治经济学评论》2014年第1期,第79页。

  [10]《政治经济学评论》2014年第1期,第81页。

  [11]《政治经济学评论》2014年第1期,第79页。

  [12]《政治经济学高级教程》122页。

  [13]《政治经济学评论》2014年第1期,第79页。

  [14]《政治经济学评论》2014年第1期,第82页。

  [15]《政治经济学评论》2014年第1期,第82页。

  [16]《政治经济学评论》2014年第1期,第83页。

  [17]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

  [18] 樊纲:《现代三大经济理论体系的比较与综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94页。

  [19] 见丁堡骏:《〈“苏联范式”批判〉之批判》,《当代经济研究》1996年第4期;或丁堡骏著:《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与当代现实》,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9-174页。

  [20] 见宋则行:《对“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再认识》,《当代经济研究》1996年第5期,第1-5页。

  [21]《政治经济学评论》2014年第1期,第84页。

  [22]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11-212页。

  [23]《政治经济学评论》2014年第1期,第84页。

  [24]琼·罗宾逊:《劳动价值论》,载《经济学论文集》(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4页。

  【作者:丁堡骏,时任吉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中心教授;于馨佳,北京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经济系。原文刊于《政治经济学评论》2014年第2期,略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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