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田:是搭便车行为使得农业合作化难以为继吗?
导 语
说起改革开放之前的合作化运动,大部分人想到的就是吃大锅饭和效率低下,主流经济学家也提出各种理论来证明合作化的不合理性。然而合作化真的像主流叙事说的一样,是一个固化的从上至下的结构吗?个体理性选择与集体公共利益一定是互相排斥的吗?农村结构与农业管理是否给合作化中的“搭便车”现象带来不同的可能性?
本文是食物天地人内部讨论的对话整理稿,讨论中涉及了这些重要争论,老田也对经济学家关于集体经济的理论提出了反证。
东格
老田,您怎么看待合作化?就是改革开放之前的合作化运动?很多人都持批判态度,比如认为由于实行高度的计划经济体制,使得农村所有制形式单一、公有化程度过高、农民的剩余索取权和自由退出权被剥夺、农民的主观能动性受限,导致供给决定分配的局面,缺乏有效的农业资源配置的机制和劳动者的奖励机制等等。我很想反驳,但是又无从表达。想听听您的想法。
老田
合作化作为一种组织形式,跟农业发展的内在关系在于:家庭耕作与集体耕作在土地生产率的挖掘水平、耕作过程的规模效益(成本节约、分工效率、学习成本与投资上限)方面存在差异,这是根本性的方面;而为了实现对家庭规模耕作之上的潜在生产率挖掘,管理就成为一个很重要的中介要素。那么,在农民和农村传统中间,有效的管理结构如何确立和运作,是否如同主流经济学所言,有效的管理绝对不可能?
回答这个问题的第一个关键层次,是合作化能够挖掘多少家庭耕作难于实现的潜在生产率,第二个关键层次是实现潜在生产率的管理结构问题。
以前,社会学中间,经常争论行动者与结构关系问题,行动者——一个具有能动性的个体,他行为或者做选择的依据,出于自己的意志(偏好、利益或者其他),还是受到外在的结构制约?
后来安东尼·吉登斯做了个归纳,说一个人总是处于具体的结构约束之下,但或多或少会有一个自由选择或者偏离的空间,在大量行动者长期和系列的偏离选择之后,会对外在的结构(规章制度或者法律等)进行创造性修改。这样,行动者与结构的关系,就是一个能动的互动关系,个体不会被绝对约束住,虽则个体行动的空间总是在给定的结构约束之下,但结构本身并不完全固定。
对照这个认识,林毅夫等人设计的解释框架是一个绝对化的框架——似乎个体及其(有利的)行动结构是不变的,存在着某种不变的本质约束,无法超越。他这个解释框架设计合理的一面是:人不会被外在的结构彻底约束住,总是会寻找自利的机会主义空间。然后,林毅夫给出了一种固定的解释:干部会选择较低的监督水平而社员选择较低的劳动投入。这个解释框架的意涵是:最后被固定下来的行动结构仅仅是机会主义造就的,个体锁定于机会主义选择,而机会主义潮流本身会形成新的结构,这个新结构还是不变的和不可调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