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义:老百姓自娱自乐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
广场歌舞,这是进入新时期群众自发的一种文化形式。如今,无论大江南北,城市乡村,凡是有人群的地方,都可以看到他们自由自信、矫健奔放的身影。
当然在国内,也有一种批评,说是这种娱乐形式“扰民”,甚至故意提起双方的矛盾。在前几天,某个城市就发生了楼下歌舞的大妈被楼上的人往下泼墨的事件,还引发了一场风波。
但是,即使如此,就应该全盘否定打压广场歌舞这种群众自娱自乐的文化形式吗?我觉得这么做是极为不妥的。广场歌舞活动扰民,不是不可以加以规范解决的。某些人以扰民为借口呼吁对这种群众娱乐形式加以禁止,就更是一种荒唐之举。某些时候,某些场合,因条件限制,可能这种群众文化会给群众生活带来了干扰和不便,这是事实,我们可以规定他们活动的场所、时间等等,但是如果对之一概否定,甚至进行打压,这便是原则问题了。
对这种群众性的文化,我是给与充分肯定的,我认为,只要加强管理,正确引导,它必定会成为21世纪最有特色的中国群众文化现象。或许一百年二百年后,会成为中华民族又一种由当代人创造的文化遗产。歌之舞之,以此来抒发情感,表达百姓对新生活的热爱,这有何不妥?试想一下,如今五六十岁的人大多已经退休赋闲在家,生活条件已经大大改善,多数人已经不满足于在家围着儿女围着灶台转,还想有一点属于自己的娱乐空间,于是这个自娱自乐的广场歌舞便应运而生。这是属于中国人的21世纪的文化。
对待这种文化怎么看?关键在于各级领导。
我们提倡创造为大众欢迎的喜闻乐见的群众文化,其实这就是一种这样的文化。这种文化,在美国和欧洲,都没有产生,因为民族不平等社会不安定,人人持枪的国家,不可能有百姓自由的空间。不仅美国没有,所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都难以存活,因为这样一些价值观完全不同的国家,百姓不可能有随时随地歌之舞之的好心情。而中国大妈创造了这种形式,理当给与支持和张扬,至于个别因为条件限制有扰民之处,政府有关部门应该给与想些办法,而不能像城管管小商贩一样,给予排斥和打压。
既然是群众自娱自乐的文化形式,管文化的部门完全可以利用好,组织好,弄好了顺应民意,还可以增加自己几分政绩。譬如,既然这是一种很好的文化形式,那么就应该给与真正支持。怎么算是真正支持?比如,每年举行一次群众广场歌舞大赛,评出奖次等级,加以鼓励,在全国弄个一二三等奖。我敢说,这样一个“群众文化奖”办好了,或许可比官方办的五个一工程奖。
至于有的内容,也可以加强指导,给群众一些引导和帮助。群众中有高手。每次在北京街头花园和公园里,听那些激昂澎拜的大合唱,都让人热血沸腾,很多歌唱,一点不比那些走穴赚大钱的明星们差,对待这些群众中的出类拔萃者,我们的报纸杂志电视等等媒体,为什么就不能给以宣传表彰呢?我敢说,你宣传这样的群众文化高手,比宣传那些叫钱恨不得叫爹的小鲜肉小娘炮,肯定要有更加广泛的群众基础,必将受到全社会的欢迎。我们的文化厅长文化局长们,应该注意到这一特殊的文化现象,别动不动花钱办一些远离百姓、被百姓诟病的什么豪华晚会,劳民伤财,没啥子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