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周:由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热议条款产生的法律联想
一
目前,国家通过人大网公布的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引起人们热议,其中的第三十四条部分条款遭到不少人诟病,其内容如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活动的;
二、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
三、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
四、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五、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
反对者的理由很多,主要是害怕执法者将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凭主观意愿扩大边界,滥用权力,致使在文化多元的社会里伤及无辜。
仔细想来,这样的担心并非多余。改开以来,独霸法坛、垄断法律话语权的“法律党”,任凭自己主观意愿和垄断的繁缛律条解释权,随心所欲、一张嘴舌吐莲花,任意越轨富于弹性的法律框框,而对一些指向明确的案件作出令人大跌眼镜、匪夷所思的判决还少么?然而,这里所提到的受到人们诟病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语焉通俗,语意清晰,指向虽然稍嫌笼统,但正能量饱蕴其中,窃以为并无什么大可指责的。况且多年来,伴随舶来的自由民主之风盛行,历史虚无主义大行其道,企图颠覆共产党政权的不法分子采取各种卑劣手段诋毁、污辱革命先烈达到了肆意妄为、令人发指的地步,甚至将矛头直接指向我党我军和新中国的缔造者、人民领袖毛泽东。远的不说,近来,就在毛主席逝世47周年纪念日来临之际,山东郯城发生的毛主席汉白玉雕像被盗事件就是实证。在当今法治社会里,国家太需要出台保护民族英雄和维护英烈崇高名誉的社会性治安管理处罚法了。对法律界“独立王国”,对受西方意识形态和市场利益支配、左右的“法律党”自由裁量,也须祭出社会主义法制利器,重拳整治。
以上是本文要谈的话题的一个引子,正因为这个触动社会大众的关涉依法治国的“引子”,触动了我蛰伏心底已久的关于法律、关于法治的“陈年旧识”,一个涉及由当初敏感,但随着时间流逝,现已差不多湮没的话题。
二
评论功能已恢复开放,请理性发表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