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贵生:“鞍钢宪法”也是一部治国大法
【毛主席和鞍钢工人在一起】
“鞍钢宪法”也是一部治国大法
——纪念毛主席批示“鞍钢宪法”64周年
今年3月22日是毛主席“鞍钢宪法”重要批示64周年。认真学习研究毛主席批示(即《中央转发鞍山市委关于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开展情况报告的批语》,见【附录】)以及“鞍钢宪法”的具体内容,对于当代中国共产党人正在从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笔者认为,“鞍钢宪法”不仅是一部社会主义企业大法,也是一部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大法,是社会主义改革和治国大法。
一、“鞍钢宪法”形成的历史背景
上世纪50年代,新中国开始了社会主义工业化,特别是1958年大跃进使中国工业发展进入新阶段。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极大地调动了人民群众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鞍钢劳动模范孟泰和王崇伦就是鞍钢工人阶级的典型代表。但是,社会主义的国营企业究竟建立什么样的企业管理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管理人员并不是十分清楚的。资本主义在长期的工业发展中,形成了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适应的企业管理制度即“福特主义”和“后福特主义”,这种管理制度尽管有一些合理因素,但它毕竟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劳资利益根本对立基础上的,对于已经建立了公有制的社会主义中国的企业管理绝对不可能照搬和借鉴过来。五六十年代的原苏联经历了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工业发展,逐步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一套企业管理制度即“马钢宪法”。这个“宪法”就是指以马格尼托哥尔斯克冶金联合工厂经验为代表的管理制度和方法,其特点是实行一长制、搞物质刺激、依靠少数专家和一套繁琐的规章制度、冷冷清清地办企业、不搞群众性的技术革命。因为建国初期,我们没有现成的企业管理制度,当时强调向苏联老大哥学习,也包括学习苏联的“马钢宪法”。作为新中国较大规模的的大型国营企业鞍山钢铁公司也曾在许多方面照搬了“马钢宪法”。鞍钢老一辈工人阶级代表、劳动模范孟泰和王崇伦等工人同志不仅在生产劳动中竞竞业业、勤勤恳恳,工作实践中摸索出来一套工作方法和操作技术,即著名的“孟泰工作法”。同时他们还带领更多的工友对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实现了60多项重大技术革新。所有这些都体现出鞍钢工人阶级的革命精神、爱国精神、钻研精神、苦干实干精神、主人翁精神和团结精神等等。当时的中共鞍山市委及鞍钢总经理、总工程师的马宾同志(毕业于苏联西伯利亚钢铁学院,后任冶金工业部副部长)在实践中既发现了“马钢宪法”的缺陷,也发现了孟泰、王崇伦等人为代表的工人阶级的优秀品质、作风及管理方法。鞍钢市委和鞍钢领导在管理鞍山钢铁公司这样一个典型的规模巨大的社会主义国营企业和改革的实践过程中,自觉运用毛泽东思想,延续党在民主革命和根据地建设中的优良作风,走与群众运动和专家相结合的道路,带领群众开展技术革新运动,努力探索和总结基层领导和工人群众创造的管理经验,逐渐形成了许多新的社会主义企业管理制度和方法。于是就把其系统总结为《关于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开展情况报告》,并以鞍山市委的名义于1960年3月11日上报辽宁省委转中共中央。毛主席3月22日看到了这个报告,于是就写了重要批语,并把这个报告的基本内容命名为“鞍钢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