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懋仁:构建中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需要思考的一些问题(二)
在中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中,离不开对国家存在的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关系的论述。公有制经济既包括国有制,也就是过去所称为的全民所有制,也包括社会主义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经济基本是由国家主导和管理的。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由劳动群众自主组织起来,同时也是在党的领导下所进行的经济活动与经济行为的一种经济体形式。一般说来,两种公有制形式是有一定分工的。全民所有制主要掌握国家的经济命脉,国家的重要资源,生产国家需要的战略物资产品。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除了国有经济所经营的领域范围之外,其经营范围就要求广泛得多,经营方式也要灵活得多。
更重要的是,现在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其经济体内部的大多数成员,都掌握本企业的一定程度的股份。这样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参与其中的劳动者,不仅能够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领取劳动报酬,而且也可以根据企业经营的效益,参与对企业所获得利润的分红。这就使得在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中的普通劳动者,其收入部分大体要分为两大块,一块是自身劳动所获得的报酬,另一块是由于掌握企业的一定比例的股份,从而有权利获得对企业所获利润的分配权利。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还能够根据自身的实力,向集体经济的成员提供很多的福利。如住房、子女教育,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等。
在全民所有制经济中,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成员,所获得的收入基本就是根据按劳分配原则获得的劳动报酬。而企业员工所享有的福利,基本也是国家提供的。只是需要通过企业的认可与实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当中,劳动者既是国家的主人,也是享有劳动权利的劳动者。这两者的关系如何协调与平衡,也是一个较大和重要的课题。作为国家的主人,有权利对于国家的事务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劳动群众的部分代表需要直接参与国家的决策,制定相关的法律,提出政府官员的任免意见。同时有权利向国家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进行质询。
劳动者作为享有劳动权利的公民,其劳动权利需要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劳动者的就业需要具有一定的法律上的保护。劳动者就业与否,在社会主义中国,不能完全由市场的供求关系来决定。从某种意义上说,劳动者应该得到就业的保障,是需要由社会的各个方面共同努力和关注的。社会各方面需要提供各种就业机会供劳动者选择,也需要提供各种培训机会供劳动者接受这类劳动技能的培训。
随着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像人工智能这样的技术会创造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同时以人力为主的劳动力岗位将有可能大幅度减少。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更为复杂和艰难的就业问题,就是国家需要着重考虑解决的大问题。要求国家完全能够做到提前布局,当然很好。但是能够做到这样的程度可能有一定的难度。但是在问题出来之后,国家应该想尽各种办法扩大就业,挖掘更多的围绕高生产率所产生的服务类就业岗位,提高就业岗位的数量,尽最大的力量保就业。当然这其中要需要付出极为艰难的努力,发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开拓更多的思路,了解现实可能存在的各种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