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贵生​​​​​​​:能从《共产党宣言》推论出 “私营经济”存在的合理性吗?


  能从《共产党宣言》推论出 “私营经济”存在的合理性吗?

  郝贵生

  近日朋友发来一篇文章,发表在2022年《理论观察》第4期的署名陈海蓉、汪静的文章《<共产党宣言>原则与新时代“私营经济”存在合理性》(见附录),主要说明《共产党宣言》中阐发“消灭私有制”思想不是消灭全部的“私有制”,只是“消灭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即资本主义剥削型的私有制,而不是非剥削型的私有制。其理由就是《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作者认为,《宣言》这里所说的“一般所有制”就是指所有的私有制。共产主义既然“不是废除一般的所有制”,就是有的私有制不能够废除。什么样的“私有制”不能废除呢。作者把“私有制”区分为剥削型的私有制和非剥削型的私有制,认为后者如个体劳动者基于自身劳动占有的生产资料,不具有剥削性质,因而具有历史合理性与存在必要性。因此作者的结论是社会主义历史阶段也允许不具有剥削性质的“私营经济”存在的合理性。

  笔者认为,作者对《共产党宣言》中的“一般的所有制”的理解是错误的,他从这一错误理解推论出今天“特色社会主义”也应该合理存在“私营经济”的结论也是错误的。

  一、如何理解“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废除资本主义的所有制”?

  作者的依据是《共产党宣言》第二章第12自然段的一句话:“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本主义的所有制。”作者说:“‘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这是《宣言》中所明确提到的。换言之,共产主义允许除公有制以外的部分其他所有制存在。那么,什么是一般的所有制?实现共产主义为什么不废除一般的所有制?”作者接着说,《宣言》中的“一般的所有制”是与要废除的资产阶级私有制相区别的,是我们不应该废除的私有制。那么何种私有制是我们不去废除的呢?于是作者就认为《宣言》还谈到的另一种私有制即“个人挣得的、自己赚来的财产”的私有制,“是资产阶级财产出现以前的那种小资产阶级的、小农的财产?那种财产用不着我们去消灭。”这里的个人挣得的、自己赚来的小资产阶级的、小农的财产就是一种特殊的“一般的所有制”。它强调自力更生,不剥削他人剩余价值,同时,它也是构成“个人的一切自由、活动和独立的基础的财产”。因而,神圣不可侵犯,具有合法性。共产主义、社会主义不能够也不应该废除、消灭这种私有制。这完全是对《宣言》思想的歪曲和错误解读。

  我们分析《宣言》中的这句话“一般的所有制”的含义不应该只是停留在12自然段,而应该放在整个第二章,特别是第二章的第一部分第8—14自然段整体上分析“一般的所有制”的含义。

  第二章的题目是“无产者和共产党人”,前7个自然段阐述了共产党的阶级属性、性质和当前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夺取政权的任务。紧接着阐述了共产党人的理论基础和最高纲领。

  第8自然段讲到共产党人的理论原理不是以往理论家、思想家的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的唯心史观理论。

  第9段就讲到共产主义的理论基础是建立在对社会历史客观规律认识基础上的唯物史观理论,“这些原理不过是现存的阶级斗争,我们眼前的历史运动的真实关系的一般表述。”

  后半段和10、11自然段就讲到社会历史是发展变化的,是所有制不断更替、变更的过程,是一种所有制废除和另一种所有制所替代的历史。如法国革命就是废除封建所有制代之以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共产主义也是废除和代替另一种所有制的历史。这是共产主义同以往废除先前所有制的共同点、共同特征。所以第9自然段后半段就明确指出:“废除先前存在的所有制关系,并不是共产主义所独具的特征。”这是共产主义取代资本主义与以为社会所有制取代另一社会所有制的共同特征。

  但《宣言》绝对不是只指出共产主义与以往社会更替的共同性,还要揭示和指出不同性、特殊性。所以在第12段,马克思恩格斯就开始指出共产主义同以往所有制更替的根本区别是什么,特殊性是什么?他们强调的是共产主义“所独具的特征”。所以才有了“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这句话。

  那么“资产阶级的所有制”有什么特点呢?第13段就具体指出了它同以往所有制的最主要的不同点,就是说,资产阶级的所有制不仅是私有制,而且“是建立在阶级对立上面、建立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上面的产品生产和占有的最后而又最完备的表现。”《宣言》这里讲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资本主义所有制同以往的所有制的最大不同点是私有制的“最后而又最完备的表现”。既然是私有制的“最后而又最完备的表现”,那么第12段所说的“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就是要根本否定、废除整个私有制的最后最完备的性质,也就是根本废除私有制,而不是用一种新的私有制去代替另外资本主义私有制。

  所以《宣言》逻辑地得出第14段中最主要的结论:“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这里讲的所消灭的“私有制”是全程肯定判断,而不是部分肯定判断。

  但是共产主义以前的所有制的更替和废除都是一种形式的私有制代替、废除另一种形式的私有制。这就是“废除一般所有制”与共产主义“废除资产阶级所有制”这种“个别”的根本区别,就是从根本上消灭私有制,代之而起的是公有制。这样上下文联系起来理解,《宣言》中所说的共产主义否定的不是“所有制”的一般,而是“废除一般的所有制”的一般,是指以往社会更替当中一种形式的私有制代替另一种形式的私有制这种“一般”特征。

  作者这里把“一般的所有制”同“废除一般的所有制”混为一谈了,做出了《宣言》的共产主义不是否定全部、所有的私有制,而是要保留一部分私有制。按照作者所说,既然共产主义、社会主义要保留一部分私有制。但《宣言》本身说,共产主义废除的资产阶级所有制是最完备最后的私有制,那岂不是说,《宣言》自相矛盾吗?《宣言》自己打自己耳光吗?由此可知,作者完全是对《宣言》“消灭私有制”思想的根本歪曲和否定。

  二、作者文中的“个人挣得的、自己赚来的财产的私有制是否属于共产主义“消灭私有制”的范围之内?

  作者认为,共产主义消灭的私有制不是全部私有制,那种“个人挣得的、自己赚来的财产”的私有制就应该保留,社会主义应该允许这种私有经济存在。社会主义如果消灭这种“私有经济”就是偏离和背叛了《共产党宣言》的思想。这也是对共产党人要“消灭私有制”思想的歪曲。

  我们看《宣言》中如何提出“个人挣得的、自己赚来的财产”的私有制思想的。《宣言》第二章第一部分结尾直截了当地阐明共产党人的最高纲领和根本宗旨是”消灭私有制”,实际就是消灭全部私有制。但共产党人的这一根本宗旨必然受到一切围剿共产主义的敌对势力特别是资产阶级卫道士们疯狂地反对和批判。所以《宣言》第二章第二部分(第15—68自然段)就揭露和批判了七种攻击共产党人“消灭私有制”的荒谬观点。其中第一种即本章的第15—25自然段就是批判资产阶级把“消灭私有制”歪曲为就是“消灭个人挣得的、自己赚来的财产”,也就是批判共产党人要消灭个人财产。

  15段一开始就指出:“有人责备我们共产党人,说我们要消灭个人挣得的、自己劳动得来的财产,要消灭个人的一切自由、很多和独立的基础的财产。”

  马克思实际是说,资产阶级的思想家把“私有制”中的私有财产完全看作是资本家“个人挣得的、自己得来的财产”,马克思认为是胡说八道。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学者这里所说的“个人财产”实际是区分为三种;即小农和小生产者的个人财产、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工人的生活资料。然后分别批驳之。

  马克思说,资产阶级的个人财产绝对不是“个人挣得的、自己得来的财产”。“个人挣得的、自己得来的财产”实际是指资本主义之前的小资产阶级、小农的财产。那么这种财产用不着共产主义去消灭,资本主义的工业发展已经把它消灭,或者每天正在消灭它。赖到共产主义身上显然是荒谬的。作者这里实际是把小资产阶级、小农的个人财产与资产阶级的个人财产混为一谈了。《宣言》的意思是说,这种私有制不是共产党人消灭的,而是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本身消灭的。不要这一行为归结为共产党人。当然《宣言》这里没有对这种具体的私有制进行分析。因为它不是重点。这种小资产阶级、小农的私有制实际是封建社会的私有制。封建社会的所有制是地主阶级私有制,社会上绝大多数土地为地主所占有,依靠出租土地占有农民的劳动成果,但也有少数农民本身占有少量土地,依靠自己劳动,自给自足,但它不是封建社会的主流。且其在封建社会中,也在不断分化,部分人上升为地主,还有一部分也会丧失土地,转变为贫雇农。资本主义取代封建主义所有制,不仅取代了以占有农民租金为主导的封建所有制,实际上也取代了依靠少量土地自给自足的部分农民的私有制。

  马克思后来在《资本论》中也谈到了这些小资产阶级、小农的私有制,它同地主私有制的区别是部分农民掌握了少量土地等生产资料,作为生存要素的劳动者与劳动资料统一在一起,但它仍然是私有制。社会主义最终也要消灭这种私有制,用公有制取代私有制,如原苏联的集体农庄和中国的人民公社,也实现了劳动与劳动资料的统一,但这是公有制基础上的统一,而不是私有制基础上的统一。

  《宣言》之后紧接着揭露了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绝对不是个人劳动所得,是资产阶级剥削雇佣劳动的财产,是为资产阶级增值的财产,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资本和雇佣劳动的运动中形成的。马克思所说的“消灭私有制”并不是消灭作为物质意义上的财富、财产本身,而是消灭物质生产的经济关系,是把被资产阶级剥削劳动占有的财产物归原主,改变财产的阶级属性。作者从是否存在有没有剥削行为划分私有制是否合理性的方法是错误的。阶级社会的私有制本质上都存在剥削。以封建社会存在少量农民靠自己劳动的个别现象从根本上否定私有制的剥削本质是错误的。

  资产阶级污蔑共产党人“消灭私有制”是消灭人的一切个人财产。那么书中就问到,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的部分“个人”即工人阶级有个人财产吗?工人在雇佣劳动下所获得的工资,是工人维护其个人及其家庭所必须的生活资料,它完全是依靠自己的劳动所占有的,是维护自己生命的再生产。它绝对不会利用这种生活资料来支配别人的劳动,它与资本家的财产即资本有本质的区别。共产党人绝对不会消灭工人的这种生活资料。共产党人消灭的是资本家利用资本占有工人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的这种可怜的生产方式。在资本家眼里,工人活着的价值就是就是单纯为资产阶级的利益即增值资本。与上文联系起来,“个人财产”不是指一般物、劳动产品,而是指作为生产资料的能够给资本家带来剩余价值的资本。

  作者从《宣言》推出,社会主义应该保留靠靠自己劳动挣钱的私有制,就是“私营经济”。实际上中国当今实现的“私营经济”绝大部分不是作者所说的“靠自己劳动挣得的”私人财产,仍然是马克思所说的靠雇佣劳动剥削占有劳动者的私有财产的“私有制”。作者依据《共产党宣言》论证社会主义存在“私营经济”的合理性就是靠歪曲《共产党宣言》的基本思想为当代中国的私有化改革做辩护,就是为复辟资本主义服务,就是根本否定《宣言》中的“消灭私有制”思想,是意识形态领域里坚持还是反对、歪曲马克思主义的尖锐激烈的阶级斗争。

  同时本文作者读《宣言》一书不是按照原著本身的内在含义学习理解原著,而是按照当今权力者和主流媒体的旨意解读原著。这是一种典型的权力至上的主观唯心主义的思想方法,是把自身的错误观念强加给《共产党宣言》本身,然后打着“马克思主义”的旗帜、幌子贩卖、兜售修正主义、反马克思主义的货色。正如列宁所说,马克思主义的胜利逼得他的敌人装扮成马克思主义。作者的这篇文章就是玩弄这种手法的典范文章。

  2026年3月6日

  附录

  《共产党宣言》原则与新时代“私营经济”存在合理性

  陈海蓉、汪静

  [摘 要]消灭私有制,是《共产党宣言》的核心原则,也是共产主义运动的理想目标。然而,作为坚定拥护和践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社会主义中国,不仅没有彻底消灭私有制,反而在法律与政策上对私营经济予以支持和保护。长期以来,人们对这一“矛盾”争议不断。厘清“消灭私有制”与允许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适当发展的辩证关系,不仅对于增进私营企业主的信心,增强普通民众的政治认同具有重要意义。更有利于民众挣脱思想束缚,全力投身于新时代的新任务,从而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建成现代化强国。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而出现,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已显现出巨大的作用,推动我国国际地位、综合实力、国家面貌、人民生活水平等方方面面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以事实证明了这一制度在中国的适用性和有效性。由于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缺乏系统性、深刻性的认识,或者只是只言片语地理解马克思主义,没有抓住其本质、精髓,现实生活中仍有一部分人对社会主义社会是否应该保留私营经济存在一些疑问和争议。因此,在理论上从马克思主义作家的经典论述中,在实践层面从私营经济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发挥的作用中,对我国私营经济存在的合理性进行理论与实践的双重论证,对于消除民众中间对非公有制经济不适用于社会主义国家的错误思想,从而增强普通民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感,进而全身心投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于《共产党宣言》中“消灭私有制”的文本解析

  消灭私有制,是共产党人的历史使命,也是建立共产主义新社会的基本前提与要求。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经典论述只言片语的歪曲解读,普通民众对社会主义国家是否能够存在私营经济成分仍有疑问和顾虑。要打消人民群众的疑问和顾虑,就要抓住促成问题产生的“主要矛盾”,回到《共产党宣言》(以后简称《宣言》),深入解读马克思关于“消灭私有制”的完整意义。

  (一)社会主义不废除“一般的所有制”

  “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这是《宣言》中所明确提到的。换言之,共产主义允许除公有制以外的部分其他所有制存在。那么,什么是一般的所有制?实现共产主义为什么不废除一般的所有制?

  第一、“一般的所有制”的基本属性。在《宣言》中,“一般的所有制”是与要废除的资产阶级私有制相区别的,是我们不去废除的私有制。那何种私有制是我们不去废除的呢?马克思在回答“有人”对共产主义消灭“个人挣得的、自己赚来的财产”的责备时说:“你们说的是资产阶级财产出现以前的那种小资产阶级的、小农的财产?那种财产用不着我们去消灭。”这里的个人挣得的、自己赚来的小资产阶级的、小农的财产就是“一般的所有制”。它强调自力更生,不剥削他人剩余价值,同时,它也是构成“个人的一切自由、活动和独立的基础的财产”。因而,神圣不可侵犯,具有合法性。

  “一般的所有制”贯穿社会主义的各个阶段。在《宣言》中,虽然马克思明确表示了“一般的所有制”是共产主义的特征,但在19世纪40年代末,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共产主义与社会主义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两个词语都只是对资本主义制度灭亡后,无产阶级所建立的新社会的一个代称。至于为什么用共产主义而非社会主义,恩格斯也给出了明确解释。也就是说,尽管后来马克思对“新社会”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并对其做了阶段性的划分。这种划分实质上也是基于《宣言》中所提到的共产主义社会这个大的框架下的更细致的描述。就此而言,无论是在建立“新社会”的第一阶段还是高级阶段,“一般所有制”都不是废除的对象,相反,是伴随其存在、发展的一大特征。

  “一般的所有制”与生产资料公有制能够并存。共产主义社会将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这是所有人都已达成共识并毋庸置疑的,也是马克思在《宣言》中早已提到的,虽然在《宣言》中马克思还未像《资本论》中那样明确表达过未来新社会将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但他也已经表明,无产阶级在取得政权后,将会占据资本家所积累的一切财富和生产资料,而这些生产资料将由代表整个无产阶级利益的政权组织或国家机构掌握。与此同时,由于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排斥一般的所有制的存在,这就说明,单一的所有制形式在共产主义社会也是不可能存在的。

  (二)社会主义要消灭“资产阶级的所有制”

  与公有制经济相比,“一般的所有制”与“资产阶级的所有制”都属于私有制经济的范畴,然而,在《宣言》中,马克思却将“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列为消灭的对象,对“一般的所有制”却相对比较包容。

  第一、两者获取财富的方式不同。在《宣言》中,“一般的所有制”主要是指私人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与“资产阶级的所有制”相同的是,他们也占有生产资料。但是,他们运用生产资料获取财富的方式与“资产阶级的所有制”有本质区别。“一般所有制”下的生产资料占有者通常是自己劳动,自己经营,他赚取财富的主要方式来源于他自己本身的劳动。而“资产阶级的所有制”下的生产资料占有者自己不参与劳动过程,他依靠自己手中掌握的资本雇佣无产阶级进行劳动,虽然他也给无产阶级的“劳动”支付了报酬即工资,但是工资的价值远远低于工人全部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其获得的财富乃是对本国甚至全世界的雇佣工人的劳动进行剥削和压榨的结果。而这种建立在剥削基础上的财产占有方式显然是与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新社会“平等”“共同”“自由”“公有”等价值理念相违背的。所以,它必定是被消灭的对象。

  第二、两者发挥作用的性质不同。“资产阶级的所有制”下,社会上一切产品从生产到占有,完全属于少数资本家。这种经济制度完全服从和服务于少数人的私人愿望和利益,而占社会上绝大多数人口的无产阶级却被“异化”,他们丧失了自己的独立性,为了生存而被迫受雇于资产阶级,成为资产阶级无限止追求剩余价值过程的牺牲品。与“资产阶级的所有制”相比,尽管“一般的所有制”也具有商人唯利是图的消极一面,但是辩证来看,它所发挥作用的性质却具有社会公共性。首先,虽然它具有私人性质,但是它在投资领域、产业规模等方面受到政府宏观调控的影响。换言之,它必须服从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而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则是代表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利益,这就使得“一般的所有制”企业在生产产品和服务上也带有服务社会的性质。其次,“一般的所有制”所具有的社会性表现在它作为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劳动主体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劳动效率,增加社会财富,缓解就业压力,为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做出积极贡献。再次,社会主义国家通过调节分配方式,对工人的最低工资进行限制,并通过税收的方式把“一般的所有制”下企业的部分财产收归国有,然后将其用于社会成员,从而使得私营企业在财富占有与分配上也具有社会性质。

  二、邓小平社会主义本质论对社会主义“私营经济”存在合理性的理论解惑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我们执政党尚对“什么是社会主义”认识不很清晰,在经济问题上则表现为对国家应不应该存在私营经济存在疑惑,由此导致私营经济在中国的发展之路十分坎坷。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国家对私营经济采取比较支持和肯定的态度,私营经济作为新民主主义经济的补充和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是,在之后的二十多年时间里,中国的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受到极“左”思潮的影响,中国的私营经济几乎被彻底消灭。

  直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私营经济活动才逐渐得到支持和发展。但这一时期,党和国家也只是采取“边试边看”的观望态度,因而私营经济也只是产生于少部分地区、少部分人中间的探索性活动。直到1992年,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对社会主义的本质进行了精炼概括和总结,才极大解放了人们的思想,中共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私营经济在中国大地上才开始得到快速发展。

  (一)社会主义的最终价值取向是实现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未来新社会的科学预测和美好展望。早在《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就曾指出:“在新的社会制度中,……生产将以所有的人的富裕为目的。”列宁也曾提出,社会主义将“使所有劳动者过最美好的、最幸福的生活。”所以,对于在“新社会”实现共同富裕,是马克思主义者们一心向往,并矢志不渝力求实现的目标。

  邓小平继承了经典作家的共同富裕思想,并认为这是与资本主义社会相区别的显著特征之一。虽然两者都强调发展生产力,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从而造就更加发达、更加富裕的社会,但却有本质区别。首先,两者的指代对象不同。资本主义社会的富裕是以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贫穷所换来的少数人的富裕;而社会主义社会的富裕是包括所有人的,是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共同富裕。其次,两者的致富的方法不同。资本主义社会财富的积累是建立在剥削他人劳动基础上而换来的少数人的富裕,而在社会主义社会,社会成员间在政治、经济等各方面都处于平等地位,平等享有政治权利,平等参与劳动,平等获得社会财富。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实现的目标,但是,现今的中国社会鼓励私营经济的发展,并不是说社会主义就要抛弃共同富裕,走资本主义道路。相反,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在生产力不发达的情况下,为尽快实现共同富裕所不得不采取的方法和措施,这是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我国现实国情相适应的,并没有抛弃“老祖宗”,更没有“走错路”。

  (二)高度发达的生产力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手段和方法

  我们的最终目标是要实现共同富裕,而我们现阶段的现实情况是国家和人民富裕程度不平衡、不协调,甚至出现两极分化的现象。解决这一问题,实现全民共同富裕,除了宏观调控进行相关政策的调整外,最根本的还是依靠生产力的高度发达促成经济的高速发展。

  邓小平指出:“讲社会主义,首先要使生产力发展,这是主要的。”它的首要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与精神文化生活的富足相比,物质方面的改善是见效最快,也是人民群众在物质匮乏年代最需要、最能直观感受到的。只有当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得到保障,才有余力去满足自己精神方面的需求。其二,生产力方面的革命就是社会主义社会所要进行的革命,这场革命同阶级斗争时期的革命一样,也是彻底而深刻的革命。它不仅要求通过科学技术发展生产力完成技术变革,还要求在生产关系方面通过经济体制改革,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社会主义不断完善和前进。事实上,如果仅仅依靠单一的公有制,其生产力水平是很难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需求的,更别提改变人民生活状况,实现共同富裕。

  因此,在确保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允许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因素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发展,对于激发人民的生产热情,从而推动生产力发展是十分必要且可行的。

  (三)消灭剥削、消除两级分化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

  与马克思、恩格斯所预想的社会主义社会不同,现实的社会主义中国,则是没有经过物质财富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社会。为了弥补资本主义阶段财富创造和聚集的空白阶段,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一定范围内、一定条件下存在“剥削”和“财富不平等”现象,则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至多只能够“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的社会主义必经阶段,与此同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剥削和两级分化一定会在将来得到消灭。

  首先,消灭剥削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能急于求成。列宁在全社会高喊“社会主义就是要消灭阶级”的口号和任务的同时,也深刻告诫人们:“这不是一下子能够办到的。”这句话对于中国现阶段也是同样适用的。虽然中国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就已经消灭了阶级,但是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和需要一定程度的剥削,相应地,消灭剥削的任务也不是一下子就能完成的,这在中国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过程中早已得到证实。在“三大改造”完成后,中国照搬“苏联模式”,实行单一的公有制和计划经济,这种在生产力状况极度落后的条件下单纯追求“大而公”的做法,不仅难以体现出社会主义社会的优越性,反而造就了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贫穷”。改革开放尤其是邓小平南方谈话后,我党总结吸取了之前经济建设的经验教训,把“计划”和“市场”相结合,把“公有制”与“多种所有制”相结合,把“先富”和“共富”相结合,使中国经济迅速腾飞,极大地改变了国家和人民的面貌。

  其次,社会主义社会的剥削应受到限制和监督。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允许一定程度剥削的存在,这非常有助于促进经济大发展。但是,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广大劳动人民是社会和国家的主人,在剥削存在的情况下,应当保障他们的合理利益免受资本的过度盘剥。如果不对资本家予以限制,资本的逐利性则会促使它毫无底线,剥削和贫富分化就将成为极其普遍的现象,社会也将完全背离实现社会主义和共同富裕的初衷。因而,在社会主义社会,要体现出与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差别,国家就应该保障工人的权益,不能让工人阶级的命运完全受资本支配,使社会主义社会中的“资本所有者”在法律、道德允许的范围内发展生产,获取利润,并尽可能的回报社会,带动社会上那些仍然处于贫困状态的人共同发展。

  再次,今天允许一定程度剥削的存在是为将来消灭剥削创造条件。虽然消灭剥削的过程是一个漫长且复杂的过程,但是,国家在今天允许一定程度剥削的存在,就是为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和积极性而在一定历史时期所采取的手段,其目的就在于尽可能快地积累起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所必须的巨大物质财富,从而为实现没有人剥削人的社会创造条件。如果不这样理解,把剥削看作是永世长存的现象,那就完全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完全脱离了社会主义道路和方向。因而,我们一定要正确认识剥削存在的长期性与历史性的辩证关系,从而对马克思主义科学原理充满信心,对中国社会主义道路充满信心。

  邓小平南方谈话为私营经济的存在扫清了思想上的藩篱和障碍,为私营经济在中国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在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所开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开放的道路上,中国共产党的几代领导集体紧跟时代变化,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私营经济进行了不断地探索和发展,不仅在实践中探索形成了适合中国国情和生产力水平的所有制结构,而且形成了更丰富、更完善,更能推动生产力发展,同时也更能促进共同富裕的符合马克思主义原理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

  三、中国社会“由弱到强”的历史性飞跃是私营经济存在合理性的直观解答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也是私营经济快速发展的四十多年。短短四十多年时间里,个体经济、民营企业数量由少变多,规模由小变大,影响力从国内延伸到国外。实践证明,它不仅不是阻碍国家发展的因素,还在促发展、稳秩序、激活力等方面做出了世人有目共睹的成就和贡献。

  (一)私营经济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助推器”

  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与现实的情况都表明,经济上的持续发展是社会长期保持稳定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一个地区的人民首先在物质上获得满足,才会安居乐业。与此同时,一个国家也只有在经济富足的条件下,才能集中精力应对各种挑战以及开展各方面的建设。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之所以能够保持较高状态,私营经济的作用功不可没。

  自国家允许发展私营经济伊始,私营经济就扮演着推动我国社会发展的“助推器”角色,其贡献率经历了从发展之初几乎为零,到“民营企业贡献全国50%的财税收入、60%的GDP、70%的创新成果、80%的就业人数、90%的企业数量”的变化。然而,这才仅仅只是私营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中发挥作用的“亮点”之一。作为我国经济体制的组成部分,私营经济在某些程度上确保长期以来我国政治秩序平稳运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成功。更为重要的是,它还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内生动力。其动力因素就在于,民间私人经济的存在,民众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其参与性、积极性、创造性自然而然地被激发,这种生产热情也将作用于社会,赋予社会经济以旺盛的生机。而当时作为唯一能够与资本主义国家抗衡的苏联,却没能够做到这一点。并非全是资本主义力量的封锁和反攻导致了20世纪末大批社会主义国家的崩溃、瓦解,悲剧在于当时东欧国家没能找到发展现代化的内生动力和积极方案。

  (二)私营经济是促进社会稳定的中坚

  社会稳定,广义地看,是社会充满活力而又井然有序的状态。狭义上讲,则是社会阶层结构的和谐统一。而一个社会中,只有当中间阶层构成人口多数时,社会才更倾向于稳定与和谐。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也曾表达过这样的观点,中间等级的掉落致使无产阶级队伍越来越壮大,从而使得社会阶层日益两级化,并且随着资产阶级无止境地剥削和压迫,两大阶级的矛盾也日益尖锐和白热化,这就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埋下了不稳定因素。因而,只有当中间阶层在物质上成为社会中充当缓冲与过渡作用的主体,并且在思想上拥护现存的政治秩序时,社会结构才更倾向于稳定。事实上,以中间阶层为主体的“两头小,中间大”社会结构,也是西方发达国家自二战以来的大半个世纪中能够长期保持平稳发展的要素之一。

  在我国,虽然没有阶级存在的现实条件,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与市场经济对应的社会结构中,一个庞大的“中间地带”对于缓和矛盾以及维护国家稳定是十分必要的。而在现阶段,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体制下,能够担任这一稳定中坚角色的正是私营企业主阶层。从数量上看,私营企业数量在全部法人单位中占据绝对优势。从私营企业主自身的主观愿望来看,他们自身不失为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因为只有社会稳定,私营企业主才能够顺利完成产品与服务的生产和销售,同时能够在市场上获取生产资料进行再生产;而一旦社会产生动乱或者发生战争,私营企业主将最先遭受市场的冲击,之前的一切努力都将付之东流。从私营企业所产生的社会效应看,私营企业的存在,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就业岗位,不仅分担了国家的就业、社会保障等压力,而且普遍提高了人民的生活质量。从私营企业的长远发展效应来看,私营企业还兼具“造血功能”,在社会上繁衍产生出更多的私营企业,从而更加壮大中间阶层。原因就在于,私营企业的存在,为社会上一些有学识、有智慧的年轻人成长成材提供了一个缓冲、积淀以及实践的机会。刚从学校步入社会的学生,通过在私营企业就业,一方面能够获得生存并进行原始积累,同时,他们在学校中学到的知识能够在私营企业中得到实践转化。更主要的是,在私营企业工作,他们也能够对公司生产、运营等业务和流程有大致的了解,这些都为他们参与更大范围的经济建设奠定了基础。

  (三)私营经济是社会充满活力的“保鲜剂”

  对于一个国家、地区来说,社会稳定是前提和基础。但是,这种稳定应该是国家总体有序的情况下社会充满活力,社会中各阶层、各个群体能够良性交流和交换的稳定。综观人类社会发展史,一个国家即使国力再强盛,一旦政治、思想遭到禁锢,群体之间缺乏良性交换的动态流,社会也将因缺乏活力走向倒退甚至崩溃。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结构呈现出多元发展的态势。在这种结构下,除体制内成员,人们的社会地位、经济活动等与市场息息相关。依靠对市场机会的敏锐洞察以及对经济、文化等信息的掌握,个人、群体等实现经济或社会地位的流动与晋升。在这里,中国的私营企业主阶层是典型代表。他们大多白手起家,从个体户开始,通过积攒“资本”在小范围内获得一定的经济实力,到逐渐扩大成为“雇工大户”,再发展成为具有自己品牌文化和特色的私营企业,与经济地位的变迁保持一致,这些私营企业主也完成了社会地位和身份的流动,成为今天人们所普遍认可的功成名就的象征之一。这一在经济意义上实现的社会结构变迁,不仅打破了原来单一的身份制所造成的人员流动僵化的局面,给予了社会上真正具有才华的普通人改变自身命运、实现社会地位变迁提供了机会和桥梁,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先前过于单一和僵硬的社会结构所易于引起民众失望和不满造成社会动乱的危险性,进而有助于增强普通民众对自己前途及对社会的信心。而且,通过自身努力和实力所换来的地位上的变迁,还能够使人们的理念发生变化。在传统的单一制社会,人们更看重的是由私人裙带关系连接而成的人为身份性等级网络,对身份、权利的依赖性很大。随着社会对个人自身实力和创造力的要求不断提升,传统的依靠伦理而建立的身份性网络影响张力递减,人们转而更多的关注个人专业水平,由此带来相互之间契约关系的建立。而正是这一关系型社会向专业型社会的转变,推动社会更加注重公平,更加鼓励个人创造,更加推行法治,为民主、法治、文明社会的形成营造了所必须的社会文化氛围。

  四、结语

  个体经济或者私营经济,作为任何社会形态中都能够存在的共生现象,只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方式,而不能够决定社会形态性质。改革开放以来,私营经济在激发社会活力,促使良性社会结构的生成、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新时代,我们应该摒弃对私营经济的偏见,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汲取其积极性,从而使其更好地为推进共同富裕服务。

  首先,那种认为社会主义不应该存在私有成分的主张,既不符合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迫切需要大力发展生产力、积累物质财富的现实需求,试图利用强权人为的改造或消灭私营经济,只会适得其反,自食恶果。其次,非公有制经济存在的条件下,一定程度的剥削是必然存在的,党和国家作为人民利益的代表,有必要且必须通过法律、政策等措施对一些私营企业的过渡剥削予以限制。再次,虽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但是国家一定要掌握国民经济命脉,以防止经济发展偏离正确道路。最后,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理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与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实践证明,它是指导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理论武器,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发展。

  作者:陈海蓉、汪静

  文章来源:《理论观察》2022年第04期

   【文/郝贵生,大学教授,红歌会网专栏学者。旧文重发,红歌会网修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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