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政策的制度之困
五月以来,全国已有多地有报告超过35℃的极端高温恶劣天气,如河北邢台衡水、河南郑州、广东海南全境等地,部分体感温度甚至超过40℃。夏日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或高温环境作业常有劳动者发生中暑甚至死亡事件,给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
自1960年以来,国家开始在部分行业试行相应的高温津贴政策。顾名思义是政策上针对高温环境劳动者的一种特殊岗位工资,以保障高温下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及其它相关权益。中国也是全世界少有的采用高温津贴制度的国家。虽然每到高温季,政府/媒体平台等便会大肆宣传这一特有的津贴补助及相关的高温政策,然而自推行以来,其对于劳动者的高温劳动境遇的真实改善极为有限。制度之困已然显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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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政策的发展
1960年,国家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首次联合发布《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开启了国内高温下劳动保障的政策先河。但当时该暂行办法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劳动者;暂行办法内容覆盖面上看似事无巨细,但执行细节上却非常粗糙,既没有明确劳动者的具体权益/补贴,也没有列明企业的违法责任,难以发挥有效作用。
直到2007年,卫生部、劳动部等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形势下防暑降温的要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才第一次确认用人单位高温天气下“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但同样并未确立统一的津贴标准。
这一“暂行办法”整整暂行了52年,直到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等发布实施《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才予废止。新的“办法”成为目前高温津贴实施的主要依据,各地也据此制定了地方性高温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新“办法”的进步性在于,一方面,将津贴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纳入了被忽视的传统第三产业。
其二,对高温劳动禁忌标定了清晰“界线”。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35℃即为高温天气下,企业均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等。此外,因高温劳动而导致的中暑,可依规诊断职业病,享受工伤待遇。最后,对高温津贴性质进行了严格限定:高温津贴是岗位工资,须纳入到工资总额中,不含在最低工资计算内,且“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若劳动者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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