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来袭”,高温津贴不能“来迟”
连日来,全国不少地方的气温持续走高,有的已经逼近35℃的高温线。“高温津贴”这个必不可少的年度话题,也随之冲上热搜。(5月11日《光明日报》)
眼下,刚刚进入五月,全国就已有多地气温直逼35℃的高温线,更有多地已提前“入夏”。但笔者想提醒一句:高温已“来袭”,高温津贴切不可“来迟”。
近年来,每到炎炎盛夏之时,“高温津贴”就会被提上“日程”。据了解,往年各地有不少地方在发放“高温津贴”上存在着随意“打折扣”的现象,有的发放几箱饮料代替“高温津贴”,有的发放几瓶防暑药品当作“高温津贴”,有的则以西瓜替代“高温津贴”,更有甚者,有的什么也不发放,干脆只字不提“高温津贴”。凡此种种,致使职工的“高温津贴”成了“纸上津贴”。
根据2012年人社部等四部门联合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领取高温补贴的条件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可见,白纸黑字,发放“高温津贴”是有明文规定的。
可在实际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每每到了炎炎夏日需要向战高温、冒酷暑的一线职工发放“高温津贴”之时,不是“打折扣”,象征性地发放一些饮料、防暑药品、水果之外,就是干脆避而不谈,只字不提。加之,一些职工生怕被炒“鱿鱼”而不敢向老板“开口”要高温津贴,致使职工的“高温津贴”年年都成了“纸上津贴”。少数职工甚至不知道还有“高温津贴”这么一回事。
因此,笔者以为,要避免高温津贴“来迟”或“不来”,还需“监管发力”和“制度保障”双管齐下。一方面,监管要到位。工会作为职工的“娘家人”,应切实担负起监管的主体责任,要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作用,加强对一线职工高温作业、露天作业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存有“打折扣”或不及时发放“高温津贴”的,就要予以督促整改。另一方面,制度要保障。各级工会要认真履行职责,督促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要求,落实“高温津贴”的发放,防止以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充抵高温津贴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当然,职工还需主动维权。要进一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和厂务公开等制度,畅通职工对防暑降温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渠道,鼓励广大职工积极大胆举报,保障广大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以维护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笔者相信,只要监管发力,制度保障,职工维权,形成联动机制,就一定能避免高温“来袭”而高温津贴“来迟”现象的发生,确保高温津贴按时发放到一线职工的“手中”,从而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被“剥夺”。
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通讯员:叶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