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问题研究系列:第十五章  有法不依政令代替,宣传教育装腔做势

2021-01-23
作者: 江雪独钓 来源: 红歌会网

  非法集资,是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对社会吸收资金。既然违反了相关法规,那个相关法规中自然对这种违法行为自有罪名认定标准和惩罚规定,为什么还要再来一个非集的标准认定和处置非集!

  非集,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集资行为,说明这种非法的集资行为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这种集资行为存在一个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而且这个法规中规定了相应的集资审批办法。那就按这个本来就有的法律法规来认定是不是违法犯罪就行了,何来再进行非集司法解释?如此有法不去依,别外再生枝,再来进行一个非法的集资有罪解释,岂不是脱裤子放屁?既然这种非集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那么就是违反了那个所谓“有关部门”的所依之“法”,就让那个有关部门依他的法去认定定罪就行了,何必再来一个非法集资的解释?这种非集司法解释更是难以理解,悖论倍出!

  如果这个非集司法解释所说的有关部门没有,所依之法也没有,那还不赶快去成立或指定一个“有关部门”,让这个有关部门去制订所依之“法”,好让这个部门依法管理这种“非集”行为,为什么非要来这么一个司法解释,解释半天没有也解释明白,最终还要靠多个部门去联合监测这个非集犯罪?这种不去让“有关部门”根据所“依”之“法”去处置,反而让政府代替这个“有关部门”依政策去认定非集,这合乎“依法治国”宪法要求的治国方略吗?非法集资有法可依吗?这种非集没有经过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只进行事后多个部门靠技术监测,靠技术侦察非集的犯罪是预防制止犯罪还是有意地制造犯罪?

  这个非集司法解释所说的有关部门如果是存在的,所依之法是存在的,直接说明不就是了,省得再去做宣教。说明后让这个“有关部门”去审批,去监管,让这个有关部门依已有的”法“去管理,违法了就去惩处,不违法就正常经营,还哪里会有非法之罪的“非法集资”,哪里还需要风险清除,哪里还用得着为处置非集而去维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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