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问题研究系列:第十三章  民间融资只堵不疏,非集打击扬汤止沸

2021-01-23
作者: 江雪独钓 来源: 红歌会网

  当初98年国务院247号出台,就是为了治理金融三乱。2003年之后,鼓励非公制经济发展,加上金融业务对民间资本的开放,使得98年国院务247号令所要防范的金融乱局再次出现。2008年金融危机中,政府在非集打击中政府发现可以利用民间资本来清理金融机构内部风险,于是在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共同提出《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并于2009年开始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过两年试行之后,在2011年后就开始了政府主导下的民间融资大跃进,而与此同时,银行等金融系统的风险在金融危机中大量聚积,而我国为处理金融危机所投入的4万亿救市资金造成的投资过剩和库存积压影响到了企业资金流动性,也给金融机构带来了一定不良债务风险。为清理金融危机中不断积累的不良风险,银行收缩企业放贷。民间融资公司在政策鼓励下在全国各地大量设立,当初设立这些民融公司(包括小贷公司)的目的是为助贷,其实也是来向在银行借了钱还不起钱的公司去放贷。这些公司从民融公司借了钱,一直经营,如果不归还银欠款他们还能靠民间融资持续经营下去,而银行不能让他们一直拖着不还,就会冻结他们资金账户,银行的强制清理不良欠款,结果就会逼停这些借款企业,而它们在民间融资公司借的资金就无法到期归还,这些民融公司就产生信用违约,大量逾期违约产生后,这些民融公司必将面临债务纠纷,而大量债务纠纷产生后司法过程中的非法认定(因为没有民间融资立法规范,而这些民融公司依国务院247号令属于非法金融机构从事非法金融业务)使得借款企业逃废债,这种经济纠纷与违约风险伴随而来的非法认定最终导致这些民融公司被移交给了公安机构进行刑事处理,结果就被判定为了非吸或集资诈骗。这个过程中的经济纠纷演变成了民融公司被非法认定成为了刑事案件,根据有关“先刑事后民事”的司法解释,这些借款企业通过诉讼将原本合法的借款合同业予以无效认定,根据先刑后民的司法解释就可以顺利逃废债,这些逃废债企业将用民融公司借来的款归还银行清理其不良债务,重新取得银行的信贷支持,经过这番操作之后,这些企业原先在银行的不良债务风险得以化解。这番操作就是变相用民间融资公司作桥接,让社会公众来为企业在银行的不良债务来买单。

  全国各地政府行政部门违反国务院247号令在大量设立民间融资公司来承担企业借贷,不可避免就会导致金融机构将不良债权进行重新包装,以高利回报的理财产品或投资项目转移给这些民间融资公司再转售给民间融资参与人,这些高风险债权引发的违约纠纷经司法介入后对民间融资企业进行非法认定,就成为这些民间融资企金融风险产生的导火索,随着时间的推移,就演变了民间金融系统性风险,而这种风险的本质其实就是原有金融机构中存在的不良债务风险的转嫁,这种风险转移的过程中风险并没有减少或消失,而伴随而来的是民间融资公司中产生的跑路失联,还有各种新的诈骗风险产生,在这个过程中风险进一步扩大,而监管执法对这些聚积风险的民间融资进行非集认定和打击,则直接将这种金融风险转化成了对民间融资参与人的本息损失,这其实就是将风险最终转化为了社会危害。殊不知,这种借助民间融资来转嫁清除金融风险的手法无异于挖肉补疮,使金融机构风险被转移至民间金融之中,民间金融风险通过非法集资认定和刑事打击收割了民间融资者本息,将金融风险直接转化成了对社会公众的危害,这种非集导致社会基础消费降低,基础消费的疲软引发投资消费失衡(供需失衡),经济危机加剧,在危机加剧的经济大环境中,企业经营变差,经济进一步下行,金融机构不良坏账由此不断增生,从而引发更严重的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

  03年银监会成立之后,央行处置非集的权力自然就转给了银监会,07年非集联席成立后,银监会又将处非权向各省政府下放,省政府又随后又将处非权向市区及县级政府下放,处非权的分散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各地各级政府中会产生别念,将处非当作了对民企与对民间资本进行巧取豪夺的盛宴。由此而出现各地违反国务院247号令乱批金融公司、乱集资、乱办金融业务,98年之际的金融“三乱”再次上演,而且愈演愈烈。殊不知,这些政策鼓励的民间融资活动正是98年朱镕基出台国务院247号令要防范危害社会公众的金融风险。

  国务院247号令在03年之后,与国家政策抵触,当时应当及时废止,同时还必须对民间融资抓紧时间进行专项立法,需要对民间融资进行规范和保护,尤其是需要进行前置管理,需要严格审批,集中管理这些民间融资公司和业务,并且还需要开始对民间融资主体进行征信管理。而实际上却是恰恰相反,247号令不但没有被废止,07年还专门又成立了银监会牵头的非集联席会议,开展了非集严打。有了非集严打,就放弃了民间融资的立法规范和保护,放弃了民间融资征信建设。更为要命的是,2011年,国务院247号令被修订,废止了第十三条第一款最后一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有关资金”,如此以来,处非权被下放地方政府之后,非集就成为各地各级政府收割民资清理地方债务的工具,同时也成为地方罚没增收的工具。各地明着为繁荣地方金融活跃地方经济大力发展民间融资,大量批设民间融资公司,实为放水养鱼,大面积撒网,重点捞鱼,为打非集而养非集,由此开启了民间金融的非集打击时代,出现各地民间融资非集乱相和非集司法乱相,非集认定和打击成为民间金融的最大风险。

  非集的问题核心在于银监会不能与时俱进,放弃社会管理责任,任由各地政府违反国务院247号令违法大量设立民融公司,放弃风险管理,用事后非集监测代替民融公司的事前风险管理,任由地方政府用非集收割民间资本来清理地方金融风险和地方政府债务。这种收割可以说是银监会默许的一种让地方政府清理自己地方债务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是一种践踏民营企业与公民权益的行为。非集联席的设立是一项重大决策失误,而非集处置与对民间融资的放纵,使得在这个错误的方向上越走越远,而今银保监会在各地金融机构加强和完善了非集监测,使得这架金融风险马车在错误的方向上继续前进。

  没有社会消费,没有民企作支撑,经济如何能复苏发展?这种行为打击的民间投资,消弱的是民间消费。光靠政府发钱,如何解决了问题根本?全国各地非集打击,毁掉契约,使诚信沦丧,政府信誉扫地,各地设立民融公司问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如此以来,影响甚深。最起码,这么多民间融资,出现风险后不能非集一打了之,这些风险不会凭空消失,只会转化成其他形式的社会危害。

  98年温家宝任中央金融工作委会员书记,应非常清楚政策变化后该怎么做,为何他在07年要批准成立非集联席?为何2011年修订247号令而不是废止该法令? 2005年鼓励非公有制经济政策【国发(2005)3号】的基础上2010年5月再发文【国发(2010)13号】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为什么鼓励民间融资而不废止247号令,不着手民间融资立法?不着手发展民间融资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我国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起始于1999年,2006年1月已开始正式运行,如果此时进行民间融资立法,对民间融资进行前置规范化管理,对民间融资主体进行保护,并将民间融资主体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征信体系建设,那么到今天,民间融资就可以实现健康发展,而我国的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也要比现在健全得多,民间融资的风险也会比现在要小得多。显然,国务院247号令被保留下来,民间融资被放弃立法,民间融资主体活动被排除在个人信用息数据库之外,这一切都是维护了固有的金融机构市场垄断,而这一切的付出的代价就是近年来经济危机与金融危机不断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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