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问题研究系列:第十三章  民间融资只堵不疏,非集打击扬汤止沸

2021-01-23 898 1
作者: 江雪独钓 来源: 红歌会网

  当初98年国务院247号出台,就是为了治理金融三乱。2003年之后,鼓励非公制经济发展,加上金融业务对民间资本的开放,使得98年国院务247号令所要防范的金融乱局再次出现。2008年金融危机中,政府在非集打击中政府发现可以利用民间资本来清理金融机构内部风险,于是在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共同提出《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并于2009年开始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过两年试行之后,在2011年后就开始了政府主导下的民间融资大跃进,而与此同时,银行等金融系统的风险在金融危机中大量聚积,而我国为处理金融危机所投入的4万亿救市资金造成的投资过剩和库存积压影响到了企业资金流动性,也给金融机构带来了一定不良债务风险。为清理金融危机中不断积累的不良风险,银行收缩企业放贷。民间融资公司在政策鼓励下在全国各地大量设立,当初设立这些民融公司(包括小贷公司)的目的是为助贷,其实也是来向在银行借了钱还不起钱的公司去放贷。这些公司从民融公司借了钱,一直经营,如果不归还银欠款他们还能靠民间融资持续经营下去,而银行不能让他们一直拖着不还,就会冻结他们资金账户,银行的强制清理不良欠款,结果就会逼停这些借款企业,而它们在民间融资公司借的资金就无法到期归还,这些民融公司就产生信用违约,大量逾期违约产生后,这些民融公司必将面临债务纠纷,而大量债务纠纷产生后司法过程中的非法认定(因为没有民间融资立法规范,而这些民融公司依国务院247号令属于非法金融机构从事非法金融业务)使得借款企业逃废债,这种经济纠纷与违约风险伴随而来的非法认定最终导致这些民融公司被移交给了公安机构进行刑事处理,结果就被判定为了非吸或集资诈骗。这个过程中的经济纠纷演变成了民融公司被非法认定成为了刑事案件,根据有关“先刑事后民事”的司法解释,这些借款企业通过诉讼将原本合法的借款合同业予以无效认定,根据先刑后民的司法解释就可以顺利逃废债,这些逃废债企业将用民融公司借来的款归还银行清理其不良债务,重新取得银行的信贷支持,经过这番操作之后,这些企业原先在银行的不良债务风险得以化解。这番操作就是变相用民间融资公司作桥接,让社会公众来为企业在银行的不良债务来买单。

  全国各地政府行政部门违反国务院247号令在大量设立民间融资公司来承担企业借贷,不可避免就会导致金融机构将不良债权进行重新包装,以高利回报的理财产品或投资项目转移给这些民间融资公司再转售给民间融资参与人,这些高风险债权引发的违约纠纷经司法介入后对民间融资企业进行非法认定,就成为这些民间融资企金融风险产生的导火索,随着时间的推移,就演变了民间金融系统性风险,而这种风险的本质其实就是原有金融机构中存在的不良债务风险的转嫁,这种风险转移的过程中风险并没有减少或消失,而伴随而来的是民间融资公司中产生的跑路失联,还有各种新的诈骗风险产生,在这个过程中风险进一步扩大,而监管执法对这些聚积风险的民间融资进行非集认定和打击,则直接将这种金融风险转化成了对民间融资参与人的本息损失,这其实就是将风险最终转化为了社会危害。殊不知,这种借助民间融资来转嫁清除金融风险的手法无异于挖肉补疮,使金融机构风险被转移至民间金融之中,民间金融风险通过非法集资认定和刑事打击收割了民间融资者本息,将金融风险直接转化成了对社会公众的危害,这种非集导致社会基础消费降低,基础消费的疲软引发投资消费失衡(供需失衡),经济危机加剧,在危机加剧的经济大环境中,企业经营变差,经济进一步下行,金融机构不良坏账由此不断增生,从而引发更严重的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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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o⊙)哦?看得我心惊胆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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