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问题研究系列:第十二章  非集清债绝不可取,放水养鱼实在无耻

2021-01-23
作者: 江雪独钓 来源: 红歌会网

  近几年来,各地政府部门违反国务院247号令,以各种名义在各地大量设立民间融资公司(经营范围通常包括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投资咨询,民间资本管理等),而各地金融监管局对这种违反国务院247号令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熟视无睹。由此民间融资公司大量泛滥,甚至出现一些空壳公司,这些公司注册之后,法人与主管频繁变更,涉嫌壳公司之间买卖,通过公司账户进行洗钱犯罪,这种情形正是当年出台国务院247号令所要禁止的金融三乱。在2003年国家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之后,开放了民间融资,但民间融资立法规范和保护缺失,国务院247号令与国家政策相抵触被地方政府和银监会选择性无视存在,致使近年来非法集资泛滥成灾。

  国务院247号令在2011年被修订之后,去除第十三条第一款最后一句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有关资金”后,无法保证集资款被地方政府及相关债务清理清退部门或人员私自截流、挪用或转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在执法办案清理清退债权债务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督,无法避免相关人员以犯罪嫌疑人进行虚假业务、订立虚假合同为名义掩盖资金真实流向;也无法避免相关人员以主犯诈骗、挥霍、资产转移等行为为借口来掩盖资金真实流向,掩盖对集资资金截流与转移;也无法避免地方政府以各种理由掩盖用截流款填补地方债务、清理地方企业债务,为地方企业减压。

  对民间融资进行非集定罪同时也是用非吸和集资诈骗来掩盖真实的借贷关系,让借款人逃废债。只有让借款人逃废债,公权才能从借款人身上找到寻租空间;只有让借款人逃废债,银行的欠款才能从借款人身上提前收回;只有让借款人逃废债,借款企业才能甩掉负债而存活。判定非集两罪就是让借款企业以“出借者非法集资违法放贷”为由将原本真实的合同作废达到有借不还或少还达到清减债务的目的。因此,非集中这两个罪名就是放弃地方债务风险管理,采用法律强制手段令合同作废达到借款人“合法受保护”地违约逃避债务,让集资参与人接受本金损失达到强制清理借款人债务的目的。

  当地方政府为追求地方发展政绩或者为清理地方政府或企业债务而大量设立民融公司,就出现了社会管理价值观偏移。大量设立民间融资公司之后,这些公司经营好了,不发生风险就是助力地方经济发展成为为官政绩,相反这些民间融资企业发展不好出现了风险,被地方政府部门监测到,就会被认定为非集给予打击。这种非集监测机制的存在就会让地方政府部门产生一种社会与企业管理的惰性,就会放弃社会与企业风险管理责任。风险是一种产生社会危害的可能,风险经过有效管理,这种社会危害就可以避免发生;反之,风险不经过有效管理,这种社会危害就会不可避免地发生。民间融资企业发展过程中有了这种暗中监测打击非集的机制,政府部门就放弃了风险管理,放纵了企业管理,用打击非集的方式来清理社会风险和企业风险。显然这种打击机制却恰恰助长了社会诈骗行为,促使风险转化成了社会危害,企业被强制取缔,业务失败,集资人受损失,而将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经营纠纷与债务违约认定为非法集资更是强制干预经济,破坏了社会契约关系中的诚信与道德,由此形成社会危害,影响到社会稳定。

  国务院247号令与政策相抵触,银监会长年以来对该法令不予以废止,却在此基础之上成立非集联席会议,加强非集认定和打击,协调最高人民法院给出法释(2010)18号司法解释为民间融资设立非集法律陷阱,加强非集的监测和打击,同时再大量设立民间融资公司。这就是一方面进行鼓励民间融资公司,一方面对民间融资公司进行暗中监测非集,难免使得落入非集陷阱的民间融资公司越来越多。非集是一个精心设计的法律幌子,用这个幌子可以掩盖许多问题,可以达到清除债务、权商勾结、诈取民脂的目的。非集联席机制,就是放弃企业管理,放弃金融风险管理,用诈骗民脂的方法来清企业债务、地方政府债务,就是用公权培育社会诈骗,践踏社会诚信与道德,毁坏国家法制体系。非集联席会议机制这种银监会放纵地方广设民间融资公司进行非集监测预警进行政府主导认定非集打击非集的机制模式,就是放水养鱼,大面积撒网,重点捞鱼。这种机制伤天害理,祸国殃民,应当尽早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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