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式悖论:反对个人腐败,维护集团特权
苏联官方的意识形态是共产主义、集体主义,因此反对干部个人腐败。但同时,国家制度却极力保护统治集团的既得利益和各种特权。这套制度无时不刻地诱发人的私欲,导致人性与党性互相煎熬。这就是苏联式悖论。
一般说来,政权初建,气象一新,必有一段励精图治,腐败现象会相对较轻。但事实却并非如此,早在列宁时代,苏联(俄)的腐败问题就已相当严重。
1921年苏联实行“新经济政策”,重新恢复商品货币关系,腐败的规模亦随之迅速扩张。据契卡—国家政治保卫总局档案披露的绝密资料,1921年共判处贪污贿赂罪69641件,职务犯罪32177件; 1922年共判处贪污贿赂32587件,职务犯罪14887件。
早在1920年俄共九大上,许多党代表就曾愤怒指责党内的严重腐败“无论对于谁都不是个秘密”,“中央和地方的‘共产党员’允许自己那样的奢侈,他们的行为丝毫不比老牌的资产阶级逊色,工人和农民对他们敢怒不敢言。”
这些腐败的种类主要包括:公车腐败、住房腐败、饮食腐败、医疗腐败、贪污受贿、权钱交易、盗用公款。
据1925年11月30日苏共召开的一次针对合作社贪污公款问题的专门会议披露,农业合作社基层网中,其管理委员会成员的47.8%-71.2%,都参与了窃取盗用公款,腐败的普遍性可见一斑。
当然,最高当局也不是没有采取过防范腐败的措施。十月革命后,列宁就对领导干部的工资和待遇做了严格规定,要求一切公职人员的薪金“不得超过熟练工人的平均工资”。列宁率先示范,其作为国家最高领导人的工资是500旧卢布,而铁路员工的最高工资是510旧卢布。
1919年制定的35级工资表,党政领导人的工资大大低于工人的最高工资; 1922年改行17级工资制,同时“鉴于党的领导干部的物质状况非常不能令人满意”,苏共决定用党的经费来为15325位党的各级负责人改善工资待遇和物质保障;同时又规定领导干部的实际工资,不得超过17级工资的1.5倍。
但问题在于:领导干部们很快就不靠工资生活了,在工资之外的其他方面,享受特殊待遇的领导干部们与群众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
最典型者莫过于住房,1918年,列宁曾命令要求提供给“人民委员”的住宅,每个家庭成员不得超过1个房间,但讽刺的是,二号人物莫洛托夫同志却占有着整整一层楼。虽然,就房间数而言,莫洛托夫并没有越轨,只不过他们家的房间特别大,而家庭成员——女佣什么的又太多了。而普通群众呢,则绝大部分还两三代人一起住在用床单和窗帘隔开的一小块“住房公社”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