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上的矛盾是如何从差异走向对立,并最终实现质变?
目录
1矛盾的分析方法是矛盾、系统、运动三个分析方法的合一
2矛盾的差异化阶段:矛盾双方质不同而相互作用的量是相同的
3差异化阶段的矛盾是偶然的、不普遍的。
4矛盾彼此作用频率和范围扩大,对立阶段开始出现
5对立面作用的结果:系统中第三个要素出现
6旧的对立面出现了质的飞跃——自我运动的生命系统诞生了
7小结
1矛盾的分析方法是矛盾、系统、运动三个分析方法的合一。
矛盾不是天生存在的也是有自己的发展过程的。这个过程就是矛盾的开始,到矛盾的对立,到最后矛盾的解体的过程。
这个过程如果从矛盾对立双方看就是这么简单的。其实并非如此。矛盾的发展必然导致的是系统的出现。而不会是一直就是这种简单的矛盾自己发展直到死亡。而我们在一般的意义上认为矛盾的发展并没有作为系统的建立和发展来看的。其实矛盾的发展成长变化和系统的发展变化是一致的。因此,我们在分析矛盾的发展的时候,就自然会看到系统的出现,而不是单独的只是在两个矛盾对立面做简单的双方的关系的分析。
传统哲学中只是对矛盾对立面之间的分析,其实恰恰是矛盾还没有发展的表现。
比如我们常见的对阴阳的分析,无外乎是阴阳平衡,阴阳对立,阴中有阳,阳中有阴等等。似乎矛盾的分析就是两个对立面的事情。
因此,矛盾的分析的方法一开始就是系统的分析方法,而且就是发展变化的运动的分析方法。可以说矛盾的分析方法是矛盾、系统、运动三个分析方法的合一。这个分析的方法也是事物自身运动的变化的轨迹。
西方的系统科学的方法虽然越来越体现为辩证的思维方法,但是,他们从一开始就在回避系统的方法和矛盾的辩证法的分析方法的合一性。西方的系统科学的分析方法一开始就建立在元素组成系统的理论上,这点被我国的系统学界全盘接受了。
2矛盾的差异化阶段:矛盾双方质不同而相互作用的量是相同的
矛盾形成最开始的阶段,当然也是对立统一体。这个对立统一体,马克思称之为简单。这是因为从此发展演化的系统越来越复杂,如要素会变多,结构也会发生变化,要素的数量也会变得很多,而且数量非常的巨大,当然最终会导致整个系统的解体消亡。关键是为什么简单呢?
从结构看,只有两个不同的彼此互相依赖的要素结合在一起。没有第三者,如果有第三者那么就是他们双方共同结合的这个整体。但是我们现在想说的第三者肯定不是这个两者结合的整体。
它们为什么结合呢?
它们为什么结合这个问题其实在“以“《质”和“量”这对范畴为开端构建唯物辩证法体系探讨》”一文中做了探讨。彼此是镜像关系、反应和被反应的关系。这种具体的镜像关系,因为矛盾体首先具有特定的质,从而表现为互相依赖、互相满足需要的关系。因为彼此的质是不同的。犹如两个不同的商品交换者手中的麻布和上衣交换一样。每一个待出售的商品中都已经潜在地包含了他想换回的商品,如麻布的出售者在交换上衣之前,就已经想到了这块麻布值一件上衣了。所以,不同事物之间的依赖关系就潜在的表现在对方的包含的关系中了。这个平等就是以相同的量进行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