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经济”何以人民?
其实,用“人民”来描述经济是毫无意义的。
马克思曾辛辣地嘲讽那些在国家问题上持糊涂观点的人们:
“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国家制度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呢?换句话说,那时有哪些同现在的国家职能相类似的社会职能保留下来呢?这个问题只能科学地回答;否则,即使你把‘人民’和‘国家’这两个词联接一千次,也丝毫不会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
这是啥意思?马克思认为,在共产主义社会里,历史上的国家最重要的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业已消失,彼时“国将不国”了,你再用“人民”来形容国家,没有任何意义,只是动听的词汇的堆砌而己。
同理,用“人民”来描述经济,也面临同样的尴尬。
“人民”是动态的概念。按毛泽东的说法,“人民这个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拿我国的情况来说,在抗日战争时期,一切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日本帝国主义、汉奸、亲日派都是人民的敌人。在解放战争时期,美帝国主义和它的走狗即官僚资产阶级、地主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都是人民的敌人;一切反对这些敌人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在现阶段,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 (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
因此,没有哪个国家的统治者会将自己的阶级基础划到人民之外。社会主义国家如此,资本主义国家也如此。封建帝王也谈民为重、君为轻。无非是人民的定义不同罢了。
哪国会宣称自己的经济是“反人民”的呢?
如果一定要说区别,则区别在于,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之间不存在根本的利害冲突,比如工人和农民之间,是存在矛盾的,但这种矛盾,“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决,只能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即便是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民族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之间存在阶级矛盾,在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大背景下,仍可以通过和平的方式去解决。
而在资本主义国家,统治者口中的人民,其实包括了尖锐对立的两大阶级及其它阶级阶层。所谓民选总统,打工人投票,资本家也投票,大家都是人民嘛,但两者的利益根本对立,无法通过“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解决矛盾,统治者只能采取欺骗的办法、镇压的办法去暂时缓解或压制矛盾。比如特朗普,大言不惭地说共和党也是代表美国工人的党。但这里的“代表”二字,显然改为“忽悠”更好。
回到当代中国。我国官方定义的人民概念涵盖以下群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其中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主要是指以私营企业主为代表的“新阶层”。
这四者,涵盖了地位悬殊的不同阶级阶层。手握大权的领导干部、富得流油的老板、拿千万年薪的职业经理人和领着微薄薪水的打工人,还有街上的小摊小贩们,都属于官方定义的人民之列。
马云是人民,享受996福报的打工人也是人民;
潇洒的周劼公子是人民,卑微的二舅也是人民;
前年去世的有四个老婆的“赌王”何鸿燊是人民,生活在逼仄的棺材房里的港人也是人民。
于是,人民,又要细分为人民A、人民B、人民C、人民D……人民之间政治地位、经济地位悬殊,对经济生活的期待迥异,某一群体的利益可能与另一群体的利益相对立。什么样的经济能够同时代表所有这些人的要求?真是难为“人民经济”学家了。
因此,所谓“人民经济”,跟马克思挖苦的 “自由的人民国家”一样,大约只能是一种无稽之谈。但是,这类提法,足以安慰那些对“人民”一词抱有好感的人们。
经济,作为一种社会存在,不是加上一个定语就能改变其性质的,只能从现实的生产关系中去定义。“人民地沟油”的称呼并不能改变地沟油的基本属性。如果一定要对经济进行分类,在当代,恐怕只能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来加以区分。当然,市场经济也好,计划经济也好,都有一个完善和改良的问题。同样的市场经济,福利国家模式显然比血汗工厂模式要好,但这并不足以改变市场经济中资本家占统治地位的事实,改变不了这些国家“人民”的基本属性,至多是打工人在被统治的前提下多分一杯羹。
好了,不为难“人民经济”专家了。我们不妨暂时放弃官方定义,将人民定义为以打工人群体为主的劳动者,将符合他们利益的经济称为“人民经济”。从这个意义上谈谈 “人民经济“何以人民。
首先,打工人希望实现“体面的劳动”。这个要求不高,并没有超出一般资本主义条件下的打工人要求。
按国际劳工组织的说法,所谓“体面的劳动”,无非是劳动者的权利得到保护、有足够的收入、充分的社会保护和足够的工作岗位。
为此,劳动者首先要有组织起来的权利,早在近两百年前,英国议会取消了禁止工会活动的《结社法》,第一批工人自己组织起来的合法工会就成立了。这是资本主义国家两百年前能做到的事。
同时,打工人还应享有足够的社会保障。早在130余年前,德国的俾斯麦政府就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比较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包括《疾病保险法》、《工人赔偿法》和《伤残和养老保险法》等。目前,我国已从法律上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但事实上,大量的低薪工人连职工养老保险都没有参与。以2021年全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02871万人为基数,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仅为46.7%,这其中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和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的人员。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人均只有175元左右,根本无法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问题(《社保是福利,还是剥削?——谈谈打工人的养老问题》)。我国打工人社会保障水平之低,可见一斑。
王绍光先生早在2013年就撰文称中国不是低福利国家了(王绍光《中国仍然是低福利国家吗?——比较视角下的中国社会保护“新跃进”》),无情的事实是,我国的社保体系对打工人的保障非常有限,不具有福利性质。王绍光先生所谓的“中国社会保护‘新跃进’”,无非是原有的社会主义福利体系丧失之后,用市场化手段快速建立起来的一套低水平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典型的“打断你一条腿,再给你一根拐杖”的模式。
另外,打工人工作时间不能太长。早在136年前的1886年,芝加哥工人举行的总罢工就迫使资本家实施八小时工作制。但是,直到今天,我国的广大打工人仍在广泛享受着996甚至是007的福报。在最低工资标准普遍就是实际工资的情况下,打工人不得不“主动”要求加班以获得最基本的收入。
如果有人大谈“人民经济”,以上这些要求不过份吧?都是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一两百年前就实现了的目标。
因此,咱们在呼唤“人民经济”之前,是否先把血汗工厂问题解决了?是事先把善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给解决了?是否先把996、007、251等现象给控制住了?这些问题不解决,好意思谈“人民经济”吗?
谈完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基本要求,再谈谈社会主义条件下的要求。
法律意义上的公有制建立之后,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无产阶级专政问题。按照毛泽东的看法,“所有制问题基本解决以后,最重要的问题是管理问题,即全民所有的企业如何管理的问题,集体所有的企业如何管理的问题,这也就是人与人的关系问题。这方面是大有文章可做的。” (《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
公有制企业,如果人与人的关系处理不好,像苏联那样搞马钢宪法,搞厂长负责制,搞物质刺激,那么,必然会形成事实上的利益分化,干群关系必然会变为猫鼠关系甚至敌我关系,最终导致法律意义上的公有制也无法保障。这些已由前社会主义国家惨痛的社会实践所证明。
毛泽东认为,劳动者参与管理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各种权利中最大和最根本的权利。他针对苏联教科书说:“这里讲到苏联劳动者享受的各种权利时,没有讲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实际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权利,就没有保证。”
毛泽东进而提出了人民管理上层建筑的思想,他说:“人民自己必须管理上层建筑,不管理上层建筑是不行的。我们不能够把人民的权利问题,了解为国家只由一部分人管理,人民在这些人的管理下享受劳动、教育、社会保险等等权利。” (《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
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人民经济”的最高峰,其实就是文革中提出的“工人阶级领导一切”。没有工人阶级对党政机关、军队、学校的领导权,没有工人阶级对工厂的领导权,鞍钢宪法无法贯彻,公有制也无法保障,工人阶级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都无法得到保障。只有真正做到“工人阶级领导一切”,社会主义的工人阶级才不会沦为打工人。
也只有在这种条件下,“人民经济“才真正具有人民性。但是,这种条件下,可能也就不需要“人民经济“这种虚头巴脑的词汇了吧?
这真是历史的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