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按劳分配的权利性质与特征一一致萧绍良


  今日浏览红哥会网,读到了《萧绍良:正确认识和处理类似资产阶级法权问题》一文。作者在文章中详细讨论了“资产阶级法权”问题,又因为这是马克思在探讨按劳分配时谈到“资产阶级法权”的,因而又涉及到了按劳分配的权利性质问题。因此,我觉得对于按劳分配的权利属性和特征,有深入讨论的必要。

  文章开头就提出了作者的观点“资产阶级法权作为一个概念也是这样,其作为反映资本主义分配制度的重要概念,也必然随着社会历史和人类认识的发展而变化。类似资产阶级法权这样的概念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也必然相应改变。”

  对此,我很赞成作者的观点。

  资产阶级的法权,其权利主体是资产所有者,在劳动者既无生产资料又无生活资料的情况下,劳动者只能把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以满足劳动者对生活消费的需要。因此,所谓的资产阶级法权,实质就是一种剥削权利,即凭借占有的生产资料取得剩余价值的权利。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客观上消灭了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消除了人们在资产所有方面(在同一种公有制面前)的差别。因此,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过程中,是没有资产所有者,只有劳动所有者,不存在资产所有权的要求,只存在劳动所有权的要求。因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或者说在社会主义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是不需要也不能体现资产阶级法权的。资产阶级消灭了,资产阶级权利赖以生存的基础消灭了,自然也无须去体现资产阶级的权利要求,这是常识的东西。

  文章中谈到“资产阶级法权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在其晚年著作《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来的,是批判资本主义,而借用于描写社会主义经济特征的一个概念。他认为,在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中,由于实行等量(价)交换的按劳分配原则,因此还存在着类似资本主义社会那种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的属于资产阶级性质的法定权利。”

  从《哥达纲领批判》的原文看,马克思把按劳分配就“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法权”,是指按劳分配在体现劳动者提供劳动量的差别时,在按照等量劳动取得等量消费品(或消费价值)的平等原则中事实上对不同的劳动者存在着不平等的实际情况。这与资本主义社会按资分配只是按照等量资产取得等量红利的原则是相类似的。这是马克思就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具有相同点方面的分析。

  在另一方面,马克思又明确指出了按劳分配的主体、权利性质、及分配形式与按资分配的区别点:劳动者在为集体提供劳动时“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财产”。“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一一劳动来计量”。在这里,马克思明确说明了作为按劳分配的主体,是劳动者,其特点是一方面具有属于自己的劳动能力;另一方面,由存在着个体的消费需要;马克思在这里告诉我们,按劳分配的权利属于劳动所有权,“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也就是说,在这里通行的原则是“谁劳动谁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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