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工资支付当作按劳分配是一个误区
今日浏览价值中国网,读到了郑新立先生的文章《要扩大企业按劳分配的比例,让劳动者多拿工资》。
文章认为:“当前,中国正在努力推进的经济社会转型,在经济领域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在要素结构上,通过技术进步、改善管理、提高劳动者素质,改善经济增长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的状况,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二是在产业结构上,改变主要依靠第二产业拉动经济增长的格局,继续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三是在需求结构上,改变经济增长过度依赖投资和出口增长的局面,努力扩大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四是在城乡结构上,改变城乡发展差距不断拉大的趋势,努力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为此,郑新立先生提出了“要允许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制”,“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赋予农民以土地财产权”,“引导劳资分配的合理比例”四个方面的建议。其中在第四部分还特别举了华为提高工人工资分配比例的例子:“华为公司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的比例是3:1,3:1具有重大的突破性意义。在发达国家可能是1:3,按照这样的比例,我们能够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上个月我到华为探讨劳资比例,任正非给我介绍,一开始的时候,一年按股分红可以拿到上百万、几千万,这些人不愿意干活了,他说这样不对,要调整劳资分配的比例,加大按劳分配的比例,特别是使新增的利润向第一线创造技术专利、创造劳动成果开拓市场的人倾斜,不断的调整,增加按劳分配的比例。”
在这里我想说的是,郑先生把提高工资分配比例当作扩大按劳分配的比例,是完全错误的。工资支付或工资分配并不是按劳分配。
按劳分配,顾名思义,是按照“谁劳动谁受益”的原则分配的,它性质上属于劳动所有权。因此,一个企业要实现按劳分配,必须建立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制度。一个企业能够实现按劳分配的基本前提有两个:第一,这个企业必须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企业,而不能是生产资料私有制企业;第二,这个企业所建立的必须是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基本制度。
了解了按劳分配的基本性质,我们就不难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凡是生产资料私有制企业,不会存在按劳分配,不可能实行按劳分配;
第二,凡是建立产权制度的企业,也不会存在按劳分配。因为产权制度是以资产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资产所有权的制度,产权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否定了劳动者的生产主体地位,从而也否定了劳动者凭借劳动参与企业生产成果的权利。
第三,即使是公有制企业,如果不建立劳权企业制度,同样也不可能实行按劳分配,因而也不存在按劳分配。
第四,我国的工商企业,不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私有制企业,由于都是建立的产权制度,因而都不存在按劳分配。正因为我国绝大部分企业(除农业生产责任制之外)没有实现按劳分配,所以才形成了我国劳动报酬从1983年之后不断下降的趋势,这也是我国消费需求不足,并导致产能严重过剩的根源所在。
不论在什么企业,劳动者的收入如果是以工资形式出现的,那就不是按劳分配性质的收入,而只是劳动力价值的表现。一个企业要实行按劳分配,它首先需要固定的是生产资料价值量;相反,如果一个企业要实行按资分配,它首先需要固定的是劳动力的价值量。工资具有预计性和固定性的特点,它恰恰是预先固定劳动力价值的适合形式。因此,工资性质上是按资分配得以实现的必要前提,它的作用是割断劳动者的收入与企业生产成果的联系,是妨碍按劳分配的形式,而不是按劳分配的形式。人所共知,一个工人,每个月能够拿多少工资,实际上在他进入这个企业时,就已经按照市场价格水平确定了,工资的多少客观上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多少并没有关系。不过因为实际支付时采用了计件或计时形式,好似有关联罢了。
把工资支付当作按劳分配是一个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