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毅:“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的潜在违法性、直接危害性与观点辨析

2023-02-16 3891 0
作者: 弘毅 来源: 昆仑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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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2月29日《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引起强烈反响,甚至是轩然大波。该办法将“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更改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同时“生育登记时,夫妻双方(公民)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未将“结婚证”纳入生育登记的必需材料,由于存在“凡生育子女的公民”是否为“夫妻关系”、“公民双方”是否为“夫妻关系”的验证程序缺失,将形成潜在违法性与危害性。如果将包含“管理”性质的“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造成“鼓励非婚生育”的事实,意味着已经违背《宪法》《民法典》《刑法》,并形成直接性社会危害,需要澄清一些错误观点,并建议予以纠正。

  一、“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的潜在违法性

  《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既是其他法律来源和标准的母法,又是调整国家公权力与个人之间关系的公法,在公法领域“法无授权皆禁止”。《宪法》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没有规定“可以在夫妻双方之外生育”,同时“在夫妻双方之外生育”直接性冲击《宪法》“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由此,如果包含“管理”性质的“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造成“鼓励非婚生育”的事实,明显违背了国家基本大法《宪法》。

  《民法典》1041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生育登记”不将“结婚证”纳入必需材料,缺少“公民双方”是否为“夫妻关系”的程序验证,由此出现的“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意味着对“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一夫一妻”法条的直接性冲击。由此,如果包含“管理”性质的“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造成“鼓励非婚生育”的事实,明显违背了《民法典》。

  《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意味着对“事实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默许,对“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法条形成直接性冲击。由此,包含“管理”性质的“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造成“鼓励非婚生育”的事实,明显违背了《民法典》。

  虽然,诸多专家谈到《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但是这条款基于“非婚生子女自身没有任何过错、责任应由所生父母承担”的法律定位基础上形成,“虽然孩子是无辜的,但父母却未必。如果配偶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TA人婚外生子的,则构成严重婚姻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好余轩《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十问:对单身妈妈和非婚生育意味着什么》,2023-02-11),“非婚生子女”父母需要承担的是违背《宪法》第49条与《民法典》第1041、1042法条的责任,并很有可能构成重婚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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