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毅:“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的潜在违法性、直接危害性与观点辨析

2023-02-16
作者: 弘毅 来源: 昆仑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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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2月29日《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引起强烈反响,甚至是轩然大波。该办法将“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更改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同时“生育登记时,夫妻双方(公民)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未将“结婚证”纳入生育登记的必需材料,由于存在“凡生育子女的公民”是否为“夫妻关系”、“公民双方”是否为“夫妻关系”的验证程序缺失,将形成潜在违法性与危害性。如果将包含“管理”性质的“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造成“鼓励非婚生育”的事实,意味着已经违背《宪法》《民法典》《刑法》,并形成直接性社会危害,需要澄清一些错误观点,并建议予以纠正。

  一、“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的潜在违法性

  《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既是其他法律来源和标准的母法,又是调整国家公权力与个人之间关系的公法,在公法领域“法无授权皆禁止”。《宪法》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没有规定“可以在夫妻双方之外生育”,同时“在夫妻双方之外生育”直接性冲击《宪法》“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由此,如果包含“管理”性质的“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造成“鼓励非婚生育”的事实,明显违背了国家基本大法《宪法》。

  《民法典》1041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生育登记”不将“结婚证”纳入必需材料,缺少“公民双方”是否为“夫妻关系”的程序验证,由此出现的“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意味着对“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一夫一妻”法条的直接性冲击。由此,如果包含“管理”性质的“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造成“鼓励非婚生育”的事实,明显违背了《民法典》。

  《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意味着对“事实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默许,对“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法条形成直接性冲击。由此,包含“管理”性质的“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造成“鼓励非婚生育”的事实,明显违背了《民法典》。

  虽然,诸多专家谈到《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但是这条款基于“非婚生子女自身没有任何过错、责任应由所生父母承担”的法律定位基础上形成,“虽然孩子是无辜的,但父母却未必。如果配偶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TA人婚外生子的,则构成严重婚姻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好余轩《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十问:对单身妈妈和非婚生育意味着什么》,2023-02-11),“非婚生子女”父母需要承担的是违背《宪法》第49条与《民法典》第1041、1042法条的责任,并很有可能构成重婚罪等。

  《刑法》第258条规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具有权威普法性的百度百科可以看出重婚罪的情形包括: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重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罪名》,百度百科 [baidu.com])。无需质疑,“非婚生子女”父母构成潜在第2、3、5类“重婚罪”者存在较大占比,全面依法治国的普法之路任重道远!

  由此,包含“管理”性质的“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是否会造成“鼓励非婚生育”,便成为是否违背《宪法》《民法典》及《刑法》的关键。虽然四川卫健委回应“生育登记”并非“上户口”,但具有“管理”性质的“生育登记”作用包括:1. 代表国家批准生育合法的孩子;2. 怀孕7个月时可启动生育保险办理程序;3. 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4. 到户籍部门办理入户手续的材料之一。由此,无论“1. 代表国家批准生育合法的孩子”还是“4. 到户籍部门办理入户手续的材料之一”,都将意味着会造成“鼓励非婚生育”的事实。尤其,四川省正在推出“公民婚育一件事”联办服务,在包含“管理”性质的生育登记“育”的环节忽视结婚限制“婚”的前置环节,明显会造成“非婚生育”的潜在事实产生,如果“非婚生育”潜在事实产生,“上户口”的环节应该怎样处理?根据《民法典》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是否是事实“倒逼”?由此,“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确实将潜在同时违背《宪法》《民法典》《刑法》。

  二、“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的直接危害性

  (一)引发五大社会连锁问题的观点:

  一旦取消生育登记的婚姻限制,将会引发五大社会连锁问题:1. 私现象将大量出现在富裕群体,遗产纠纷将大量出现。2. 将会引发大量家庭婚姻破裂,引发连锁反应的社会问题;3. 将会进一步降低大量男女青年的结婚意愿,从而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4. 傍大款私生女性将会逐年增加,每年将增加大量光棍男。引发社会治安问题成为必然。一个国家的婚姻意识一旦降低了,将逐渐形成性开放社会,5. 随之而来的就是西方一样的黄赌毒泛滥成灾,如果要击垮一个民族,抽走男人的脊梁与血性,拿走女人的廉耻与善良。社会的风气坏了,需要几代人去修复(《刺激生育,不能以牺牲社会伦理道德底线为代价》,聊文艺的英姐,2023-02-04)。

  (二)将会带来七大社会恶果的观点:

  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带来七大社会恶果:1. 很多女人走捷径,争着抢着给富人生孩子,结不结婚无所谓,只要有钱就足够,且不用担心小孩的教育和抚养问题。2. 光棍会越来越多,有钱男人不愿意结婚,结婚后财产成为夫妻共有,不如直接找只生孩子不结婚的女人;没钱男人买不起车,买不起房,拿不出彩礼,没人跟他结婚。3. 单亲妈妈会越来越多,尤其工作好、收入高、独立性强的单身女强人。4. 富人的女人将越来越多,婚恋资源更向富人集中,富人的孩子也越来越多。5. 借腹生子会成为常态。穷人找不到老婆,想延续香火,花钱找人代生,女人为了赚钱,沦为代孕工具。6. 非婚生育的下一代思想畸形叛逆,从小体会不到父爱、母爱,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疼爱,没有兄弟姐妹间的感情,性格缺陷难免,思想可能畸形,犯罪率可能会逐渐上升。7. 社会伦理道德遭遇严峻挑战,有钱人或者有条件的人随便生,二十年后,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再次结合生育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社会伦理道德将遭遇严峻挑战!(summer《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将带来七大恶果!》,2023-02-11)

  (三)社会更加不公平并将出现危险的观点

  “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将会出现有钱有本事的可以在婚外多生,“没有本事”的男青年连媳妇都找不上,因为一些女孩宁可做富人的小三、小四生孩子,也不嫁给穷小伙。不结婚可以生孩子,而且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私生子和婚生子享有同样的权利。这样结婚登记的老婆只能娶一个,不登记的,想娶几个就娶几个,孩子只要养得起,想生几个生几个,想跟谁生跟谁生。这样小三、小四会大量存在,变相的“一夫多妻”出现,新中国实施的一夫一妻制被实质破坏,男女更加不平等(侯风云《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不值亦不宜宣扬》,利益关系说 2023-02-03)。尤其,根据2020年人口普查数据,目前我国男女人口比例为105.07:100,人口总数中,男性人口为72311万人,女性人口为68949万人,男性较女性多出3385万人,而男性预期寿命平均为 75.37岁,女性为 80.88 岁,高龄长寿女性比男性多,意味着适婚年龄男性数量更多于女性,多年来已经成为底层男性为传宗接代焦虑的重要问题。“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意味着3000余万男女失衡背景下,底层男性“婚姻家庭期盼、传宗接代焦虑”社会问题的雪上加霜,加重着社会不公平及至出现社会危险。

  三、“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的热点观点辨析

  (一)“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能提高生育率吗?

  复旦大学人口研究所副所长任远教授认为:“生育登记制度取消结婚限制的初衷并非是提高生育率,而是因为社会中非婚生子的情况在增加……生育登记制度的变化和刺激生育,两者并没有直接关系”(好余轩《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十问:对单身妈妈和非婚生育意味着什么》,2023-02-11)。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人口学系主任杨凡研究员表示:“生育登记解除限制条件……从提高生育率的角度来讲,它能起的作用非常有限”(李桂《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一个人出生了,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南方周末》2023-02-03)。尤其,山东省政协常委、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侯风云教授深入阐释:“很多女性之所以敢生育主要是因为婚姻制度所带来的确定性。如果这种确定性不存在了,生育意愿反而有可能会进一步降低。因为单身女性生育必然面临和谁生的问题。如果与未婚单身男性,那为什么不结婚?两个单身为什么不在婚姻中共同养育子女?如果与已婚男性生育,不仅出现“重婚罪”,而且另一个家庭会受到极大影响,使婚姻更加不稳定,生育意愿反而下降”(侯风云《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不值亦不宜宣扬》,利益关系说 2023-02-03)。在2022年人口出现负增长的背景下,如果基于提高生育率的行政责任为初衷,尚可理解。如果基于对“社会非婚生子增加”非正常性现象的认可与包容,确实不仅违背了《宪法》《民法典》《刑法》基本法条,同时违背着社会的伦理道德、公序良俗,并以下一代能否幸福成长的不确定性为代价。

  (二)“单身者也有生育权”的社会导向将是什么?

  厦门大学教授蒋月表示:“单身者也有生育权,每个人都有权利生育自己的后代”,但忽视了个人生育权需要建立在“促进社会良心发展、促进所生后代幸福成长”基础上。上海市妇联兼职副主席黄绮在接受中青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传统观念认为小孩应该出生在已婚夫妻的家庭,因为家庭对孩子的成长能给予最完整的保护”(《为生育登记“清障” 生育政策,理应包容各种群体》,《中国青年报》,2023-02-09)。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生殖中心主任欧湘红认为:“先结婚再生育,是对女性的保障……想要生娃,最好是先结婚再生育,让孩子在完整的家庭中幸福地长大”(《生殖医学专家:未婚女性不可以做“试管婴儿”》,极目新闻,2023-02-11)。北京市京师上海律所魏绍玲认为:“虽不能真正改变单亲妈妈的现状,但能帮助其在办理生育登记、享受相关待遇时清除一定阻碍”。据民政部门统计,2021年全国单亲妈妈约有3000万左右,但是单亲妈妈的组成依然是以婚后育子后离婚为主体,绝不是以潜在触动《宪法》《民法典》《刑法》可以不结婚、甚至以事实重婚罪而生育。

  (三)“解除生育与婚姻捆绑”,是人权保障的重大进步吗?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石佳友认为“从法治角度来说,本次改革解除了生育与婚姻的强行捆绑,仍然是人权保障领域的一项重大进步”,并提出“以所谓反对私生子保护、保护婚姻、避免女性结婚意愿降低等为由来反对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在法律上都是站不住脚的。声称承认单身女性生育权挑战社会伦理底线的说法,则更是奇谈怪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法治才是社会的底线(石佳友《取消生育登记的婚姻限制究竟意味着什么?》,北大法律信息网 2023-02-08)。石佳友教授重视了人权、生育权,但忽视了根据《宪法》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个人权利是以维护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权利为前提的。石佳友教授重视了《民法典》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但忽视了《宪法》第49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忽视了《民法典》1041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1042条“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更忽视了《刑法》第258条“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私生子父母可能已陷入重婚罪的五种类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普法之路任重道远。

  (四)“管得越少,基本权利才越能被激活”,正确吗?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教授柳建龙提出:“生育是人的基本权利。对于基本权利,本来就无需规划和登记,一如吃喝拉撒睡法律也无需干预。对于基本权利,也许法律的干涉越少,权利的行使越积极”(柳建龙《法治的细节|生育登记取消婚姻前提合理吗?》彭湃新闻,2023-02-03)。并且认为“此前为了子女的最佳利益以及社会伦理秩序,国家对之做出适当限制,要求生育必须以结婚为前提,但随着女性受教育程度和经济独立水平的提高、性道德观念和婚姻家庭观念的变迁、国家人口政策的调整,这种限制已日益欠缺正当性”。该观点同样忽视了包括“生育权”在内的人权是以《宪法》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为前提的。尤其,“管得越少”理念呈现出浓厚的新自由主义“倡导个人主义、否定政府干预”的错误思想侵蚀。新自由主义所倡导的“个人主义”认为每个人首先是利己的,其次才是利他的动机和行为,集体利益不应以压制个人利益为代价,社会目标不能抑制个人目标。忽视了新自由主义是以否定“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走上历史舞台的,经济理论大力宣扬“自由化、私有化、市场化”,政治理论“否定公有制、否定社会主义、否定国家干预”,已经摧毁了苏联、英国、智利等优秀国家,正在企图动摇社会主义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根基,对新自由主义必须引起高度警觉并展开尖锐而深刻的批判。

  四、“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政策出台的反思与矫正

  (一)政策制定必须遵循“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依法治国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任何具体政策办法的实施必须“以法治为保障”,尤其“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依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规定:“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四川卫健委“出生登记取消结婚限制”的出发点也许主要是为了强化生育保险与生育服务工作,并在回应中表示“生育登记由当事人自愿申请办理,也不能等同于‘上户口'”(《多地探索完善生育登记制度 “是否已婚”不再是生育登记前提条件》,光明网,2023-01-31),但是忽视了具有“管理”性质的“生育登记”不仅“代表国家批准生育合法的孩子”而且是“上户口”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之一,忽视了“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必须遵循国家基本大法《宪法》,忽视了政策办法等下位法规必须遵循《民法典》《刑法》等上位法律。

  《刑法》第1020条之4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社会对“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表达强烈不满并提出法律质疑、道德冲击的背景下,某些专家大肆鼓吹“非婚生育”“生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力”“管得越少,基本权利才越能被激活”等,无视“非婚生育”同时违背《宪法》《民法典》《刑法》,无视包括“生育权”在内的个人权利是以遵守《宪法》第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为前提的,“管得越少,基本权利才越能被激活”更是否定国家干预的新自由主义思想,正在形成“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制度实施”,将会构成刑法犯罪。

  反观《福建省“公民婚育一件事”实施方案》,由福建省民政厅、公安厅、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下发并实施,严格遵循国家卫健委“出生一件事”的工作导向,确立了牢固的法治意识,审核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生育登记工作的通知》着力强调“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福建省生育服务登记表》仅突出“服务”而非包含“管理”,同时重视婚姻状况“已婚生育填报初婚、再婚或复婚。未婚生育或婚外生育,应注明男女双方具体婚姻状况(已婚或未婚)”。“已婚生育”的合法性无需质疑,对“未婚生育或婚外生育”仅局限“生育服务”,所存在的法律空隙未予涉及,未形成“鼓励非婚生育”的事实,未产生对《宪法》《民法典》《刑法》的冲击。

  (二)政策实施需要“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提升

  2020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推动生育政策与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释放生育政策潜力”,虽然强调“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但是以“推动生育政策与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为政策导向,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为路径衔接,绝对不是以违背《宪法》《民法典》《刑法》基本法条、以牺牲社会道德底线为代价的政策导向与路径衔接。

  2021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夫妻生育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夫妻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也可在生育后补登”、“登记时,夫妻双方一般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件”等,始终强调“夫妻”而非“公民”。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提出“完善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强调“做好政策衔接”。同样绝对不是以违背《宪法》《民法典》《刑法》基本法条、牺牲社会道德底线为代价的政策导向与路径衔接。

  《四川办法》将“夫妻”调整为“公民”,“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明显违背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强调“做好政策衔接”的要求,出现“政策衔接”的漏洞,会造成“鼓励或倡导未婚先孕、未婚生子”的事实。同时,明显违背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着力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将完善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加强部门协同,大力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多个事项联办”的治理体系,解释“生育登记”不能等同于‘上户口'”(《多地探索完善生育登记制度 “是否已婚”不再是生育登记前提条件》,光明网,2023-01-31),忽视了“生育登记”不仅“代表国家批准生育合法的孩子”,而且是“上户口”的前提条件。

  (三)社会问题症结需要强化“坚持系统观念”的思维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必须坚持系统观念。万事万物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只有用普遍联系的、全面系统的、发展变化的观点观察事物,才能把握事物发展规律”。四川省卫健委“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的出发点,可能是基于通过“强化生育保险、生育服务”等工作实现刺激生育的目的,尤其,前文所述复旦大学任远教授“生育登记制度的变化和刺激生育,两者并没有直接关系”、中国人民大学杨凡研究员“生育登记解除限制条件,从提高生育率角度,能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山东大学教授侯风云“如果婚姻制度确定性不存在了,生育意愿反而有可能会进一步降低”等“坚持系统观念”、重视“用普遍联系的、全面系统的、发展变化的观点”观察“生育登记与结婚限制”的内在规律、以及对学术、对社会、对国家高度负责的观点建议,是否引起高度重视与深入研究?

  2023年1月,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2年末全国人口141175万人,比上年末减少85万人,这是我国人口自1962年以来首次出现负增长。这需要从人口社会学、经济社会学、发展社会学等交叉社会学展开深入研究,“中国人口的增长期,是来自于城市化进程之前的农村人口生育高峰期,农村是一个竞争生育的人口环境,城市是一个抑制生育意愿的人口环境。90后是城市化后的首批生育主力,大多从农村户籍转入城市户籍,生育意愿也从农村的竞争生育环境,转入到了城市抑制生育环境”(《刺激生育,不能以牺牲社会伦理道德底线为代价》,聊文艺的英姐,2023-02-04)。“农村竞争生育”的人口环境基于浓厚中国传统文化的传宗接代、多子多福,同时相对较低的生活、育儿成本,“城市抑制生育”的人口环境基于城市沉重的工作生活压力,尤其住房、教育费用压力,以及资本扩张在造成巨大贫富差距的同时,由人民主体、国家主人的主动性、自豪感转变为资本打工仔的奔波流离与不公平感,成为生育意愿降低的最根本性原因。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优化人口发展战略,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的出发点可能是基于刺激生育的目的,但“从提高生育率的角度来讲,它能起的作用非常有限”,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要解决住房,教育,医疗问题,现在很多夫妻不是不想生,而是不敢生,在极大的工作生活压力喘息下,面对高住房、高教育、高医疗费用,作为父母希望孩子来到这个世界时,能把最美好的一切给予孩子,不想让他们一出生便输在起跑线上,但是他们没有实现这样美好希望的能力。尤其,2亿灵活用工人员“996是福报”、基本社会保险缺失,三年疫情3000万高校生中多达1077万未能实现就业,2023年1158万高校生更面临如何就业的艰难,而这些恰是生育期聚集群体。应该更深层思考2亿灵活用工的形成、高校生就业难形成的深层原因,才能根本性破解生育率不断下滑并出现负数,意味着百年未有变局、民族复兴伟业进程的最根本性问题。

  (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原创】修订稿,作者授权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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