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穆臻:“资产阶级法权”难道真的就是一条社会主义社会丝毫不可触碰的红线吗?
在《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讲过:“我们这里所说的〈在分析工人党的纲领时〉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可见,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存在着旧社会的产物包括资产阶级法权。
也是在《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法权”,也就是按劳分配,不同人口根据自己的劳动量得到自己的报酬,而不是按需分配。所以他说:“因此,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但是这些弊病,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之后,列宁在《国家与革命》对资产阶级法权的论述中,继承了马克思的说法,说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阶段,也就是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着按劳分配“这一资本主义社会遗留的、不足以完全消灭的产物,这和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是不一样的。列宁说:“因此,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通常称为社会主义),‘资产阶级权利’没有完全取消,而只是部分地取消……但是它在它的另一部分却依然存在,依然是社会各个成员间分配产品和分配劳动的调节者(决定者)。‘不劳动者不得食’这个社会主义原则已经实现了;‘对等量劳动给予等量产品’这个社会主义原则也已经实现了。但是,这还不是共产主义,还没有消除对不同等的人的不等量(事实上是不等量的)劳动给予等量产品的‘资产阶级权利’。”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特别指出了按劳分配背后的生产关系本质:“国家完全消亡的经济基础就是共产主义的高度发展,那时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已经消失,因而现代社会不平等的最重要的根源之一也就消失,而这个根源光靠把生产资料转为公有财产,光靠剥夺资本家,是决不能立刻消除的。”可见,存在社会分工,则存在按劳分配,则存在资产阶级法权。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给“资产阶级法权”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在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也就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这一特殊阶段,存在的按劳分配的分工法权,这不是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而是资本主义社会遗留到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残余产物,其背后含义是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仍然存在的社会职能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