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律师拍照取证遭法警摁倒在地?旁观者披露细节

2024-07-03
作者: 张鹏康  来源: 大风新闻

  7月2日,“刑辩女团”公众号发布《何智娟律师关于被法警暴力执法的声明》一文,称休庭期间遭法警阻止拍摄等,引发关注。

  同日下午,何志娟律师助理称此事属实,何律师正在公安机关做笔录。

  对此,贵阳市云岩区法院工作人员表示,建议关注后续通报,法官和书记员正在庭长办公室开会,需开会结束后决定是否回应。

  网络声明——

  休庭后申请复制新出庭检察官相关文书遭拒

  发现助理被围掏手机拍摄取证被抢手机

  7月2日下午2时,“刑辩女团”公众号发布《何智娟律师关于被法警暴力执法的声明》一文,撰文者称其系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何智娟律师,今年7月1日,其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法院,出庭为一起涉嫌敲诈勒索案辩护。

  7月2日上午,云岩区检察院新增一名出庭检察官,辩护律师要求查看其派员出庭通知书并复印。审判长起初同意休庭后复印,但休庭后拒绝。此时,她注意到旁听席发生争吵,其助理被七八名法警围住,她拿出手机对法警执法现场进行录像,被要求删除视频,“法警拒绝出示休庭期间不能对执法行为录音录像的法律规定,并要抢夺我的手机。”

  冲突现场视频截图

  双方发生冲突后,有律师用手机对现场拍摄取证,但被法庭工作人员制止,称若发到网上,将追究法律责任。后有律师报警,盐务街派出所民警出警,对她及审判长进行简单询问,并对法庭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固定。期间,法警仍拒不归还她的手机,表示休庭期间也不允许录音录像,已经对她的手机进行收缴。对此,她表示已跟随民警前往派出所录笔录,等待警方处理。

  根据视频显示,现场一片混乱,有女子高呼“打人了”;还有多名身着制服的工作人员疑似在与一名白衣女子抢夺手机,期间女子倒地。

  旁观者讲述——

  休庭期间被法警质疑违规拍摄

  争论时,律师掏手机拍摄取证

  根据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显示,何智娟系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一。记者尝试联系该律所,但无回应。

  7月2日下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何智娟律师的助理赵某,他表示,该案在贵阳云岩区法院的开庭原计划为期三天。今天是开庭的第二天,云岩区检察院突然拿出了一份出庭通知书,里面新增了一名从未露过面的检察官,“司法对检察官有亲历性的要求,但他是突然增加的,我们便提出复制出庭通知书。”“起初审判长同意,但休庭后又拒绝了。”

  赵某说,休庭期间,辩护人和审判长沟通时,旁听席吵了起来。他上前询问情况,被法警抓住说违法拍摄,要求查看手机,“我同意他查,提出如果没有问题,需要他道歉,但他查看后没道歉,称有权查。”“我生气,就想给他普法,因为休庭期间拍摄是不违法的,结果被一群人围住了。”

  “何律师不知道他们想干什么,便掏出手机拍摄取证。”赵某说,随后便发生了视频中的一幕,“他们把何律师摔在了地上,抢走了手机。”

  另一名辩护律师汪某证实,事发时确实处于休庭期间,“我当时正在和审判长沟通复制出庭通知书,庭上他是允许复制的,但休庭后却不允许复制。”此时,后方传来吵闹,法警在抢夺何志娟的手机,双方发生争执。

  法院未回应——

  工作人员称后续将发通报

  “法官和书记员在庭长办公室开会,没回来”

  公诉机关新增检察官出庭,应诉方律师要求查看其派员出庭通知书并复制,其诉求是否合法?休庭期间,律师认为周围法警可能有对其助理潜在威胁的行为,是否有权使用手机拍摄取证?法警在休庭期间,发现有旁观者用手机拍摄其执法行为,是否有权要求其删除视频?是否有权扣押手机?

  7月2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云岩区法院,工作人员得知询问此事后,称建议关注法院后续的通报,法官和书记员正在庭长办公室开会,需开会结束后决定是否回应。截至发稿,无回复。

  助理赵某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下午6时30分左右,云岩区法院通知称,取消原定于7月3日的庭审。

  律师观点——

  焦点一:公诉机关新增检察官出庭,应诉方律师要求查看其派员出庭通知书并复制,其诉求是否合法?

  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清华大学陕西校友会法律顾问、知名刑辩律师刘东晨说,公诉机关新增检察官出庭,审判长应当依法宣布新增公诉人姓名,并告知当事人是否申请该新增公诉人回避。因此,辩护人有权了解该新增公诉人的基本情况,通过查阅检察院的派员出庭通知书来核对新增检察官的身份,决定是否申请回避。检察院的派员出庭通知书应当随庭审笔录附卷,附卷后辩护人可以申请阅卷,再行复印。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知名公益律师王毅说,派员属于经人民检察院授权代表人民检察院出庭提起公诉,各检察官应当赋予证明自己获得人民检察院授权的义务。根据人民检察院原公诉厅主编的《国家公诉人出庭指南》《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426条相关规定,出庭的公诉人是否具有资格,前提是是否符合法定的任职、批准程序。本公诉人经本院检察长同意代表本院出庭,具有出庭资格。因此,其出庭资格可通过《派员出庭通知书》予以证明,而辩护人提出查看、复制该通知书,属于依法请求其证明自己获得人民检察院授权,具有出庭资格,属于合法请求。

  焦点二:休庭期间,律师认为周围法警可能有对其或其助理有潜在违规执法的行为,是否有权使用手机拍摄取证?

  刘东晨指出,在案件开庭期间,旁听人员依法均不得记录、录音录像或任意发言,也不得有其他扰乱法庭庭审的行为。开庭期间,法院还会依法对审判过程做全程录音录像,以保证审判的公正与公开。在审判中出现的问题,可以通过查看同步录音录像来解决。

  刘东晨强调,若在休庭期间,同步录音录像会终止,这期间一旦发生争执,就无法取证。因此对于在休庭期间发生法警涉嫌违法行为,当事人有权进行录音录像,固定证据。

  王毅指出,根据《法庭规则》17条,规定未经许可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而《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明确了庭审活动的原则上从开庭到闭庭,但休庭除外。因此休庭期间不属于庭审活动,允许录音录像。

  王毅强调,《法庭规则》第17条不能仅仅以行为形式来判断,而应当结合前述“司法礼仪、法庭纪律、审判人员指挥”等实质要素,且结合后两款对于旁听人员、媒体的限制,能够推断该条规范的目的在于维护法庭秩序,不得扰乱庭审活动,而休庭期间录音录像并未有扰乱庭审活动的可能。本案中,若律师采取录音录像目的在于固定证据,在休庭期间法庭录音录像可以中断,而若禁止律师在此时固定证据,有害司法公正。

  焦点三:法警在休庭期间,发现有旁观者用手机拍摄其执法行为,是否有权要求其删除视频?是否有权扣押手机?

  刘东晨指出,法警是司法警察的简称,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主要职责是:维护审判秩序,警卫法庭安全;保护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预防、制止妨碍刑事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依法对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传唤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包括押解法警、看管法警和值庭法警等。

  刘东晨强调,根据法律规定,法警的上述职责只能在开庭期间履行,在休庭期间,其无权行使开庭期间才享有的职权,如果行使,即构成违法。对于违法行为,任何公民都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有权固定、收集违法证据。因此,在休庭期间,旁观者用手机拍摄法警涉嫌违法行为,属于公民行使正当权利,违法者无权要求拍摄者删除视频,亦无权收缴扣留手机。

  王毅表示,根据《法庭规则》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法警无权要求删除视频。

  王毅指出,首先,要求删除视频需由审判长指令;其次,删除仅限于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但本案中,拍摄执法行为显然属于公民履行对公权力的监督权,属于正当目的。在录音录像不具有违法性时,更无权要求予以删除。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张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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