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杨浦法院,B站协议是否超越法律权威?

2025-03-05 375 0
作者: 郝律 来源: 郝律师在线

  因侵犯本人名誉权和隐私权,本人欲对哔哩哔哩弹幕网站(简称B站)的注册用户“未明子”提起诉讼。

  由于不掌握“未明子”的个人信息,本人依法起诉了运营B站的公司主体“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宽娱),要求其提供该用户的具体信息,以便后续诉讼。

  本人起诉B站的主要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三条的规定。

  但是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法官两次驳回本人的立案申请。今天驳回申请的理由如下:

  我特地查看了《哔哩哔哩弹幕网用户使用协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的经典案例。

  本人认为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视法律为无物,将资本平台的霸王条款置于法律之上,令人匪夷所思。

  一、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只有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本人与B站之间的纠纷是名誉权纠纷,属于人格权纠纷,就不应该通过仲裁解决。

  https://wb.flk.npc.gov.cn/flfg/WORD/d6c15594e2484dab94069caaf90fd437.docx (二维码自动识别)

  对于此,广州仲裁委员会就曾在自己公众号的文章《当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仲裁管辖条款还能否适用?》里有过解释。

  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判例的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某亚太控股有限公司等诉新疆某某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仲裁程序案”(入库编号2024-10-2-521-001)曾经扩展了仲裁条款的适用,认为“侵权纠纷具有可仲裁性”,同时提出必须限制在“基于该合同提起的侵权之诉”范围。

  而该指导案例中,具有可仲裁性的侵权纠纷,侵害的对象也是财产权益,并没有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也即,可仲裁的侵权纠纷并没有扩大至人格权纠纷

  此外,我也翻阅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到的《哔哩哔哩弹幕网用户使用协议》(2023.09.05版本)https://www.bilibili.com/blackboard/account-useragreement.html,该协议对于用户被用户侵权是如何约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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