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树松:法律对接不是突破宪法约束力的理由——“老楼加梯”法律运用浅识
法律对接不是突破宪法约束力的理由。
绝不可以借立新的法律来阻抑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绝不可以以任何理由来变相抵触宪法的权威、尊严。
“老楼加梯”,自始至今在合法与否中都是颇受争议的焦点。
“老楼加梯”制定初始,曾一度惧于宪法法律的威慑,政策制定者还是有所顾忌的。
因缺乏法律依据,更有宪法的制约,还是以“借用”条文“并不完全符合”来要求全体业主意见要达成一致。
因舆论不顺畅,尤其是社会面抵制较大,“老楼加梯”推行缓慢,阻滞了制定者、推行者的进程。期间,不知巧合是否,《民法典》出台。
于是,就因出现《民法典》“法律对接”,一下子就改成“三分之二+四分之三”,其结果如游戏,一转身人数就缩成了一半。全然不顾宪法的存在,玩起“民主”数字游戏。而且,审批政策随之放宽,以“愿装尽装”和“一户申请即可启动”来破解业主之间的协商难题。完全无视他方意愿而为他方擅自设定权利、义务,以致“老楼加梯”在实施中,从谨慎走向放肆,承建方和几个业主一叽咕,贴个通知,就可以随意拆挖、施工。
“老楼加梯”推行初始,虽各地稍有差异,但依据都以“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为准,即变相排除了低层为主业主的权利,从根本上没有体现出《民法典》总则·基本规定中“第4条、第5条、第6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平等、自愿、公平的三项原则。虽然也有“应遵循业主自愿”的话,但在行动中并没有完整体现出来,体现的只是同意新增设电梯业主单方的自愿。明显地看出将低层为主的业主完全排除在外的意图。这样,即便后期采取某种手段启动安装电梯,矛盾也会凸显出来。
但在对接后最终表决时,表决人数从三分之二又增加一项:即三分之二中的四分之三通过即可,其实际通过人数进一步缩成人数的一半。现时推行的“老楼加梯”,就是按照这个表决方式,亲一方,疏一方,把一方业主排斥在表决以外逼迫就范,已经完全失去了宪法“平等、自愿、公平”和宪法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平等、公正”的原则。这种表决方式,直接挑动了业主之间矛盾的激化。
“老楼加梯”的表决方式是参考《民法典》第278条。这个表决方式是应用于既有住宅既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改建、重建,并不适合、或不完全适合新增设电梯。而且,还明确对新增设的电梯不计入规划指标,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因为,“老楼加梯”是没有公共约定的新建设施,在法律法规中没有专门条款。新增设的“老楼加梯”是影响既有住宅该单元全体业主的新建设施,纯属民事主体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原则、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民事活动,是“既有”以外的“新建”,所以必应征得该单元全体业主的同意。即便是创造性的探索,也不能无视《宪法》《民法典》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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