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依法追究诬告陷害者的责任!

2026-04-08
作者: 群众 来源: 群众来访

  引发重大舆情的李道国“敲诈勒索”一案,当事人李道国昨天已无罪释放。办案机关因“没有犯罪事实”,已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那么问题来了,既然没有犯罪事实,是不是就应该依法追究“诬告者”裴春亮诬告陷害的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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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报案人系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对当事人进行诬告,且情节严重(例如导致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十余天),则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诬告陷害罪,被诬告陷害罪完全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道国“敲诈勒索”一案,缘起于他代表家乡的受害村民依法维权,依法控告涉嫌盗采资源、破坏环境、毁坏公私财物的辉县市中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实控人裴春亮。现在,公安机关已经查明了事实真相,蓄意设局陷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河南新乡辉县市张村乡裴寨村原党支书、前全国人大代表、春江集团实控人裴春亮会不会被依法追究责任?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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