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铭:关于“存款”、引进外资、侨汇的区别
《教员在视察深圳时说了什么》一文,在红歌会网上有朋友提出“侨汇”问题,似乎强调“侨汇”也是“引进外资”;也可能是想让我解释一下“侨汇”和“引进外资”的区别。关于当年的侨汇和今天的引进外资的不同,我想引用网友“大俗”老师对我《教员在视察深圳时说了什么》的评论来回答。如下:
这是真相。但是没有说清楚。
这些钱也会由华侨在家乡的父母兄弟姊妹亲朋好友们兑换成人民币在国内流通买卖商品补贴家用,但不容许所谓的“投资”和变相投资。
90年代初乡巴佬曾经在当地官员好友陪同下顺道做过近月余实地考察亲身感受。由于沿海沿边地区(尤其是东南沿海)在外华侨很多。很多地方,一个村(即原来的1个大队)每年都有上千万乃至上亿的华侨寄回汇款(如福建福清县级市很多村如此,尤其是印尼华侨首富林绍良、林永清的老家村,福耀玻璃老板所在的那个村……)。在当地,随随便便一个不起眼的穿着打扮简陋的清洁工、满脸勤劳的当地普通企业员工,家里资产数百万元乃至上千万以上比比皆是!因此,华侨汇款历来是沿海地区的工农中建交等银行和城市农村信用社的存款的最大头寸来源。(所以,后来回想——改开搞初期的所谓的“当地农民大规模偷渡香港”、“偷渡南亚”才被迫实行沿海特区改开搞的真相……乡巴佬只能呵呵了!)
由于华侨港商汇款属于临时过账存款性质,虽然汇款转变为是父母兄弟姊妹亲朋好友户头所有的人民币,但是兑换汇率和存款利率是由国营银行集体信用社按统一规定进行人民币外汇兑换的,而且不容许个人进行购买生产性的经营性的资产资源所有权的投资,只允许改善家用。所以不存在所谓的“外资投资”现象。
另外,社会主义银行的贷款业务,对境内国营集体个人都是由国家信用和国营集体个人收入信用为担保的补贴性贷款。社会主义银行禁止以侵占资产资源所有权为目的的恶意贷款(包括高利贷),禁止除产品抵押以外的任何资本主义银行实行的以实物资产资源所有权的所谓抵押贷款等变相“投资”做法。同时,贷款的基准汇率、存贷利率也都是由银行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的。由于贷款用途同样不准进行购买国营集体生产资料或资产资源所有权的“投资”或变相投资。所以也不存在换汇后的贷款投资现象。
引进存贷款(除恶性的非产品的实物资产抵押贷款外),与“引进投资”完全是两回事。打个简单的或通俗的比方:
存款:甲存了100元在乙方,存期一年,约定乙方可以任意使用这笔钱,存款到期后乙方还甲方100元(本)需要多给2元(2%息)。
贷款:甲贷了100元给乙方,贷期一年,约定乙方可以任意或专门用途使用这笔钱,贷款到期后乙方还甲方100元(本)后,需要多给10元(10%息)。否则就是违约,乙方承担罚息20%(累加贷款息为30%)。
恶意抵押贷款的变相“投资”:甲贷了100元给乙方,乙方将200元实物资产所有权(通常抵押贷款按实物资产市场价折半价抵押)抵押存放在甲方,贷期一年,约定乙方可以任意使用这笔钱,但到期后乙方还甲方100元(本)需要多给20元(20%高息,知道乙方还不起本息)。乙方违约,抵押实物资产归甲方所有(除去本息损失净赚80元,高利贷更黑)。
投资:甲男投资100元现金,乙男用实物资产、乙方当地信用人脉无形资产、所有的劳动力(妻儿)资产等等折价或100元或150元或50元(通常折价比例低于现金值的真实资产价值价格的70%以下),在乙方实物资产资源地上组成甲乙双方不同控股比例新共同经济实体。一旦形成,从法律上讲,甲乙双方的所有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总体上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而在具体的甲乙双方的实际上对共同所有资产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实际决策支配权力大小上,就看谁掌握了控股权!通俗简单点讲,如果甲男掌握了控股权,理论上和资本法权上,甲男就是一家之主了,乙男的名誉权、乙男的家、乙男的妻儿等等的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等等权利都归甲男所有……如果甲男是负责任的还好,如果是不负责任,想想会有多惨!?乙男不仅身败名裂遗臭万年、而且家没了,连妻儿也没了……
知道这些常识,就知道汉奸卖国贼买办官僚政治集团在干什么了……
【文/吴铭,红歌会网专栏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