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人民民主起码要彻底废止城管制度

2022-10-09
作者: 杨虎 来源: 红歌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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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管在我们社会上就是一个“怪胎”。这与我们社会的整个治理思路有关系,城管的存在在法律上的依据是非常牵强的,只有行政处罚法第16条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勉强可以作为城管存在的理论依据,但城管本身的性质、组织、职权范围是没有任何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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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摊贩是一个庞大的社会阶层,小贩摆摊买卖是行使收益和处分权,属于财产权,而财产权是一项基本权利;而居民免于受噪音影响、环境污染是一种普通权利,小贩的基本权利是远远高于居民的普通权利的。所以,就算小贩侵犯了居民的普通权利也不能禁止小贩行为。所有的权利都不是绝对的,但决不意味着可以去限制甚至禁止一种基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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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摊贩现象能被杜绝吗?不可能,自有人类以来就有小摊小贩出现,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存在这种现象。在中国,摊贩是一种职业,一种合法谋生的手段。小贩和那些商铺甚至超市在性质上没有任何区别,只不过小贩没有足够的资金把销售做得像超市和商铺那样正式化、规模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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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管制度应当也必须废除。那些认为取消城管制度,社会就会乱的想法是狭隘、封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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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用“公用地可作个体经营,小商小贩免于登记”解决摊贩问题的做法适合其他地区吗?肯定适用,因为这种解决摊贩问题的办法或条例跟地方性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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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野蛮执法必将带来暴力抗法。从城管制度的设置和给予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力上讲,城管没有办法做到人性执法,这是一些人一厢情愿的幻想。因为城管的权力范围太大、太宽泛、太不确定、太模糊、太集中。但也不免会出现一些“心存善心”的执法人员,执法没有那么强,那么严。我们与其过多希望城管人性执法,不如在制度上下功夫:那就是彻底废止城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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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城管执法与小贩抗法的过程中,从广义上说,小贩毫无疑问是受害者,但这不意味着具体个案当中谁是受害者。当城管让小贩生存不了时,小贩为了生存,采取极端的手段也是有可能的。所以,只要这种城管制度存在,就会导致这种矛盾冲突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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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众多的城管执法悲剧中,反映出了制度层面上的问题就是:权力要分散才能相互制约。“野心要用野心来制服”,要用权力来制衡权力。假如司法机构能够介入,从某种程度上能缓解城管暴力执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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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城市市容和形象作为追求的目标是错误的,因为它本身不具有独立的价值。城市的存在完全是为了服务居住在城市里面的人,而不是为了让城市好看而完全不管城市里面人的生活,这与城市存在的价值背道而驰。再者,摆摊买卖是任何一个人的权利,因为我们任何一个人都有成为小贩的可能性。所以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要考虑到当任何一个人的身份发生转变之后,这个法律、制度对于转变身份之后的人是同样公正的。故在制定城管制度的时候不能把对象的身份定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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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城管官员“炮轰”学者专家建议“城管对小贩要宽容,不要赶小贩”,“是读书读太多,站着说话不腰疼”,这个说法是很荒谬的,但它代表了很多人的观念,我认为这是一种“赤裸裸的或冷冰冰的现实主义者”的看法。他们只考虑现实意义,只追求实用主义,缺乏理想主义,而恰恰是这种实用主义才让城管去侵犯小贩的权利和自由。城管只管自己工作而不管小贩的权利和自由,他们之间的冲突是必然的。所以他们的思维都是错误的。

  【文/杨虎,本文为作者投稿红歌会网的原创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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