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之辛: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思考

2023-09-12
作者: 林之辛 来源: 红歌会网

  “人民民主专政”是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的,可是,在现今中国的理论界,包括某些意识形态专门研究机构,却很少论及人民民主专政。一些文章即使提到“阶级斗争”,也有意无意回避或者淡化人民民主专政的意义。在一些理论界的学者看来, “专政”这个词容易引起别人反感,似乎一提“专政”,就与“专制”,“暴力”等令人不快的概念联系在一起,在“创建和谐社会”的氛围下再强调人民民主专政似乎就显得不合时宜了。

  真的是这样吗?

  “专政”,指的是国家机器的职能,在阶级社会里,是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从通常的理解来说,专政是由警察、法庭、监狱等暴力机器来实行的。迄今为止的阶级社会里,掌握政权的剥削阶级在面对被压迫阶级的反抗时总是使用这些暴力机器进行无情的镇压,以维持他们的统治。这就是剥削阶级对广大被压迫民众的专政。所以,提到“专政”,人们自然就会与警察、法庭、监狱等暴力手段联系起来。

  那么,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里,人民民主专政又该是怎样的呢?

  众所周知,“人民民主专政”是开国领袖毛泽东提出来的。“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一贯强调,在整个社会主义时期,必须始终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同时指明其实质就是无产阶级专政)。这个观点,直到他生命的最后一刻,从来没有动摇过。

  然而,当人民群众起来冲击公检法机构时,毛泽东却坚决地站在了人民群众一边。他旗帜鲜明地说:“过去好像说,没有公检法就不得了,我一听说公检法垮台了,我就高兴。”(1967年9月19日)“提出砸烂公、检、法,我说好!”(1968年7月28日)

  1968年12月,毛主席批准了“关于撤消高检院、内务部、内务办三个单位”的报告。

  1975年,在毛泽东直接指导下制定的新《宪法》中,不再设立检察院,并且规定:“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对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批判”。

  怎么理解毛泽东的上述思想呢?

  从理论上说,人民民主专政与剥削阶级专政的根本区别是——绝大多数的人民大众对极少数敌对阶级的专政(剥削阶级专政则是少数人对绝大多数人的专政),然而,真正把这一个根本原则落到实处并获得实效的,迄今为止只有毛泽东!

  在毛泽东看来,真正的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全心全意地依靠人民群众,而不是单纯依赖由少数官员掌握的专门机关;就是由人民群众真正拥有发言权,监督权,直接参与国家的管理和对敌对分子的监控,而不是由少数官员垄断专政的职能而把广大群众看作被管理的对象。由此可见,毛泽东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就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与对极少数敌对分子专政的统一。两者不是分开的,而是一件事的两个方面。

  从这个思想出发,毛泽东提出:“我看不需要这么多监狱,把监狱里这些人放到群众中改造,这个办法好,天塌不下来”。 1966年后,全国范围内大规模、整建制地撤销监狱、劳改单位,让一大批正在服刑的犯人回到原住地、原单位,接受群众的监督改造。那个时代的新中国成了世界上按人口比例监狱最少、犯人最少、警察最少的国家。

  毛泽东这些史无前例的思想和举措,是真正实现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本来含意——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无产阶级与劳动群众作为执政主体直接行使专政职能的伟大实践,具有最充分的合理性因而完全应该理直气壮。

  如果违背毛泽东的这个思想,那会怎么样呢?

  最近,最高法院官方微信号刊登的一份调研报告指出:“寻衅滋事罪近年来有被泛化适用的倾向”,其中提到“因违法上访而被以该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时有发生。”这种脱离群众,进而把群众置于专政机关处理对象的做法,从根本上颠覆了专政的性质,是一种极其危险的倾向。

  由此可见,今天重温毛泽东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是非常必要的。

  【文/林之辛,本文为作者投稿红歌会网的原创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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