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建民:把按劳分配当作修正主义批判是一个重大误区
今日,读《铁穆臻|修正主义是最坏的资本主义,毛主席开创了无产阶级专政下防修防变这一前所未有的新课题》(铁穆臻·2024-01-23·来源:毛思想研究微信公众号)一文,发现作者把按劳分配当作了修正主义批判,我以为这是一个重大误区。
文章认为:“大资产阶级复辟修正主义的社会根源要讲清楚——不是别的,就是按劳分配本质上展现的社会生产关系、是社会内部的经济基础。”“无论是列宁还是毛主席,都能看出按劳分配、资产阶级权利背后的生产关系问题,都能看到按劳分配作为非进步因素、资产阶级权利带来的负面的、腐朽的影响。”“按劳分配、资产阶级法权背后的经济基础、社会生产关系分工,就是修正主义复辟的社会根源。所以,无论是列宁还是毛主席,都坚持对资产阶级法权加以限制。”
从这里看出,作者是把按劳分配等同于资产阶级法权来对待,并把它当作了资产阶级权利。这是完全错误的。
一,按劳分配是一种什么权利?
按劳分配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
我们知道,按劳分配的基本涵义就是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投入量的差别来分配企业的生产成果。在这里,第一,作为分配的主体是劳动者,而且是劳动所有者;第二,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来分配企业的生产成果,在这里体现的是“谁劳动谁所有”的劳动所有权;第二,按劳分配是所有参加生产劳动的员工全部参加集体生产成果的分配,以此来满足劳动者对消费需要的满足。因此,这里的生产成果已经是一种消费价值形式,而不再是剩余价值形式。也就是说,按劳分配标志着一种与剩余价值生产方式的不同性质的生产方式一一消费价值生产方式。
以劳动者为主体的,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投入量的差别来分配集体生产成果的分配制度,这里所体现的权利只能是劳动者的权利,即“谁劳动谁所有”的劳动所有权。
按劳分配得以实现的第一个条件是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事实上消灭了人格化的资产者,从而使劳动者成为唯一的生产主体;生产资料公有制实现的同时,也消除了人们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从而使所谓的资产所有权或产权失去了意义,从而为劳动所有权的体现创造了可能。也就是说,公有制的实现不仅消灭了资产阶级,而且同时也使资产所有权赖以生存的基础一同消除了。资产阶级及其权利要求在公有制的条件下已经消失或消除了。
按劳分配得以实现的第二个条件是必须建立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基本制度。劳权制度的建立,也就是对产权制度的否定一一即既否定资产者的生产主体地位,同时也否定资产者的权利要求的基本制度。
因此,按劳分配客观上只能是劳动者的权利要求,而且是劳动所有权的权利要求,是劳动所有权在分配上的权利要求。
二,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谈及资产所有权、劳动所有权及资产阶级法权的原意。
关于按劳分配是资产阶级法权的说法,来源于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
但是,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谈及的基本权利实际上是有三种的:
1“既然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社会中的任何一个人要不占有劳动的产品就不能占有财富。因此,如果他自己不劳动,他就是靠别人的劳动生活,而且他自己的文化也是靠别人的劳动获得的”(第8页)。这里靠别人的劳动获得产品和文化的权利,那是利用生产资料占有权去分配生产成果的方式。在这里体现的就是资产所有权了。
2,“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一一劳动一一来计量”。这里的权利是“谁劳动谁受益”的权利,即凭借投入劳动的多少享有产品的权利,即劳动所有权。
3,“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
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法权,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并不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
虽然有这种进步,但这个平等的权利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第13页)。
“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象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象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第13-14页)。
在这里,马克思是用较多篇幅谈了按劳分配权利与资产阶级权利或资产所有权的相同点,即在平等的权利面前仍然包含着不平等的内容这一事实。就这一点而言,与资产阶级法权是相同的。这是马克思的真实原意。
三,社会主义实践中的按劳分配及其内涵。
从1917年的十月革命胜利之后,在列宁的领导下,苏联人建立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产权制度相结合的模式,我们称之为“苏联模式”。这一模式曾被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所引用。但是,由于按劳分配属于劳动所有权,在建立以资产所有者为主体、全面体现资产所有权的产权制度的企业中,按劳分配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在“苏联模式”存在的地方,我们是找不到真正的按劳分配实践的。但是在我国农业社会主义实践中产生的人民公社体制,正是按劳分配的实践模式。
人民公社在1962年之后实行了“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调整之后,生产队就成为人民公社最基本的核算单位。生产队实践的重大意义在于它是真正实现了按劳分配的公有制模式,由于采用了工分制的计酬制度,它第一次实现了真正的按照劳动者为集体提供的劳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方式,从而第一次真正在实践中展开了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因此,生产队模式的建立和产生,是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实践中的伟大创造之一。
生产队模式,采用工分分配方式和社员大会、队委会的管理方式,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劳动者当家作主的模式,是真正实现了按劳分配的模式。工分制所体现的是“谁劳动谁所有”或“谁劳动谁受益”的基本原则;社员大会、队委会的领导体制所体现的,正是“谁劳动谁管理”或“谁劳动谁经营”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生产队模式所体现的是劳动所有者的劳动分配权和劳动管理权,体现的是劳动所有权。
首先,按劳分配是在劳动者进行集体生产条件下的分配方式。如果劳动者是个体经营,那他生产经营的成果直接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分配问题。只有在多个劳动者共同进行生产时,才有按劳分配的需要和存在。
其次,实行按劳分配的企业,首先要在生产结果中补偿生产资料消耗的价值量,同时扣除管理费用等成本项目;然后再进行国家税收、满足企业进一步发展需要的积累基金、包括扩大再生产的准备金等项目在内的公共需要方面的扣除;最后才是用于个人消费的价值量。在这里,按劳分配企业的生产结果分配模式实质上就是首先把生产资料转移价值量与劳动集体新创造的价值量分离出来;然后把新创造的价值量按照劳动者的公共需要与个人需要进行适当比例的分配,既满足集体和生产发展的需要,同时又能够较好地满足个人消费需要。
第三,按劳分配企业在进行生产的同时,必须采用适当的劳动计量形式(例如工分)来及时记录劳动者为集体生产提供的劳动量,然后在分配前对每个劳动者投入的劳动量进行累计。然后根据劳动集体的劳动总量与用于个人消费分配的价值总量确定每个劳动时间单位的价值(例如在采用工分制的条件下就是工值),最后把个人劳动累计量(如工分累计量)乘以工值,就得到个人收入总额。
按劳分配企业,与老板或股东经营的企业的根本区别在于,企业的生产成果由投入劳动的员工来享受和分解;而老板或股东经营的企业生产成果由投入资产的老板或股东来享受或分解。按劳分配的企业,所有人凭借其劳动投入量来说话,多劳者多得,少劳者少得,不劳者不得。按资分配企业则是按照每人投入的资产量的多少来说话,即多资多利,少资少利,没有资产投入的员工则不能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
四,工资不是按劳分配的形式,采用工资制的企业不可能实现按劳分配。
按劳分配,按照最通俗的理解,就是按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因此,为了实现按劳分配,就要采用适当的形式计量每个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劳动量,并根据劳动消耗总量和劳动集体形成的价值总量(生产结果作了各种必要扣除之后用于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价值总量)的相互关系确定单位劳动消耗的收入水平,然后再按每个劳动者的劳动消耗总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因此,作为按劳分配的合理形式,它必须是能够计量劳动者劳动消耗量的、事后的、价值量待定的、只是在劳动和产品中间起中介作用的计量形式。而工资的基本特点就在于它是直接的货币形式,其收入具有预计性和固定性。做多少时间,拿多少工资,干多少活,拿多少钱,不论市场发生何种变化,工资总额在产品中总是一个额定的价值总量。在企业经营良好的情况下,这个额定的价值量就会小于劳动集体实际形成的价值总量(同样是指生产结果作了各种必要扣除之后用于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价值量);在企业经营不好的情况下,这个额定的价值量又会大于劳动集体实际形成的价值总量,劳动收入就会侵入生产资料价值补偿部分,使企业发生亏损。因此,在采用工资制的条件下,按劳分配的要求不可能在总体上实现。由于工资收入级别是事先根据劳动力的差别确定的,而不是根据劳动者的劳动状况事后计量的,因此,工资的收入差别不可能反映劳动者劳动投入的差别,按劳分配在个体上实现的要求也得不到满足。由此可见,工资作为劳动力价值形式,它并没有随着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成为按劳分配的合理形式,工资满足不了按劳分配的要求。
工资既不是按劳分配的合理形式,当然,工资支付也不是按劳分配。
前面我们谈到,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所谓的个人消费品是什么呢?按照马克思的说明,应该是企业经营收入中作了生产资料消耗补偿和各种必要扣除之后的余额。因此,个人消费品是以生产成果出现的、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变化自然波动的、其价值量是一个待定的量,而工资却是在企业产品实现销售之前,甚至在职工为企业提供劳动之前就已经确定了。在这里,以成本形式出现的、价值量预定的工资和价值量波动且处待定状态、以生产成果出现的个人消费品完全是两回事,这是十分明显的。按劳分配是按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分配,仅当劳动者的劳动被社会承认或接受、并换算为必要劳动时,它才是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依据,而作为工资支付的依据(例单位工时或产量等等)却是劳动者为企业提供的具体劳动量,在这里,两者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最后,按劳分配是劳动者首先提供劳动,同时企业统计劳动者消耗的劳动量,然后,在劳动集体形成的产品实现销售之后,在销售收入中作了生产资料消耗补偿和各种必要扣除之后,再按劳动总量和生产成果的相互关系确定单位劳动消耗的收入水平,并按个人劳动量分解消费价值量。因此,按劳分配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在先,劳动收入水平确定于后,分配过程的实质是体现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差别性。然而,工资支付的顺序恰恰相反,首先确定的是单位工时或产品的工资含量,然后再按职工的工时数或产品量支付个人收入,是收入水平确定在先,职工劳动提供于后,而且职工收入与企业生产成果不相联系,只要职工按资方要求为企业提供劳动,职工就可以得到工资,至于劳动产品能否销出去,价格是高还是低,企业是盈还是亏,与工资的多少无关。就工资支付过程的实质而言,体现的是工资含量的同一性。从这里可以看出,工资的支付顺序和实质与按劳分配的分配顺序和实质是两回事,把工资支付当作按劳分配是完全错误的。
有一种比较普遍的看法是:计时工资弊病甚多,计件工资,特别是完全计件工资是能够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表面看来,做一件产品,拿一件产品的工资,做十件产品,拿十件产品的工资,是地地道道的多劳多得。然而,你若到实现计件工资的企业去看一看,就不难发现,这些企业的职工并没有因为可以多得而去多劳。为什么呢?因为你做多了,工资高了,收入水平就会超过同行业劳动力的价格水平,因而企业就会降低单位产品的工资含量,因为老板是不允许自己企业的员工的工资收入水平高过行业工资水平的。结果是什么呢?就是多做反而少拿。计件工资表面上的多劳多得掩盖的恰恰是多劳不能多得的实际。工资本质上是劳动力的价值表现,工资水平是由市场劳动力价格水平决定的,至于按时支付还是按件支付,不过是支付方式不同而已。因此,排斥计时工资,把计件工资当作按劳分配也是错误的。既然计件工资也不是按劳分配,那计时工资就更不用说了。
五,认为工资是按劳分配的形式是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误区之一。
由于社会主义革命首先在经济落后的俄国取得成功。因而在劳动阶级执掌政权之后,苏联不能直接建立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而必须经历一个从暴力革命胜利到建立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之间实现工业化的过渡时期,以形成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建立的生产力基础。因此,苏联人在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产权制度为基础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这种“生产资料公有制+产权制度”的模式,我们称为苏联模式。苏联模式的公有制的实现消灭了人格化的资产者,消除了大家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因而也使所谓的产权失去了意义;但是,产权制度的建立又必然使国家成为社会生产的主体,从而能够统揽全局,集中力量发展工业经济,以达到快速实现工业化的需要。
苏联模式的过渡经济体制对社会主义国家在过渡时期的发展需要是基本适应的,在实践中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是苏联模式的采用也使苏联人产生了认识上的误区:产权误区和工资误区。
在1936年,苏联宣布已经建成了社会主义,在认识上把产权公有制这种只是适用于过渡时期的公有制模式当作了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从而形成了苏联模式的误区。这一误区的形成妨碍了把过渡时期的产权公有制模式推进到适应社会主义时期的劳权公有制模式的继续革命或改革。
过渡时期的公有制模式,只是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而未能实现按劳分配。但“工资就是按劳分配形式”的错误认识妨碍了人们用劳权制度取代产权制度,从而推动产权公有制模式向劳权公有制模式转变的改革的前进步伐。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工资,就其实质来说,根本不同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工资。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劳动力不再是商品,因此,工资不是劳动力的价格。它所反映的不是剥削者和被剥削者间的关系,而是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的整个社会和为自己、为社会工作的各个工作者间的关系”。这里的推论是想当然的推论。是的,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劳动者已经成为公共的生产资料所有者,他不再需要通过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来换取生活资料。因此,劳动力不再是商品,因而工资也不再是劳动力价格或价值的表现。但是这能决定工资就因此一定能转变为按劳分配的合理形式?这能改变工资是直接的货币量,具有预计性和固定性的特点?而只要工资这些基本特点存在,它只能是阻碍按劳分配的价值形式,而不可能成为按劳分配的合理形式。
六,列宁和毛泽东对按劳分配问题的认识是缺乏实践条件的。
列宁说:“因此,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通常称为社会主义),‘资产阶级权利’没有完全取消,而只是部分地取消……但是它在它的另一部分却依然存在,依然是社会各个成员间分配产品和分配劳动的调节者(决定者)。‘不劳动者不得食’这个社会主义原则已经实现了;‘对等量劳动给予等量产品’这个社会主义原则也已经实现了。但是,这还不是共产主义,还没有消除对不同等的人的不等量(事实上是不等量的)劳动给予等量产品的‘资产阶级权利’。”列宁表示:“对苏维埃政权留用的资产阶级技术专家实行的高额薪金制,虽然是必要的,但有着腐化的作用,影响到苏维埃政权。”
列宁在这里讲的“资产阶级权利”事实上只是重复马克思讲的“资产阶级法权”的意思;而列宁讲的高额薪金制,则与按劳分配没有关系。
毛主席有过一段关于按劳分配的论述:
“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商品制度,工资制度也是不平等,有八级工资制,等等。这只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中存在着的资产阶级法权,必须破除。例如,等级森严,居高临下,脱离群众,不以平等待人,不是靠工作能力吃饭而是靠资格、靠权力,干群之间、上下级之间的猫鼠关系和父子关系,这些东西都必须破除,彻底破除。破了又会生,生了又要破。经过去年和今年的整风,我们已经给这种资产阶级法权很大的打击。”
在上面的这些论述中可以看出,工资制度,等级制度,靠资格、靠权力等等现象,这些与按劳分配是没有关系的。
从十月革命以来的100多年中,真正实现了按劳分配的,只有在我国农业社会主义运动中形成的人民公社体制下的生产队模式。生产队模式由于采用了不同于工商企业的工分制,而不仅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同时也实现了按劳分配。也就是说,真正的实现了按劳分配的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实践,只存在于我国二十多年的人民公社的实践中。因此,无论是列宁,还是毛泽东,他们都缺乏研究按劳分配问题的实践条件。因为到毛主席逝世,人民公社的实践的存在和发展也仅仅只有二十多年时间。如果说上述他们所指的关于工资制度的部分是意指按劳分配的话,那也只是一种误解。
按劳分配,顾名思义,它是劳动者的权利要求,是劳动所有者对劳动所有权的基本要求,是劳动所有权在分配的要求的体现。而劳动所有权恰恰是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社会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区别于资本主义生产力发展的特殊要求。因此,把体现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分配方式一一按劳分配称作修正主义基础是没有道理的。
附注:
1,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74年7月出版。
2, 苏联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编写《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第489-490页,人民出版社1955年出版。
3,铁穆臻·2024-01-23·来源:毛思想研究微信公众号。
4,铁穆臻·2024-01-23·来源:毛思想研究微信公众号
【文/钟建民,本文为作者向红歌会网原创投稿,原载个人公众号:钟建民的理论思考。QQ:448738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