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论:罐车混装事件暴露了什么?
近期曝光的油罐车混装事件是指一些油罐车在没有经过适当清洗的情况下,直接从运输煤制油等化工产品转向装运食用大豆油等食用油。煤制油属于化工产品,含有重金属和苯等化工原料;装化工原料再装食用油不可避免会有污染,长期摄入含有这些化工残留的食用油,可能导致人体中毒,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甚至对肝脏、肾脏等器官造成不可逆的损害,但消费者很难分辨出来。这一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曝光,让消费者和全社会十分震惊和愤怒。
油罐车混装事件公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严重暴露了市场经济的局限性和利益面前人性的不堪一击。在市场经济中,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经济活动都是在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马克思在描述私有制市场经济社会时曾说: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会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能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着本质的区别,然如果缺少严厉的监管和法律的刚性约束,也有可能一些企业或经济活动参与者会突破道德底线和践踏法律红线。笔者现就油罐车混装事件所牵涉的所有相关当事方简单分析一下。
一、卖方按规定应该检查运输工具是否符合要求,为什么没有检查或没有严格检查?是否相关负责人或罐车具体验收人权力寻租亦或被罐车司机或运输公司收买拿下,因而才对罐车混装熟视无睹致消费者的健康于不顾?
二、罐车司机为何违反专车专用的规定,甚至胆敢不经过清洗就用化工油罐车装运食用油致消费者的健康于不顾?是运输公司领导指使?还是自己为了节省时间和清洗费私自做主?如是运输公司领导指使那运输公司领导负主要责任,罐车司机则负协从责任;如是罐车司机为节省时间和清洗费私自做主,则罐车司机负主要责任,运输公司领导则负监管不力责任。
三、买方按规定应对食用油品质进行严格验收,同时对罐车是否合规进行疑点排查,为何没有对食用油品质进行严格验收和对罐车进行疑点排查?是否相关负责人或罐车具体验收人权力寻租或已被运输方收买拿下,因而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任罐车混装致消费者的健康于不顾?
四、相关地方和相关监管部门为何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这种违规行为,使得罐车混装成为行业内的“潜规则”?是监管部门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已被收买还是责任意识不强领薪不当差,因而才放任罐车混装致消费者的健康于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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