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营经济立法的点滴建议

2024-12-04 1520 4
作者: 刘伯行 来源: 红歌会网

  根据现行宪法第六条,关于国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对我国私有经济的立法,提几点建议。

  1

  在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完善和巩固之后,有限的发展些资本主义经济是毛主席周总理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的战略构想。毛主席曾说,在我国消天了资产阶级后,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有利于国计民生的条件下,再造一个资产阶级。这是由我国特殊的国情决定的。毛主席的教导,对发展私有经济作了明确的指示。第一,在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后,国计民生还需要发展点资本主义经济。第二,我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进行。发展私营经济必须接照党的方针政策进行。任何私营经济的发展都不能脱离党的领导。第三,私营经济必须为人民服务。私营经济是根据国家社会主义建没和人民群众的消费消弗需求,而设立和生产经营的。它的宗旨只能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而不能为资本服务。

  毛主席的指示,是我们发展私营经济的根本指导思想和总的纲领。也是给私营经济立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和总的纲领。

  我们的建议,也是以此为据的。

  2

  当前,在我国适度的发展一定量的资本主义经济是可行的。但,在实践上出现了无序现象,急需立法解决。

  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期至今四十多年的历程中,我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呈无序畸形发展。主要表现是,快,乱,差。这些全国人民有目共睹。现在私营企业在数量上,产值上,就业人数上己显著超越公有制,呈喧宾夺主之势。鱼目混珠,龙蛇混杂,其中不法分子,大有人在。如许家印之流,已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有的大型企业主,野心勃勃,窥视国家权力,梦想总统宝座。有的把控流通行业,形成局部的垄断。更多的业主,持财枉法,胡作非为。……这都源于对私营经济寡管少教之故。正如邓力群同志所说,对其连说都不说。更无像样的法律进行约束。也定了一些法律,如三资企业法(中资,外资,中外合资),但都不建全,形同虚设。致使这些企业,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只求法律支撑,不承担法律责任。这都需要新法来解决。

  竞有高等检察官扬言,对私营业主犯罪,可抓可不抓的不抓。在实践中基本不抓。以言代法,行偏袒私营业主之能事。有的地方官员,视私营业主为衣食父母。他们不知道私营企业的资本乃员工创造。在私营经济上的理论糊涂,由此可知。这些基本问题,皆需新法加以解决。

  3

  对私营企业的称谓,主流媒体一直用“民营”冠之: 民营经济,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这种称谓,实际是不科学的。第一,它没有反应事务的本质。私营经济就是私有制的产物,私,才是其本质。迴避私字,也就掩盖了它的实质。既然,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可以概括为公。那么,同其对应的就是私了。第二,掩盖了其特质。国有经济,集体经济都是民营,私营经济也是民营。都是民营经济,都叫民营,不能表示其特殊的本质,无法区别。所以,都不能称民营,而各称其所。国家全体人民的经济形式,叫国有经济。集体所有的经济形式,称集体经济。私有制的经济形式,称为私营经济。第三,提示我们,认知国情。私营经济的存在,说明我国还不是完全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必须加倍努力,逐步消灭私有制,建成完全的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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